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起草地方性政府規章草案,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智慧財產權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負責本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組織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負責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建設。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縣(市、區)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落實將鹽業執法整合納入市場監管執法相關工作。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或督辦重大違法案件和有重大影響的跨區域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根據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開展相關反壟斷調查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規範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規範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和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行為。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市消費者委員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協調推進區域品牌建設,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落實缺陷產品召回相關工作,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承擔市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和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承擔市特種設備安全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落實國家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新技術新產品的管理與服務政策。監督實施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管理規範。負責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負責組織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負責指導縣(市、區)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實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督促縣(市、區)政府落實屬地責任,履行黨政同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管理考核。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協調並指導推動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工作。依法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規範標準化行為。綜合協調標準化事業發展,推進建立支撐高質量發展的標準體系。承擔市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依法監督管理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工作。
(十六)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交流與合作。按照規定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七)負責智慧財產權監督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政策、規劃,建設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公共服務體系,指導商標專利執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
(十八)承擔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統籌推進標準強市、質量強市、品牌強市和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發揮標準引領作用,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廣泛推行質量認證,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打響區域知名品牌。建立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提高標準整體水平,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2、深化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進簡政放權,改革市場主體準入、退出等制度,統籌推進“多證合一”“證照分離”“證照聯辦”等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營造寬鬆便利的準入環境,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最佳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堅持多管齊下、綜合施策、社會共治,推進全主體、全鏈條、全品種監管,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和風險點位排查,及時有效掌握苗頭性問題,消除風險隱患,嚴懲違法違規行為,防範化解市場監管領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守住安全底線。
4、最佳化監管方式。在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基礎上,推進分類監管。對新產業、新業態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對人民民眾反映問題突出或者公眾關注的領域實施重點監管,對涉及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的食品、特種設備等特殊領域實施全過程監管。對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實行統一受理承辦。創新監管手段,注重依據標準監管,推行“網際網路+監管”、數字監管,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標準為指引、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提升監管效能,推動監管到位。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整合運用市場監管職能中的要素資源,主動服務新技術新業態模式發展,積極服務市場主體。
6、強化執法監管。加大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打擊假冒偽劣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整治虛假違法廣告等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力度,破除阻礙市場活力發揮的各種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整治影響市場秩序的突出問題,確保全市市場秩序持續良好。推行線上線下無理由退貨承諾,推進放心示範單位創建,實施“放心消費”行動,加快構建並不斷鞏固安全放心的市場環境和消費環境。
職責分工
1、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市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環節動植物疫病防控處置,負責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建立質量安全情況通報制度,加強協作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查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督促醫療機構做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不良反應(事件)監測、報告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不良反應(事件)再評價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藥品生產經營單位、學校(含托幼機構)、二次供水設施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監督管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用水衛生問題應及時通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加強對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單位索證管理。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流行病學調查、衛生學處置和醫療救治,協助相關部門進行事件調查、評估,提供相關標準解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牽頭組織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定性調查和責任認定。
4、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立市場價格監管、執法聯動機制。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定許可權制定和監管實行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研究提出價格調控和監管的建議,發現涉嫌價格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的結果應通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5、與市生態環境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鍋爐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鍋爐生產、進口、銷售環節環境保護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鍋爐使用環節的排污許可證持有情況和按證排污情況,執行環境保護標準及其他環境管理要求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加強數據共享、信息互通,在推動鍋爐節能環保改造、淘汰落後鍋爐等方面強化溝通協作,及時通報並協調解決鍋爐節能環保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6、與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各地經信部門作為食品、藥品、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食鹽專營工作,承擔食品、藥品、食鹽行業管理職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藥品、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加強協作,相互配合,通過政務信息系統等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制度。經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依法不屬於本部門處理許可權的涉嫌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7、與市公共檢測中心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負責編制年度檢驗檢測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鹹寧市公共檢驗檢測中心根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委託開展抽樣、檢驗檢測,及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傳送檢驗檢測報告,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做好檢驗檢測系統數據、年度檢驗檢測結果分析報告等工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檢驗報告,依法依規履行相應的監管、後處理、信息發布及質量提升等職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規劃財務審計科)。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安全、保密、信訪、維穩、政務公開、政務宣傳、政務督辦、文明創建、綜治、後勤管理等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本部門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並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擬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政風行風建設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制訂目標考核、效能評估等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預決算、控制規範、政府採購、國有資產、基本建設管理。承擔各類資金管理工作。協調組織機關、直屬單位收費管理、票據管理、罰沒物資處理及制裝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裝備配備工作。督導督查直屬單位履職盡責,對不正確、不恰當履職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負責組織開展財務、項目、績效等審計工作。擬訂實施本部門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提出質量基礎設施建設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擔科研攻關、科技普及、技術引進、成果套用、重大技術改造和重大技術裝備的管理事項。
(二)政策法規和新聞宣傳科。協調相關立法工作,承擔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政府規章草案工作,負責機關規範性檔案、重大事項、重大行政措施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負責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承擔依法依規設計執法程式、規範自由裁量權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擬定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組織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組織指導宣傳教育工作。
