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公共租賃住房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分配原則,受理範圍,房源情況,補貼標準,申報資料,申請審核程式,房屋配租,簽訂契約,經費保障,

分配方案

高邑縣公共保障房實物配租工作嚴格按照《高邑縣保障性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實施細則》(高政辦[2014]23號)和參照《進一步擴大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的通知》(市保全居辦[2015]3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分配原則

公共保障房實物配租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公開抓鬮,量入為出、梯次配租。

受理範圍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1、具有本縣城鎮常住戶口,且在城鎮實際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於本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申請人已辦理正式退休手續的不再受收入限制;
3、申請人家庭在縣城區內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
(二)新就業職工
1、具有本縣城區常住戶口或持有城區居住證;
2、持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畢業未滿8年;
3、收入穩定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
4、申請人家庭在縣城區內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
(三)外來務工人員
1、持有城區居住證;
2、收入穩定且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契約;
3、在城區繳納社會保險;
4、申請人家庭在縣城區內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戶在30平方米以下。
5、單身申請人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四)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對於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住房困難家庭,可直接填報《高邑縣公共保障房實物配租申請表》,參與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請公共保障房實物配租:
1、購買或已拆遷安置房屋面積超過保障面積尚未辦理產權初始登記的公共保障房保障對象;
2、限制行為能力和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一人戶公共保障房保障對象;
3、單獨住父母房的;
4、自動放棄配租未滿兩年的家庭。
5、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房源情況

本次分配的公共保障房房源位於高邑縣大夫莊村西北部高邑縣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內,總計260套,單套建築面積45.1平方米。

補貼標準

本次配租的公共保障房租金收繳採取“先繳後補”的辦法,承租公共保障房的家庭預先按照市場租金價格繳納房租,政府按不同保障類型定期給予相應租金補貼。補貼標準分為三個檔次:A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對象,保障面積之內100%補貼,保障面積之外不予補貼;B類:收入在低保標準和本縣上年度城鎮可支配收入0.8倍之間的保障對象,保障面積之內80%補貼,保障面積之外不予補貼;C類:中低收入城鎮居民、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和外來務工人員,給予租住面積30%補貼(中低收入標準根據保障房供應量、城鎮居民住房需求等情況適時調整)。
高邑縣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為:建築面積5元/㎡.月。

申報資料

申請人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填寫《高邑縣公共保障房申請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複印件;單身申請人除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外,還須提供父母身份證複印件。
2、戶籍(居住)證明:申請人戶口薄主頁及家庭成員戶口頁複印件;戶籍不在城區的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需提供城區居住證複印件。
3、婚姻證明:已婚申請人提供結婚證複印件;單身申請人(含未婚、離異、喪偶)提供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當前婚姻情況證明。
4、收入證明:戶籍在城區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提供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的收入情況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或經營所在地居(村)委會(市場)出具的《經營證明》,18周歲以上在校學生提供學生證複印件。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無需提供收入證明。
5、學歷證明:新就業職工提供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
6、社保證明:外來務工人員提供自申請之日前6個月內的社會勞動保險繳存記錄證明或由代繳單位提供的代繳證明;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業職工人無需提供社保證明。
另外,縣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和縣級以上見義勇為人員,在縣城工作的全國和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等提供相應的檔案及證件材料。用人單位統一組織本單位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的,需填寫《高邑縣公共保障房申請匯總表》。申請人所有證件均需提供原件用於核實,複印件由受理部門留存。

申請審核程式

由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持本人身份證到住建局住房保障科提出申請,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也可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申請。住建局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初審後移交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通過入戶調查、調檔核查等形式,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婚姻、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將初審通過的申請人匯總報縣住房保障部門,同時在申請人所在的申請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通過單位以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單位需向縣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驗原件收取複印件)。由單位受理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料,並對申請資料完整性進行審核、真實性進行擔保。單位初審後將受理資料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報縣住房保障部門進行複審。
縣住房保障部門通過縣政府組織縣街道辦事處、民政、公安、人社、金融、稅務、公積金、工商等部門對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及申請人的家庭成員、住房、收入等有關情況進行聯審聯查,對聯審聯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結束後將公示結果存檔並將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材料備案。
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請的情況不實的,縣住房保障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申請單位,對舉報人所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配租環節。

房屋配租

住房保障部門在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縣紀委、民政局、街道辦、保障對象代表及公證處的監督下進行抓鬮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除特殊人才、省部級以上勞模、全國英模、二等功以上復轉軍人、肢體和視力殘疾、65周歲以上老人、精神疾病優先批次分配外,其他申請家庭不享受優先分配。優先分配的家庭可提前抽取一層房源號獲得房源。
住房保障部門將分配結果在高邑黨政網站、《金鄗新聞》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發放《高邑縣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
取得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由於個人原因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契約簽訂手續的,視同放棄本次分配到的公共保障房,兩年內不得申請公共保障房,並記入誠信檔案。

簽訂契約

保障對象持《高邑縣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通知單》及相關證件到配租的保障房小區辦理簽訂契約、入住手續,具體辦理時間另行通知。

經費保障

縣財政按照保障家庭每戶每年不低於100元的標準撥付用於入戶調查等工作的經費,以確保住房保障工作的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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