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範圍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
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
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組織機構
機構設定
山城區紀委機關與山城區監委合署辦公,共有13個內設機構,分別為: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案件審理室、黨風政風監督室、第一至第六紀檢監察室。另成立一個機關黨委。
山城區紀檢監察宣教基地。
區紀委監委派駐區委辦公室紀檢監察組、區紀委監委派駐區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區紀委監委派駐區財政局紀檢監察組、區紀委監委派駐區發展改革委員會紀檢監察組、區紀委監委派駐區教育體育局紀檢監察組、區紀委監委派駐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紀檢監察組、區紀委監委派駐區農業農村局紀檢監察組、區紀委監委派駐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紀檢監察組、區紀委監委派駐區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區紀委監委派駐區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紀委。
機構職責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建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區紀委監委有關檔案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等。
(二)組織部:負責全區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有關幹部人事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監督工作,受理對有關紀檢監察幹部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等。
(三)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和有關網路信息、綜合輿情工作等。
(四)信訪室:負責受理對黨的組織、黨員違反黨紀行為和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行為等的檢舉、控告;受理黨員對區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監察對象對區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複審申請;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接待民眾來訪,處理民眾來信和電話網路舉報事項等。
(五)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有關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區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承擔區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等。
(六)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區紀委監委直接審查調查和鄉(科)級黨的組織、紀檢監察機關報批或者備案的違反黨紀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承辦黨員對區紀委作出的黨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理不服的申訴案件、監察對象對區監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申請複審案件;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諮詢答覆、解釋指導,組織協調全區以案促改工作等。
(七)黨風政風監督室:負責綜合協調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協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執行、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整治民眾身邊和扶貧領域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綜合協調黨內監督、黨的問責等方面工作等。
(八)第一至第六紀檢監察室:主要履行依紀依法監督、執紀審查和依法調查處置的職責。監督檢查各鄉鎮(街道)、單位領導班子及區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承辦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的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以及其他比較重要或者複雜案件的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等。
現任領導
主任
王保清
副主任
李明武、常春
委員
陳慶峰、張志偉(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