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移民

高考移民

高考移民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社會現象,它的產生既有教育的內部原因,也有教育的外部原因。從教育內部來看,主要是我國高等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基礎教育發展不均衡等問題所產生的矛盾在高考中的一種集中反映或者說集中體現。這種現象是部分考生為了達到上大學或者上好大學的目的,利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和途徑,向錄取分數線比較低、錄取率比較高的省份流動。從教育外部情況來看,主要是個別省份的戶籍、學籍制度管理不嚴,使有些人有了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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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介紹

“高考移民”是中國高等教育中的特殊現象。由於中國幅員遼闊、考生眾多,且各地區之間教育水平存在較大的差距,所以實行各省、市、自治區分別進行評卷和劃定高考錄取分數線的政策。部分考生利用各地存在的高考分數線的差異及錄取率的高低,通過轉學或遷移戶口等辦法到高考分數線相對較低、錄取率較高的地區應考,這被稱為“高考移民”。大體而言,高考移民的移入地區分為三類,一是京、滬等經濟水平高而高考錄取分數線低的直轄市,二是經濟水平低且高考錄取分數線也低的東部省份,三是海拔高、經濟和教育水平低而高考錄取分數線更低的西部地區,包括西北和西南省區。 中國自恢復高考制度以來,有關高考移民的現象愈演愈烈教育部、各省招考辦也採取的多種措施遏制高考移民現象的發生,但所起的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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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移民”問題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當前高考錄取制度中存在的高考分數差和不同的錄取率。巨大的錄取分數差距的存在,成為“高考移民”的巨大動力。

產生背景

1977年,中國大陸地區恢復了高考制度。由於教育資源的相對短缺,導致“千軍萬馬爭過獨木橋”的現象愈演愈烈。由於中國大陸各省市之間在經濟上發展的不均衡,導致了各地教育質量也參差不齊。因此中國的高考雖然採取了全國統一命題(個別地區一直實行單獨命題,近年這種趨勢有所擴大),但是並未採取統一評分,更重要的,並未在全國規定劃一的招生名額,而是實行省內統一招生政策。這種政策帶來的後果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1. 重點城市的優勢——北京、天津、上海等大城市在招生名額上占有較大的優勢,例如清華大學多年來在北京地區的招生人數超過了蘇、皖、鄂、川四省的總和。而這四省的人口總數超過了北京地區人口的20倍。由於直轄市在中等教育資源上已占有相對的優勢,加之國家重點大學對於這兩地的招生政策有所傾斜,使得這些地區的學生更容易入讀著名的高等院校。2005年全國高考招生報名人數總計867萬,比去年增加144萬,預計錄取率55%。但北京、天津、海南等地預計錄取率超過70%,而廣西、貴州等地卻只有44%,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南風窗》報導
  2. 邊遠地區的優勢——出於優惠照顧特區及民族地區的考慮,中等教育資源匱乏的海南省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也擁有了相對較高的招生名額;另外一些邊遠地區雖然沒有較多的招生名額,但與當地的人口相對比,這些地區的高考錄取率遠遠高於內地人口大省。並且由於這些地區中學教育水平不高,當地考生普遍考分偏低,因此來自中等發達省份的學生便在高考中有了相對優勢,更容易導致純粹的高考移民。
  3. 2015年5月27日,一則題為《內蒙古清退1465名“高考移民”部分為黨員幹部子女》的訊息被各大網站轉載。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導,2014年年底以來,內蒙古全區已成功清退1465名“高考移民”。經相關部門核查,相當多的移民家長為河北省的公職人員,許多還是共產黨員和領導幹部,他們採取非正常手段遷移戶口,通過不正當手段為子女在內蒙古自治區空掛高中學籍,並且偽造本人身份,組織上訪,試圖以人多勢眾向政府施壓,行為十分惡劣。

典型個案

2002年,山東巨野一中發生了一名考生三千里趕考誤了3刻鐘的故事。這名學生當年的班主任陳雲濤向記者講述了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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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依(化名)第三年復讀時,他的一名同學收了他4500元現金,答應幫他辦理到內蒙古參加高考的手續。同時,王依在他復讀的巨野一中也報了名。
當年6月26日,王依和另外5名同學一起趕往內蒙古。但一直等到高考前的最後一天,聯繫人還不知去向,他們也沒有拿到准考證。到相關學校查詢,才發現考生中並沒有他們的名字。
王依等只好包計程車趕往瀋陽,搭乘當天最後一趟出港的航班飛往北京。趕到北京,已是那年高考第一天零時左右。直到當天凌晨3時許,他們才找到一輛車,花了2000元包車往山東趕考。
等趕到考場,第一場語文考試已開考45分鐘,他們失去了考試資格。從內蒙古某地到巨野縣,王依走了1500公里。
陳老師回憶說:王依學習很好,在缺考一科的情況下,還考了499分,很可惜。又復讀了一年,王依才考上大學。

