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華豐潤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LOF)是鵬華基金髮行的一個債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鵬華豐潤債券LOF
- 基金類型:債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鵬華基金
- 基金管理費:0.60%
- 首募規模:13.36億
- 託管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160617
- 成立日期:20101202
- 基金託管費:0.20%
投資目標
投資範圍
本基金也可投資於股票、權證以及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權益類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股票、權證等權益類金融工具,但可以參與一級市場股票首次公開發行或新股增發,並可持有因所持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形成的股票、因持有股票被派發的權證、因投資於分離交易可轉債而產生的權證。
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1、資產配置策略
在大類資產配置方面,本基金通過對巨觀經濟形勢及利率變化趨勢的重點分析,結合對股票市場趨勢的研判及新股申購收益率的預測,比較未來一定時間內債券市場和股票市場的相對預期收益率,在債券、股票一級市場及現金之間進行動態調整。
2、資產流動性縱向分配策略
鑒於投資人對投資標的流動性需求隨時間呈遞增分布的規律,本基金在成立後初期將在以最小成本確保合理流動性水平的前提下,適當降低資產組合的流動性水平,爭取累積較高的投資收益。當預期投資人對流動性的邊際需求上升到一定程度(本基金界定為基金契約生效後三年),本基金將調高投資組合的流動性水平並開放基金的申購、贖回,以最佳化投資回報及流動性給投資人帶來的整體收益。
3、普通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將採取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線策略、騎乘策略、息差策略、利差策略等積極投資策略, 在追求本金長期安全的基礎上,力爭為投資人創造更高的總回報。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將通過自上而下的組合久期管理策略,以實現對組合利率風險的有效控制。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對巨觀經濟周期所處階段及其它相關因素的研判調整組合久期。如果預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將增加組合的久期,以較多地獲得債券價格上升帶來的收益;反之,如果預期利率上升,本基金將縮短組合的久期,以減小債券價格下降帶來的風險。
(2)收益率曲線策略
收益率曲線的形狀變化是判斷市場整體走向的依據之一, 本基金將據此調整組合長、中、短期債券的搭配。本基金將通過對收益率曲線變化的預測, 適時採用子彈式、槓鈴或梯形策略構造組合,並進行動態調整。
(3)騎乘策略
本基金將採用騎乘策略增強組合的持有期收益。這一策略即通過對收益率曲線的分析,在可選的目標久期區間買入期限位於收益率曲線較陡峭處右側的債券。在收益率曲線不變動的情況下,隨著其剩餘期限的衰減,債券收益率將沿著陡峭的收益率曲線有較大幅的下滑,從而獲得較高的資本收益;即使收益率曲線上升或進一步變陡,這一策略也能夠提供更多的安全邊際。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將利用回購利率低於債券收益率的情形,通過正回購將所獲得的資金投資於債券,利用槓桿放大債券投資的收益。
(5)利差策略
本基金通過對兩個期限相近的債券的利差進行分析,從而對利差水平的未來走勢作出判斷,進而相應的進行債券置換。影響兩期限相近債券的利差水平的因素主要有息票因素、流動性因素及信用評級因素等。當預期利差水平縮小時,買入收益率高的債券同時賣出收益率低的債券,通過兩債券利差的縮小獲得投資收益;當預期利差水平擴大時,則進行相反的操作。
4、附權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可轉債、分離交易可轉債或含贖回或回售權的債券等,這類債券賦予債權人或債務人某種期權,比普通的債券更為靈活。
(1)可轉債投資策略
可轉債具有債權的屬性,投資人可以選擇持有可轉債到期,得到本金與利息收益;也具有期權的屬性,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可轉債轉換成股票,享受股票分紅或套現。因此,可轉債的價格由債權價格和期權價格兩部分組成。
本基金將採用專業的分析和計算方法,綜合考慮可轉債的久期、票面利率、風險等債券因素以及期權價格,力求選擇被市場低估的品種,獲得超額收益。
(2)其他附權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在對這類債券基本情況進行研究的同時,將結合市場狀況、債券具體條款重點分析附權部分對債券估值的影響。
對於分離交易可轉債的債券部分將按照債券投資策略進行管理,權證部分將在可交易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賣出。
5、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深入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計資產違約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並根據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償還和利息收益的現金流過程,輔助採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數量化定價模型,評估其內在價值。
6、新股申購策略
本基金根據新股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結合對認購中籤率和新股上市後表現的預期,謹慎參與新股申購,獲取股票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的價差收益,申購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或流通受限解除後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內賣出。
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3)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1次;
(5)在符合上述收益分配條件的前提下,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90%。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的,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本基金封閉期滿並轉換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或者封閉期內經持有人大會通過提前轉為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後,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期末(即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6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權日的單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選擇紅利再投資方式的投資人其紅利所轉換的基金份額免收申購費用;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只能採取現金紅利的分配方式,投資人不能選擇其他的分紅方式,具體收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至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5)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