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財農[2006]31號,是財政部關於印發《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通知,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通知

農業部衛生部發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是中央財政為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促進家禽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而設立的專項基金。為了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一、為進一步提高預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簡稱禽流感)疫情的能力,減輕疫情損失,促進家禽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2005年11月2日第111次常務會議精神,中央財政設立禽流感防控基金。
二、為規範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提高禽流感防控基金使用效益,根據政府性基金和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三、禽流感防控基金主要用於支持各地和國家農業、衛生、發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禽類進行免疫、強制撲殺、邊境隔離帶建設、疫區封鎖、消毒無害化處理、疫情監測,人感染禽流感病毒的預防、救治和應急演練,以及防控疫苗、藥品等儲備和報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應急防控工作。
四、根據禽流感防控工作和禽流感防控基金管理需要,財政部分別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禽流感防控基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包括資金的使用方向和範圍、補助標準、資金申報程式和監管措施等內容。
五、財政部負責落實禽流感防控基金預算,會同主管部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審核、撥付資金,對禽流感防控基金的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等;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禽流感防控方案,責成地方和所屬單位落實禽流感防控的各項措施,對防控工作進行日常監管、檢查和評估等。
六、主管部門的財務管理機構,負責按現行預算編制渠道,對所屬單位防控所需經費進行審核,並向財政部申請禽流感防控基金。財政部審核批准後,辦理撥款檔案並及時將禽流感防控基金撥付給主管部門。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根據開展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需要,按照現行管理體制,會同省級主管部門申請禽流感防控基金。主管部門對各地的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核批准。
八、在疫情集中暴發期,中央財政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和“分清輕重緩急、保證應急需要”的原則,及時動用禽流感防控基金,向各地預撥禽流感防控經費。疫情平穩後,再與各省進行結算。
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安排防控資金,並及時下撥。在禽流感防控基金還沒有下撥到位的情況下,省級財政部門應先行墊付,確保各項疫情控制工作的順利開展。
十、禽流感防控基金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餘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十一、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禽流感防控基金的監管,對禽流感防控基金本著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規範分配程式,明確使用範圍。對禽流感防控基金使用情況要登記造冊,不得擠占、挪用,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的,要嚴肅處理。
十二、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要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與審計,對禽流感防控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和防控工作的落實情況要進行不定期檢查。
十三、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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