國際化

“高考移民”並不是新話題,然而這種“為了上大學放棄中國國籍”的“國際高考移民”,在讓人拍案驚奇之餘,給予人們看待問題的新視角,更值得人們從本源上去探究現象的原委。
雖然同為高考移民,但是這種“國際化”的“高考移民”,相對於國內的“高考移民”,負面作用更加嚴重。首當其衝的就是國內高考的公平性。如果說國內高考移民只是利用區域分數差來增強高考競爭力的話,那么“出國轉內銷”式的“國際高考移民”則乾脆繞過考試本身,這對於高考公平原則的漠視更為徹底;其次,當國內考生青燈黃卷夜半苦讀時,那些憑藉資本優勢、跨國移民的學生卻可悠哉游哉地跨入大學校門,受到損害的不僅是客觀的錄取結果,更是人們對資本強勢下實現教育公平的信心;同時,對外國真留學生也構成“不公平競爭”,這些“假洋學生”在“中國漢語水平考試”中,勢必會構成對其他國家考生排他性的競爭優勢;進一步來說,留學生作為國際文化交流的重要內容,如果這方面都受到“作假”的侵襲,不論是對於學校、還是國家,國際形象都將受到極大損害。
無論是哪種高考移民,都是憑藉各種政策漏洞、利用各種資源進行“曲線救國”,其實質是文憑崇拜、名校崇拜在資本優勢下衍生出的怪胎。出現“國際高考移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離不開當事人主觀的原因,也離不開現有制度的缺漏。就此而言,一方面慶幸有關學校及時發現,使得數十名“國際高考移民”美夢難成真,另一方面也應審視現有的政策。因為在這一事件中,阻止國際高考移民的是有關學校的“招生自主權”,用程式正義來實現了實體正義,也就是說,此類做法本身並沒有在制度的層面得到否定評價。
維護公平的高考秩序,就不能無視高考移民的國際化現象,從新聞中,看到此次上海有關學校明確拒收了“國際高考移民”,但是就全國的範圍來看,誰也無法肯定其他地方就沒有“國際高考移民”。因此,有關部門只有面對不斷變化的國際國內情勢,不斷跟進制度建設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此類問題。
首先,教育部門應該對外國留學生來華留學的資格做比較嚴格的限制。一方面增加考生在國外居留時間的規定,另一方面也可以通過語言測試、證明人制度等將報名資格嚴格化,同時,更要和相關國家、特別是周邊國家建立某種教育信息互通機制、渠道;其次,可否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留學生特別是華裔學生除漢語水平外的其他能力也進行一定的考試;最後,教育部門也要和有關部門聯手遏制“國際高考移民”。從此次上海“數十名的參與者”來看,背後不排除有職業的“國際高考移民”的組織者,因此,不但要打擊製造假護照者,還要懲罰通過真、假護照來妄圖進行“國際高考移民”者,更要嚴厲處罰大規模“國際高考移民”的組織者,增大“國際高考移民”的成本。

