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認定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於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7〕9號)、《河北省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關於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意見》(冀產組〔2016〕1號)、《石家莊市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加快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促進農民增收的實施意見》(石農組發〔2017〕1號)等檔案精神,加強對我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指導、扶持和服務,充分發揮聯合體的示範帶動作用,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提升農業產業化發展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邑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認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高邑縣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全文,

發布日期

高政函〔2020〕22號
高邑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高邑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認定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高邑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認定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紮實做好農業產業化聯合體培育發展工作。
高邑縣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文

高邑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認定管理辦法
(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農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於促進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發展的指導意見》(農經發〔2017〕9號)、《河北省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關於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意見》(冀產組〔2016〕1號)、《石家莊市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加快發展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促進農民增收的實施意見》(石農組發〔2017〕1號)等檔案精神,加強對我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的指導、扶持和服務,充分發揮聯合體的示範帶動作用,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提升農業產業化發展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產業化聯合體是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為核心、農民專業合作社為紐帶、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為基礎、社會化服務組織為支撐,通過股份合作、訂單生產等利益聯結形式,形成的關聯密切、分工明確、鏈條完整、利益共享的緊密型組織聯盟,是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聯合的新型組織形態。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
第三條 高邑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以下簡稱“縣級聯合體”)是指由在我縣註冊登記的縣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牽頭組建,各經營主體自主經營,民主管理,在利益聯接、要素聯接、經營效益、帶動農戶等方面達到規定標準,經農業農村局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式認定的農業經營聯盟。由農業農村局負責認定,農業農村局產業化辦公室負責管理和日常監測工作。
第二章 標 準
第四條 縣級聯合體認定管理工作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採取動態管理、優升劣汰的機制。縣級聯合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成員共同制定的聯合體章程,堅持自願聯合,民主管理。
(二)有主導產業,且有圍繞產業發展的聯合體建設方案、組織機構和分工。
(三)有穩定合理的聯接機制。聯合體內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各成員之間以契約契約方式,建立起產業、要素、利益等方面聯接機制。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社通過規模化的產品供銷、作業服務等節本增效途徑,讓利家庭農場和專業大戶,實現利益共享。
(四)有明顯效益。聯合體內各經營主體之間通過專業化分工、多元化聯合、緊密型銜接、標準化生產、品牌化經營,實現聯合體內土地、資金、技術、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最佳化配置。聯合體農業生產規模效益比較明顯,種植、養殖收益高於普通農戶,成本低於普通農戶。
(五)有良好帶動作用。聯合體內各經營主體帶動農戶收入高於縣內同行業傳統農戶收入,帶動土地規模化經營面積逐年遞增,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個數和面積逐年增加。
