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華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鵬華滬深3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是鵬華基金髮行的一個指數型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鵬華滬深300ETF
  • 基金類型:指數型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鵬華基金
  • 基金管理費:0.50%
  • 首募規模:13.07億
  • 託管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159927
  • 成立日期:20130719
  • 基金託管費:0.10%
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收益分配原則,

投資目標

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此外,為更好的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將少量投資於非標的指數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創業板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新股(首次發行或增發等)、金融衍生產品(權證、股指期貨等)、債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本基金採用被動式指數投資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基準權重構建指數化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化進行相應調整。
當預期成份股發生調整或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為時,或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等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或因某些特殊情況導致流動性不足時,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有效複製和跟蹤標的指數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投資組合管理進行適當變通和調整,力求降低跟蹤誤差。
本基金力爭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2%,年跟蹤誤差不超過2%。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範圍,基金管理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本基金可投資權證、股指期貨和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的金融衍生產品。本基金通過對權證標的證券基本面的研究,並結合權證定價模型及價值挖掘策略、價差策略、雙向權證策略等尋求權證的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穩定的當期收益。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契約。本基金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槓桿作用,降低股票倉位頻繁調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將建立股指期貨交易決策部門或小組,授權特定的管理人員負責股指期貨的投資審批事項,同時針對股指期貨交易制定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並報董事會批准。
本基金通過久期配置、類屬配置、期限結構配置等,採取積極主動的投資策略,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發掘和利用市場失衡提供的投資機會,實現債券組合增值。
1、構建投資組合
構建基金投資組合的過程主要分為三步:確定目標組合、制定建倉策略和逐步調整組合。
本基金採取完全複製法確定目標組合,主要投資範圍為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將對標的指數成份股的流動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進行分析,制定合理的建倉策略,並在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達到契約約定的投資比例。此後,如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基金申購或贖回帶來現金、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這一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將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整。
2、日常投資組合管理
(1)可能引起跟蹤誤差各種因素的跟蹤與分析:基金管理人將對標的指數成份股的調整、股本變化、分紅、停/復牌、市場流動性、標的指數編制方法的變化、基金每日申購贖回情況等因素進行密切跟蹤,分析其對指數跟蹤的影響。
(2)投資組合的調整:利用數量化分析模型,優選組合調整方案,並利用自動化指數交易系統調整投資組合,以實現更好的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3)編制並公告申購贖回清單:以T-1日基金持有的證券及其比例為基礎,根據上市公司公告,考慮T日可能發生的上市公司變動情況,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並公告。
3、定期投資組合管理
基金管理人將定期(每月或每半年)進行投資組合管理,主要完成下列事項:
(1)定期對投資組合的跟蹤誤差進行歸因分析,制定改進方案;
(2)根據標的指數的編制規則及調整公告,制定組合調整方案;
(3)根據本基金契約中基金管理費、基金託管費等的支付要求,及時檢查組合中現金的比例,進行每月支付現金的準備。
4、投資績效評估
(1)每日對基金的績效進行評估,主要是對跟蹤偏離度進行評估;
(2)每月末,金融工程小組對基金的運行情況進行量化評估;
(3)每月末,基金經理根據量化評估報告,重點分析基金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產生原因、現金的控制情況、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前後的操作、未來成份股的變化等。

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當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超過同期標的指數增長率達到1%以上時,本基金可進行收益分配;
3、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據以下原則確定:使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儘可能貼近同期標的指數增長率,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於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有可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有可能低於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為現金分紅;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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