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寧市國土資源局

鹹寧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中共鹹寧市委、鹹寧市人民政府關於轉發《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鹹寧市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鹹寧市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成文200132號、鹹發200117號)檔案精神,組建鹹寧市國土資源局。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鹹寧市國土資源局
  • 地址:鹹寧市
  • 性質:政府組織
  • 屬性:事業單位
地理位置,部門簡介,職能調整,劃出的職能,轉變的職能,強化的職能,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其它事項,礦產開發管理科職能,土地管制規則,

地理位置

鹹寧市國土資源局位置

部門簡介

其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確定如下:

職能調整

(一)劃入的職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職能。
2、原市地質礦產局的行政職能。
3、原市計畫委員會制訂國土規劃和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關的職能。
4、原市煤化局等部門和單位行使的礦產資源行政管理職能。
5、原市國資局承擔的國土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職能。
6、原市城建委承擔的地熱水資源的行政管理職能。

劃出的職能

地下水資源(除地熱水、礦泉水外)行政管理職能,交給市水利局。

轉變的職能

1、實行政企分開,國上資源局不從事土地、礦產資源的經營活動,與所屬企業脫鉤,不再管理企業及企業生產經營開發活動。
2、將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修訂和評估工作,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轉讓工作,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的核准工作,國家和市基礎性、公益性的地質勘探、礦產勘查等事務性工作,交局有關事業單位承擔。
3、將土地整理與復墾的技術設計和實施、土地統征包乾、土地市場交易等具體事務性工作,交局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土地登記委託局直屬單位承擔。

強化的職能

保護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是我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基礎。國土資源局要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強土地、礦產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尤其要加強耕地保護、土地資產管理和礦產資源管理,保障全市人民生活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主要職責

根據上述職能調整,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組織制訂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村鎮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地質勘查二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市
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
(三)監督檢查縣(市、區)鄉(鎮)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或參與調處跨縣(市、區)
及有重大影響的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四)組織落實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五)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市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估價、登記等工作。
(六)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制訂和實施鄉(鎮)、村用地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
(七)組織市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土地定級估價、備案土地使用權評估結果;承擔報市、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審查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確認礦產資源儲量訐審和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治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安排並監督檢查市財政撥付的國土資源工作經費及其他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並監督使用市級耕地開墾專項資金,新菜地開發基金。
(十一)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內設9個職能科(室)。
(略)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4名,工勤事業編制為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科級領導職數15名(正科9名,副科6名)。
紀檢(監察)、老幹部等工作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人員編制在局機關編制總額內。

其它事項

市國土資源局對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業務領導,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的任免,需徵得市國土資源局的同意,其副職的任免要徵求市國土資源局的意見。

礦產開發管理科職能

依法進行市採礦審批登記發證,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定;負責全市礦業秩序整頓,調處採礦權屬爭議、糾紛,保護合法採礦權益;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負責全市礦山企業年報編報工作;組織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全市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和地質勘查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地質勘查活動和礦業權評估、轉讓的監督管理,依法調處各類地質勘查爭議、糾紛。
科長:周洪恩

土地管制規則

根據中心城區土地利用情況和發展趨勢,將中心城區分為建成區、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限制建設區。各區管制規則如下:
建成區:最佳化用地結構,大力推行“退二進三”政策,盤活存量土地;注重內涵挖潛,加大老城區改造力度,整合零星的小規模用地,提高容積率和土地產出效率,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城區用地的綜合效益。同時積極引導城市建設向地上、地下發展,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
允許建設區:1)區內土地主導用途為中心城區或工礦建設發展空間,具體土地利用安排應與依法批准的相關規劃相銜接。2)區內新增城鄉建設用地受規劃指標和年度計畫指標約束,應統籌增量保障與存量挖潛,確保土地節約集約利用。3)規劃實施過程中,在允許建設區面積不改變的前提下,其空間布局形態可調整,但不得突破建設用地擴展邊界。4)允許建設區邊界(規模邊界)的調整,須報規劃審批機關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有條件建設區:1)區內土地符合規定的,可依程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同時相應核減允許建設區用地規模。2)規劃實施過程中,在允許建設區面積不改變的前提下,其空間布局形態可依程式進行調整,但不得突破建設用地擴展邊界。3)區內村莊應限制新增規模,鼓勵更新改造,逐步與城市功能相協調。4)規劃期內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原則上不得調整。如需調整按規劃修改處理,嚴格論證,報規劃審批機關批准。
限制建設區:1)區內城鎮工礦用地按允許建設區的要求進行管理,區內線性基礎設施用地和其他獨立建設用地按照管制建設區的要求進行管理。2)在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控制指標已經用完,且所有約束性指標沒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經報規劃審批機關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區內土地可安排用於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的新增建設用地。3)區內新增城鎮工礦用地受年度計畫指標約束,並與拆並建設用地規模掛鈎,實行“先拆後建”。4)區內建設占用的耕地,必須嚴格依靠轄區範圍內的舊村莊拆並復墾補充。5)規劃期內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原則上不得調整。如確需調整,應按規劃修改處理,經嚴格論證,報規劃審批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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