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鷹潭市關於鼓勵國內外客商投資的優惠辦法
- 年代:2002
【發布單位】鷹潭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3-28
【生效日期】2002-03-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3-28
【生效日期】2002-03-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鷹潭市關於鼓勵國內外客商投資的優惠辦法
2002-03-28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和吸引更多的國內外客商來本市投資興業和參與經濟建設,爭創經濟發展新優勢,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下述到本市投資並登記納稅的國內外客商(以下簡稱外來客商)及其投資興辦的企業(以下簡稱外來企業)。
(一)國外、境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本市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三)外出興業回遷本市或利用市外資金回市投資的本市公民。
第三條外來客商投資或興辦下述國家鼓勵和允許發展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企業獲利年度起,由財政給予獎勵,獎勵數額:第1年至第2年為其繳納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為其繳納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的50%。
(一)工業生產性項目;
(二)旅遊業開發和經營項目;
(三)交通、市政公用等基礎設施項目;
(四)農、林、水、牧、漁業開發及加工項目;
(五)其他社會公益事業項目。
第四條興辦經市、縣(區)認可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高科技的農業開發項目,除享受本辦法第三條的優惠外,從認定年份起3年內,財政還給予獎勵,獎勵數額為其繳納農業特產稅的100%。
第五條投資信息技術、生物工程、新型材料等高新技術項目(省以上認定,下同)以及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國家鼓勵和允許類工業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除享受本辦法第三條的優惠外,從認定年份起2年內,財政還給予獎勵,獎勵數額為其繳納的增值稅(地方實得部分)的100%。
第六條外來企業將取得的利潤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在本市投資其他國家鼓勵和允許發展項目,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第1年至第3年,由財政按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地方實得部分)的50%予以獎勵。
第七條外來客商按規定足額繳納稅款後,才能取得以上獎勵。獎金須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技術改造以及在本市購置房地產。
第八條資金由企業申請,有關部門確認後,由受益財政同級政府按比例一次性支付。財政部門每年年初應將獎勵國內外投資企業的費用單獨列入預算。
第九條除房地產開發外,外來客商建設和經營所涉及的市收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減半徵收。市政府對有關房地產開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外來客商可以通過出讓、轉讓、租賃等多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金按規定標準計征,可分期付款,簽約後首期付款30%即可辦理相關手續,待項目投產後1年內付清餘款。
第十一條外來客商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以上興辦工業生產性項目或興辦高新技術項目,由財政按其繳納土地出讓金(地方所得部分)的100%安排專項補貼;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工業生產性項目,按其繳納土地出讓金(地方所得部分)的50%安排補貼,補貼於次年兌現。
第十二條外來客商參與本市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享受市政府有關企業改制的優惠政策。凡對改制企業有效資產進行收購、重組或兼併後新辦的企業,符合本辦法第三條有關條件的,享受本辦法的優惠;接受原企業職工的,可按接收人數、安置費標準和就業期限計算,抵扣資產收購款。
第十三條對外來企業員工及其家屬戶籍遷鷹,在執行本市戶籍管理優惠政策(鷹府發[1999]39號和鷹府發[2000]38號)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條件,凡到本市投資辦企業的,其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生產骨幹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均可以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外來企業引進的人才帶入科研成果或專利,並使企業產生明顯效益的,3年內可由企業按項目利潤的10%-30%計提獎金獎勵其本人,並允許企業稅前列支。
第十五條外來客商所攜帶的非本市牌照車輛,可在本市正常使用,需要換髮本市牌照的,除車檢、牌照工本費外,不附加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外來客商的子女,只要取得本市戶口,即可辦理轉學手續,並在其他方面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在本市年納稅500萬元以上的外來企業,可按照“一企一策”的辦法,給予更大的優惠。
對納稅前10名以及其他為本市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外來客商,按貢獻大小,由市委、市政府給予表彰、獎勵並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八條國家、省有關的政策比本辦法更優惠的,從其規定;到本市工業園區投資的,適用《鷹潭市工業園區招商引資優惠辦法》,未涉及的有關事項,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本辦法條款中凡涉及定量考核內容的雙重或多重優惠,不重複享受,但可照最優惠條款執行。
第十九條市利用外資辦公室和市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是市政府招商引資的歸口管理部門。履行招商引資工作的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對涉及外來客商和招商引資有關問題,應會同市有關部門予以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本市公民新辦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外資辦、市合作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7日鷹潭市人民政府印發的《關於鼓勵國內外客商投資優惠辦法》(鷹府發[2001]2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