(三)質量建設和食品安全協調科。擬訂推進質量強市戰略、食品安全戰略相關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實施高質量發展、食品安全激勵制度。統籌協調質量強市建設、食品安全監管過程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質量強市和食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負責質量強市建設、食品安全城市建設目標任務分解、督查、考核等工作,協調考核結果的套用。推動落實食品安全黨政同責規定,建立完善約談、通報機制,協同有關部門建立質量安全、食品藥品安全問責機制。負責、參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承擔市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委員會、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四)執法監督科。擬定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承擔組織查處、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有重大影響的跨區域案件,負責協調跨區域案件的查處工作。協調落實跨部門聯合執法工作。指導、管理、監督市縣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及其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執法辦案信息系統管理,組織實施專項執法行動。
(五)登記註冊與許可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辦公室)。組織協調、統籌推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生產許可等審批制度改革、審批標準化建設和便利營商政策措施。擬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並指導實施。承擔指導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承擔本級登記註冊事項的案件調查。扶持民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在市委組織部指導下,指導市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個私協黨委、黨支部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科。擬定保護消費者權益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並組織開展消費環境建設和消費環境評價工作。指導12315網路體系建設和投訴舉報諮詢的受理、處理及數據匯總分析、管理使用工作。指導消費教育,引導健康消費,推動消費升級。
(七)信用監督管理科。擬定信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辦法,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市本級登記註冊企業的屬地監督管理指導工作。承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負責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和監管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
(八)網路交易和契約監督管理科。擬定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指導、協助網路市場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組織協調實施商品交易市場綜合監管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市場舉辦者經營行為。依法承擔契約備案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抵押物登記。建立市網路市場監管聯席會議機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指導電子取證工作。
(九)廣告監督管理科。擬定全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指導查處廣告違法行為。指導、實施全市廣告發布登記和廣告業統計工作。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科(餐飲經營監管科)。分析掌握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劑、食鹽)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開展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全市生產領域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開展全市食品生產領域監督抽查後處理工作。指導、協助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督促指導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十一)食品經營安全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食品流通、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形勢,研判存在問題,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擬訂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食鹽)流通和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食品和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
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經營領域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安排部署經營領域食品安全重點專項整治行動。協助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協同經營領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實施工作。指導全市食品經營領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後處理工作。組織實施餐飲質量提升行動,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參與經營領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與調查處理工作。
(十二)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科。指導和監督藥品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的實施,監督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組織開展藥品經營、使用環節質量監督檢查,指導協助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藥物濫用監測工作。依許可權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監督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配合實施國家鼓勵藥品創新、產業服務政策。協同藥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實施工作。指導開展全市藥品監督抽查後處理工作。
(十三)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科。指導和監督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使用質量管理辦法的實施。組織指導醫療器械、化妝品經營和使用環節質量監督檢查,指導協助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配合實施國家鼓勵醫療器械創新、產業服務政策。協同醫療器械、化妝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實施工作。指導開展全市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抽查後處理工作。
(十四)市場安全監督抽檢監測科(食品安全抽檢監測科、藥品安全抽檢監測科)。擬訂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藥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藥品安全標準、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承擔風險監測工作,組織排查風險隱患。擬訂全市重點監督的產品目錄,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參與服務質量監督監測。
(十五)質量發展和監督管理科。做好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相關工作。加強全面質量管理,推進品牌建設,承擔品牌建設相關工作。貫徹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承辦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有關事項和產品防偽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產品及服務質量提升、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和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產品防偽工作,落實缺陷產品召回相關工作。
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擬訂並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協助制定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畫。承擔產品質量安全預警、風險監控、分類監管工作和區域性、行業性產品質量整治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指導開展全市工業產品監督抽查後處理工作。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指導、協助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
(十六)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擬訂特種設備安全有關制度、措施並監督實施。依法組織開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對特種設備的生產(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特種設備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環保標準的執行情況。依法依規、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綜合統計和風險隱患分析研判。指導、協助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
(十七)計量與認證認可監管科。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負責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負責制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依法監督管理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工作。負責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及比對工作。規劃指導檢驗檢測行業發展。指導、協助查處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違法行為。指導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標準化科。擬訂標準化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組織地方標準(含標準樣品)的立項、編號、發布和備案工作。推動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關工作,依法推進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相關工作。協調推進國內外標準化合作。指導、協助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重大違法行為。管理商品條碼工作。按規定承擔技術貿易措施有關工作。負責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工作。承擔市標準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九)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科(反壟斷科)。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管及禁止傳銷的制度措施、規則指南。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並組織實施。根據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承擔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調查工作。指導協調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二十)智慧財產權科。貫徹執行國家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全市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制度。承擔全市馳名商標和原產地地理標誌產品申報。負責智慧財產權服務業、中介服務體系發展和監管。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指導承擔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的查處、爭議處理、維權援助、糾紛調處等執法工作,監督管理商標印製企業。
指導商標、專利申請,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和管理,做好產權確權、侵權判定相關工作。規範和指導智慧財產權類無形資產評估工作,推動智慧財產權質押及相關工作。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推進智慧財產權信息資源管理、利用和服務工作。組織實施智慧財產權創造及質量提升工作。依法保護專利權。指導和規範專利運用。組織調處專利糾紛。開展智慧財產權公共信息分析利用和風險預警工作。承擔市智慧財產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指導縣(市、區)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
(二十一)人事科(離退休幹部科)。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外事等工作。指導相關人才隊伍建設和基層規範化建設工作。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機構和人事方面改革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行政編制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6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7名(含總工程師1名、市場稽查專員1名、食品安全總監1名、藥品安全總監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科科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鹹寧高新區分局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派出機構,正科級。行政編制22名,科級領導職數1正3副。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鹹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王用新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鹹寧市委、鹹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商市委編辦承擔。本規定的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