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新洪

魏新洪

魏新洪,男,漢族,1965年5月生,河南博愛人,研究生學歷,工學碩士,1991年4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河南沁陽市委書記。

2015年7月30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2016年8月29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2017年6月28日,河南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魏新洪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河南博愛
  • 出生日期:1965年5月
  • 畢業院校:東南大學
  • 信仰:中國共產黨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監視居住,依法逮捕,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1984年9月至1988年9月在天津大學土木系熱能利用與空氣調節專業學習;
1988年9月至1991年4月,東南大學土木系建築經濟與管理專業研究生;
1991年4月至1994年11月,焦作市建委工程科科員;
1994年11月至1997年8月,焦作市建委工程科副科長;
1997年8月至1997年10月,焦作市建委工程科科長;
1997年10月至1999年8月,焦作市體改委副主任、黨組成員;
1999年8月至2004年5月,焦作市經貿委副主任、黨委委員;
2004年5月至2004年8月,焦作市經貿委主任、黨委書記;
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焦作市商務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7年10月至2009年1月,焦作市商務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9年1月至2015年8月,中共沁陽市委副書記、市長。
系河南省、焦作市、沁陽市三級人大代表。2015年9月26日,申請辭去省人大代表職務。

人物事件

監視居住

2015年7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許可對省十二屆人大代表魏新洪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決定。因涉嫌受賄犯罪經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同日由新鄭市公安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此前,省人民檢察院在給省人大常委會的報告中稱,魏新洪涉嫌受賄犯罪,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依法監視居住。因該犯罪嫌疑人系本屆省人大代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許可對其採取強制措施。2011年至2014年,魏新洪利用擔任沁陽市人民政府市長、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協調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賄賂。

依法逮捕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河南省沁陽市市委書記魏新洪(正處級)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於2015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一審宣判

2016年8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沁陽原市委書記魏新洪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其犯受賄罪,受賄金額近千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被告人魏新洪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檢察機關扣押的贓款117萬元人民幣、1300元美金予以沒收,由焦作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扣押、凍結魏夢溪等在銀行的存款119.650109萬元及利息予以沒收,由焦作中院上交國庫;其餘違法所得人民幣713.749891萬元、購物卡1萬元和美元18700元繼續予以追繳;查封的三套房產拍賣後折抵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魏新洪共受賄74起,收受或索取財物總計950.4萬元人民幣、2萬美元和1萬元購物卡。其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公司、企業負責人27人賄賂27起,合計各種財物694.5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和1萬元購物卡,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徵用土地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下屬47人賄賂47起,合計各種財物271萬元人民幣、1萬美元,為他們在日常工作和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
法院認為,魏新洪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魏新洪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6月28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魏新洪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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