第五條 縣級聯合體在具備基本條件的基礎上,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營主體。聯合體由縣級或縣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牽頭髮起,至少有2個以上利益聯結緊密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家庭林果場、果園、專業大戶)共同參與。聯合體內各經營主體已在本縣轄區工商部門註冊登記或政府相關部門備案,各相關生產技術、組織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工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二)銷售收入。聯合體內各經營主體的銷售收入合計達到2000萬元以上,其中,核心龍頭企業銷售收入不低於1500萬元;合作社和家庭農場等其他經營主體的銷售收入合計不低於300萬元。
(三)基地規模。
1.種植業。主要從事糧食、蔬菜經濟作物和林果業種植的,土地經營面積達到150畝以上。
2.養殖業。從事畜牧養殖業的,蛋雞存欄30000隻以上、奶牛存欄300頭以上、生豬年出欄15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300頭以上、肉雞年出欄150000隻以上、肉羊年出欄700隻以上;從事水產養殖業的,養殖面積達到70畝以上。
3.種養結合。土地經營面積達到150畝以上,同時養殖業達到畜牧、水產業某一產業的下限標準。
4.休閒生態農業。土地經營面積達到300畝以上。
(四)帶動農戶。聯合體內經營主體建立較為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原則上直接帶動農戶應在60戶以上。
(五)品牌創建。聯合體主要產品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具備有效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證書或註冊商標。建立產品可追溯機制,產品優質、生態、安全。
(六)利益聯結方式。聯合體採取以下方式,各經營主體間形成緊密利益聯結關係。
1.龍頭企業為合作社、家庭農場(家庭林果場、果園、專業大戶)低價供應生產資料、低價提供農機服務、墊付生產資金、進行貸款擔保;
2.龍頭企業與合作社、家庭農場(家庭林果場、果園、專業大戶)簽訂契約(協定),實行保護價收購或訂單生產;
3.合作社、家庭農場(家庭林果場、果園、專業大戶)入股龍頭企業,實行按股分紅;
4.龍頭企業對合作社、家庭農場(家庭林果場、果園、專業大戶)進行利潤返還;
5.龍頭企業建立風險保障金為聯合體其他成員提供保險等服務降低生產風險;
6.其它緊密型利益聯結方式。
(七)經營模式。聯合體主要採取“龍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家庭林果場、果園、專業大戶)”的運作模式。龍頭企業配有專門的技術人員,建有生產、加工過程的生產記錄檔案,實行專業化生產。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聯合體的生產、技術、農資供應等專業化、社會化服務。家庭農場(家庭林果場、果園、專業大戶)承擔土地流轉和標準化種養的任務。聯合體內實行統一供種、統一生產、統一技術、統一服務、統一收購、統一品牌“產加銷”一體化經營方式。
第六條 縣級聯合體需具備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才能申請。
第三章 認 定
第七條 縣級聯合體認定程式
(一)申報。由聯合體牽頭企業向農業農村局產業化辦公室提出申請,農業農村局產業化辦公室負責審核有關憑證材料原件與複印件。
(二)初審。農業農村局對聯合體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組織人員進行實地查看,提出綜合評審意見。
(三)審定。綜合評審意見報縣人民政府集體審定同意,公示7天無異議後發文認定,並頒發證書牌匾。
第八條 申報材料
(一)各鄉鎮的上報檔案;
(二)聯合體申報表(見附屬檔案);
(三)聯合體章程複印件;
(四)聯合體建設方案;
(五)聯合體組織機構及責任分工;
(六)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家庭林果場、果園、專業大戶)工商登記證明材料(營業執照複印件)或政府相關部門備案證明材料;
(七)縣級以上重點龍頭企業認定證明;
(八)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家庭農場(家庭林果場、果園、專業大戶)發展情況介紹;
(九)龍頭企業審計報告,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報表,家庭農場(家庭林果場、果園、專業大戶)財務報表或收支記錄;
(十)龍頭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家庭林果場、果園、專業大戶)簽訂的產銷對接的訂單契約複印件;其他能證明企業與合作社、家庭農場(家庭林果場、果園、專業大戶)利益聯結的材料;
(十一)基地建設、基礎設施、品牌建設及科技創新成果等證明材料;
(十二)由各鄉鎮或相關部門提供的帶動農戶收入證明
第四章 管 理
第九條 對縣級聯合體實行動態管理,優升劣汰,做到可進可出。縣級聯合體認定與縣級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同步進行,每年認定一次,有效期為兩年。凡被認定的聯合體每年進行監測,監測達不到認定條件的,取消稱號。聯合體監測按照本辦法確定的認定標準及認定程式進行。
第十條 有以下情況的,取消聯合體稱號:
1.在申報和複審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
2.龍頭企業因經營不良破產或被兼併;
3.經營中違反國家產業政策;
4.存在違法違紀行為;
5.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6.經營主體不按本辦法規範運行的。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一條 縣級聯合體享受縣級出台的相關扶持獎補政策。
第十二條 縣級及以上聯合體內的經營主體在申報各級農業產業化政策扶持項目時給予優先安排。
第十三條 對國家、省、市、縣級聯合體在培育龍頭企業、打造知名品牌、推進農產品加工、植入利益聯結等方面發揮典型示範作用,利益聯結緊密,輻射帶動作用明顯,運行規範的給予獎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高邑縣農業產業化聯合體申報表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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