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充分發揮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全省產業結構調整,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規範和加強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根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2007]53號令),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認 定,第三章 評 價,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決定》,充分發揮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全省產業結構調整,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規範和加強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根據《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 [2007]53號令),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推進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確立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對國民經濟主要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範作用的大中型企業技術中心,省里予以認定,並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以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條 技術中心是在企業投資決策層組建的綜合性機構,負責企業技術創新戰略制定和體系建設,並為企業重大投融資決策提供諮詢、評估等服務。它位於企業長期發展的戰略制高點,是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核心和組織保障,是實施企業發展戰略的重要支撐。
第四條 技術中心的主要任務是解決投資與技術分離的問題。從企業發展戰略高度,整合企業內外資源,通過技術經濟評價和決策諮詢機制,促進企業創新技術的產業化、商業化和收益最大化。
第五條 技術中心的功能主要是:(1)負責企業重大、關鍵、前瞻性技術項目的研發及產業化;(2)組織基於企業發展戰略的創新技術投資決策與諮詢;(3)組織協調企業內外科技資源的整合與互動;(4)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立與完善;(5)產學研合作與對外交流;(6)構建多元化激勵機制。
第六條 企業是技術中心建設的主體,技術中心的建設經費由企業提供。鼓勵技術中心在為本企業服務的同時,通過承擔國家、省和行業的重大產業技術創新研發及產業化,拓寬資金籌措渠道,增強創新能力,推動全省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
第七條 技術中心的建設與運行
1、技術中心的組織架構依照精幹、高效的原則,結合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的建立,根據企業自身具體情況合理設定。
2、技術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由企業主要領導任技術中心主任。
3、技術中心應設立由企業主要領導以及技術、生產、銷售、財務等部門組成的技術委員會,負責重大項目研發方向、經費預算等重大問題的決策建議,制訂年度技術創新計畫,並對技術中心的工作績效進行評估。
4、技術中心應聘請企業內外的技術、經濟、法律等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專家委員會,負責對重大研究課題確立、重大技術問題、投融資決策、市場商業策劃、項目進展情況等進行諮詢評估,為決策服務。
5、技術中心應建立科學的項目管理程式。堅持以市場為導向、效益為中心的選項原則,在對研發項目進行市場分析、技術經濟評估、投融資評估等基礎上,整合企業內外資源,組織完成項目實施,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定期組織評估和進行必要的調整。
6、技術中心應逐步增加中長期研究開發課題的比例,為企業長遠發展提供技術儲備,並建立開放式的運行模式,注重產學研合作和國際人才交流,充分利用社會科技資源,提高技術中心的研究開發能力和水平。
7、建立在集團層面的技術中心在負責企業重大、關鍵、前瞻性技術創新項目的研發及產業化的同時,應建立完善重大項目研發、行業技術開發及工程化、產品改良及工藝改進等多層次研究開發體系,整合企業科技資源,提升技術創新能力。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建立技術中心,旨在推動企業建立以技術中心為主要方式的技術創新體系及運行機制,促使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整合內外資源能力和適應市場變化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為推進技術中心建設,對全省支柱產業和特色產業中技術創新能力較強、創新業績顯著、具有重要示範和導向作用的技術中心,省政府主管部門授予相應資格,積極給予扶持政策,以鼓勵和引導企業創新能力的不斷提高。全省各地(市)要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相應配套政策,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建設。
第九條 省經委、科技廳、財政廳、長春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工作。省經委牽頭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進行巨觀指導,並牽頭負責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具體組織工作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認 定
第十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每年組織一次,認定範圍為吉林省行政區範圍內的大中型工業企業中建立並已正常運行一年以上的技術中心。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在全省經濟各主要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和競爭優勢。
2、領導層重視技術中心工作,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和創新意識,能為技術中心建設創造良好的條件。
3、具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核心技術,研究開發與創新水平在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
4、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
5、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完善,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具有穩定的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了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6、企業兩年內(指申請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未發生下列情況:(1)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2)涉嫌涉稅違法已被稅務部門立案審查;(3)走私行為。
7、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三項指標不低於限定性指標的最低標準(詳見附屬檔案三)。
第十二條 認定程式:
1、符合認定條件的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向當地市、州、縣(市)經委(經濟局)提出申請並按要求上報申請材料,包括:《吉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附屬檔案1)和《吉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附屬檔案2)。
2、各市、州、縣(市)經委(經濟局)會同當地科技、財政、國稅、地稅和海關部門對企業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確定推薦企業名單。各市、州、縣(市)經委(經濟局)會同同級科技部門將申請材料和推薦意見於8月1日前上報省經委,同時抄送省科技廳、財政廳、長春海關、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
3、省直有關部門、企業可按要求將申請材料直接上報省經委,同時將推薦企業名單抄送省科技廳、財政廳、長春海關、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
4、省經委委託有符合條件的中介評估機構,按照《吉林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屬檔案3)中規定的相關要求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初評。
5、依據初評結果,省經委牽頭商科技廳、財政廳、長春海關、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擇優進行綜合評審。
