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民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鶴壁市民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是河南全省首部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地方性法規,將於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壁市民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1日
發布歷程,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歷程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查批准了《鶴壁市民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全文

鶴壁市民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2023年10月27日鶴壁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最佳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民營企業,是指除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本控股企業(以下統稱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外依法設立的企業。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營造公平的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治環境,確保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民營企業權益保護統籌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部門是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文化廣電和旅遊、金融、政務服務大數據、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工作。
第五條 工商業聯合會應當發揮政府和民營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開展聯繫、服務、指導工作,引導民營企業依法經營,反映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糾紛和爭議調解,幫助民營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
第七條 民營企業應當強化和創新管理,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企業治理結構,規範股東行為,建立健全企業決策機制,形成有效內部監督和風險防控機制,促進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統一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民營企業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差別化市場準入條件。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民營企業平等適用各類支持發展政策,平等使用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各類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
在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排斥民營企業的條件。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干擾民營企業生產經營、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要求民營企業無償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提供勞務、無償占用民營企業財物或者以明顯不對等的價格從民營企業取得財物,向民營企業轉嫁各種費用等;
(二)要求民營企業接受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檢測、檢驗和檢疫;
(三)要求民營企業接受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未經有權機關批准的評比、達標、表彰、培訓和考核等活動;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民營企業提供贊助捐贈、訂購報刊、購買指定產品和接受指定服務;
(五)違法堵塞、阻礙或者封鎖企業出入通道,阻止人員、物資等進出;
(六)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要求企業停工、停產、停業;
(七)違法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措施限制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八)越權收費、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對同一收費項目在法定期限內重複收費等;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銀企融資對接、銀擔合作、銀稅信息共享,完善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機制。積極引導民營企業依法依規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科技貸款、專精特新貸款等。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人才扶持政策,對民營企業引進的各類高層次人才在社會保險、醫療保障、住房安居、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三條 市場監管、文化廣電和旅遊部門以及司法機關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領域跨區域和部門協作,完善線索通報、聯合執法、檢驗鑑定結果互認、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等機制,依法查處侵犯民營企業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支持政策直達快享機制,推動涉企資金直達快享,推行支持政策免申即享。
第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強化政策溝通和預期引導,制定涉及民營企業權益的規範性檔案,應當聽取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選優配齊服務管家、法律服務專員、警務服務專員、首席金融服務專員、營商環境監督員組成的“五位一體”服務專員,強化服務力量,為民營企業提供精準、高效服務。
第十七條 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保持政策措施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
確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行政許可、協定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範化解拖欠民營企業賬款長效機制。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協定約定遲延支付民營企業的貨物、服務、工程等賬款,不得在約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兌匯票等形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規範對民營企業的行政執法行為,建立健全隨機抽查、聯合檢查機制以及區域性、行業性問題的綜合整治機制,避免多頭執法、重複檢查和選擇性執法。
禁止將對民營企業罰沒收入與行政執法機關利益掛鈎。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辦理涉及民營企業案件,準確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嚴禁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大對涉及民營企業案件的法律監督力度,加強對涉及民營企業案件的立案、長期未辦結案件和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等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應當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府院聯動機制,統籌解決企業破產處置工作中的財產接管、稅收申報、資產處置、變更註銷、費用保障等問題,防範化解重大風險。
第二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設立民營企業投訴受理電話專線,建立投訴舉報、辦理、督辦、反饋、回訪、評價的長效機制。對於通過投訴舉報反映的問題,應當即時辦理。對於情況複雜,不能即時辦理的事項,承辦投訴事項的職能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營企業以外的其他民營市場主體的權益保護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共二十八條,起草過程中堅持“小切口、大作用”原則,突出鶴壁特色,立足解決實際問題。《條例》從市場準入、資源配置、融資貸款、人才引進、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對民營企業權益進行保障,並禁止了幾種侵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加強政務誠信建設,促進政府誠信履約;對我市創新打造的“五位一體”服務機制通過法規的形式予以固化。此外,《條例》還明確了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在民營企業發展中的法治保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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