6、省經委會同省科技廳、財政廳、長春海關、國稅局和地稅局等部門依據產業政策、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等進行綜合審查後,擇優確定吉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第十三條 已是吉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其控股子公司企業技術中心如果具備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條件,且從事業務領域與母公司不同,可申請作為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申請材料和認定程式與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相同。
第十四條 認定結果(含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分中心)由省經委會同省科技廳、財政廳、長春海關、國稅局和地稅局以公文形式發布。
第十五條 吉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從省經委受理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日之內頒布。
第三章 評 價
第十六條 對已認定的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依據評估指標體系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價。
第十七條 評價程式:
1、數據採集。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應於評價年4月1日前將評價材料報當地經委。評價材料包括:《吉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附屬檔案4)和《吉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附屬檔案2)等。
2、數據初審。各市、州、縣(市)經委(經濟局)會同當地財政、稅務、所在地海關等部門對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加蓋公章後於評價年的4月10日前報省經委。
3、數據核查。省經委委託有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對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會議核查和實地核查等。
4、數據計算與分析。省經委委託有資質的中介評估機構對經核查後的數據按照《吉林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指標體系》(附屬檔案3)的規定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並形成評價報告。
第十八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1、評價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為優秀。
2、評價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間為合格。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評為不合格:
1)評價得分低於60分;
2)逾期一個月不上報評價材料的企業技術中心;
3)企業研究與開發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開發人員數、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於最低標準。該標準由省經委根據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發展情況會同省有關部門定期予以調整並公布。
第十九條 吉林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年度評價結果由省經委會同省科技廳、財政廳、長春海關、國稅局和地稅局等部門以公文形式發布。
第四章 調整與撤銷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技術中心被認定為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其下屬公司的原有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應予調整。其中具有法人資格、且從事業務領域與集團公司不同的,可調整為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中心;從事業務領域與集團公司一致的,取消其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不在單獨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對評價得分65分以下(含65分)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警告,由當地經委(經濟局)負責督促其進行整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l、評價不合格(60分以下);
2、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被依法終止;
3、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
4、由於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5、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將享受的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專項支持資金移作他用的;
6、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有走私行為,有涉稅違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 省經委會同省科技廳、財政廳、長春海關、國稅局和地稅局對調整和撤銷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以公文形式發布。
第五章 管理與政策
第二十四條 企業申請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材料和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經核實後,申請認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省級認定;已是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撤銷其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省級認定。
第二十五條 因第二十二條原因被撤銷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省級認定。
第二十六條 各屬地海關負責對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和申請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走私行為進行核查。
第二十七條 稅務部門負責每年對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和申請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是否存在涉稅違法行為進行核查。
第二十八條 省經委通過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專項、科技廳通過科技計畫對部分省級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資金支持,省國稅局、地稅局通過落實企業技術開發費用稅前扣除政策來引導和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促進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九條 省經委會同省科技廳、財政廳、長春海關、國稅局和地稅局等部門負責對企業上報的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連續兩年評價得分90分以上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要求,省里擇優推薦。
第三十條 省經委負責全省國家和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技術創新情況快報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各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應及時準確填報。
第三十一條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由屬地經委(經濟局)、省直有關部門、省直企業將有關情況報省經委,同時抄報省科技廳、財政廳、長春海關、國稅局和地稅局。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發布的《吉林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吉經濟技術聯[2005]29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經委、科技廳、財政廳、長春海關、國稅局和地稅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