問題分析

從湖北轉到海南並摘得海南省理科狀元桂冠的李洋被限制報考一類院校,他已經穩拿的清華錄取通知書成了泡影,無奈之下,他表示將選擇復讀。不少人聽說此事,無不表示遺憾,而這只是近些年發生在我國的眾多高考移民事件中的突出一例。高考移民應不應該?如何對待高考移民?至今人們仍然爭論不休。
筆者認為,在談論高考移民問題時,地方政府也好,高考移民的當事人也好,社會輿論也好,都不宜動輒以情緒化的方式進行。認識、反思、規範“高考移民”,在當今我們建設法治國家提倡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大環境下,必須解決好以下問題:一、地方政府(甚至地方立法機關)有沒有權力對公民基本權利作出限制,即可不可以用一個地方政府的檔案剝奪或限制某一類學生的受教育權?二是限制高考移民是不是真的有助於實現教育公平?是不是有助於當地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三是對待高考移民,是要限制、禁止,還是要引導、規範?如何規範?
首先,需要認識到,受教育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地方政府(無論省或者地市政府)以及地方立法機關無權就公民的基本權利(由憲法賦予)作出限制性規定。在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中,受教育權、勞動權等屬於一種“要求權”,即這類權利須“要求國家積極地創造條件予以實現”,而不是任由政府及立法機構限制或剝奪,否則就是地方政府或立法機關超越法律許可權而實施的應予更正的無效法律行為。諸如限制李洋等移民考生報考某類院校明顯屬於超出地方許可權的做法。在當前中國的法治體系下,我國並非沒有解決途徑,建議可以將一些地方限制高考移民報考的政策提交全國人大法規備案審查室,由其審查是否違憲,是否當予以撤消,相信真正願意落實法治的人對此會有共識。一個公民無論是其戶籍在A省,還是在B省,都理所應當完整的享有憲法賦予的包括受教育權在內的基本權利,地方政府限制公民基本權利,打個不好聽的比喻就是:地方檔案給憲法打“巴掌”。在是“違憲”行為,也是最大的“不依法行政”。
其次,不少限制高考移民的出台的初衷,無不是為了保護本地學生的利益,而實現在地方領域內的所謂教育公平。有人提出,限制的原因還在於,害怕這些高考移民“高中”之後“忘記鄉里”,將來畢業遠走高飛,不會知反哺本地。這兩個考慮,應當說是有其合情之處。但是,從更高的層面考慮,卻缺乏合理之處。什麼是教育公平?同樣難度的試卷,A省500分可以上大學,B省600分也投不了檔,這難道就是應當維護的“公平”局面?不是,這是規模驚人的“不公平”,高考移民正是公民自覺地對這種“不公平”的抵制。最大的公平是對所有學生的全面公平,這才是政府應當致力於實現的目標,而不是通過行政甚至立法手段阻止這一全面公平的實現。至於移民考生將來會不會回來就業,這就要看地方治理的水平如何了。進入市場經濟時代,隨著法治日趨完善和戶籍羈絆的放開,“用腳投票”正在成為居民遷移和大學生擇業選擇居住和創業地的方式,一個省市地區,連對待轉來的一個水平高一些的高考學生都“驚懼”如此,何況對待未來名校學成畢業的賢才?因為,你今天出台限制高考移民可以打出維護本地考生的旗號,同理,明天也可以打出維護本地人口就業的旗號出台“限制外來人口就業”的土政策。對於這樣一個連公民基本權利都會隨便“動手腳”的地方?誰敢隨便遷來?怎么吸引大學畢業畢業歸來?那么,最終,這樣一個拒絕移民(須知移民社會是最有活力的社會)小社會、小圈子能有什麼燦爛前景?
最後,再思考一下,對待高考移民還要限制、禁止嗎?我看,不但不要禁止和限制,真正開明的地方還應該敞開懷抱。過去我們唱到:“來的都是客”,要歡迎,當下遷來了戶口的,不但不是客,還要公平享有主人應有的一切權利。尤其要認識到,新主人帶來的不僅是“競爭和威脅”,更有“借鑑、學習、提高”甚至促進教育發展和社會發展的機會。

正確認識

國內一所重點大學取消學生宋某某學籍的新聞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據報導,青海省教育廳接到舉報並查證後認為,宋某某本是河南籍學生,其家長托人在青海辦理了一本假戶口,為他騙取了在青海的高考資格。宋某某儘管已被大學錄取近一年時間,但仍被學校取消了學籍。
記者注意到,有不少網民在網上留言,替宋某某喊冤,認為他被剝奪了受教育的權利。不知這些網民在為宋某某“申冤”時可曾想過那些青海考生的受教育權?正像青海省招生辦負責人說的那樣,青海省是經濟欠發達、教育資源落後地區,每年高考錄取名額本來就相當有限,還要被外來的高考移民占據,擠掉他們上大學的機會,這對青海的考生來講是相當不公平的。如果不查處高考移民,這對在高寒缺氧地區,在簡陋校舍中讀書的青海孩子們來說,是不公平的;而對於那些鑽政策空子的人來說,無疑是一種鼓勵。
誠信是為人之本。作為培養人才的高等學府,更應該在堅持誠信、堅決打假上作出表率。取消宋某某學籍的那所大學的做法無疑值得肯定。而在譴責造假者誠信缺失的同時,是否也該認真地反思高考體制問題?近幾年,各地查處“高考移民”的新聞不斷被媒體披露。應該意識到,高考制度確實有不完善之處,才讓一些人鑽了空子。正是各地間的高考分數線相差懸殊,才使一些家長費盡心機,使出各種手段,不惜花費巨資買戶口、開證明,目的就是讓孩子在分數線低的地區參加高考,考上大學。

如何解決

多名因被認定為“高考移民”而被取消在陝西高考報名資格的學生,為爭取在陝西參加高考的資格,將西安市招辦等部門訴至法院。訊息傳來,這一樁被稱為“高考移民第一案”的案件一審結束,原告敗訴。不過慶幸的是,在教育部的協調下,這些學生將回原籍河南考試。
輿論曾經對這一案件給予高度關注,期望這一案件的審理,從法律角度給“高考移民”一個“說法”,即哪些情形可以被認定為“高考移民”,對於認定為“高考移民”的,他們的受教育權利應該得到怎樣的法律保護——不致因為“高考移民”,而喪失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
作為地方法院來說,簡單地判定考生是否屬於“高考移民”,只是看地方政府部門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自然會得出這樣的判決結果。如果司法不審查相關政策規定是不是符合上位法的精神,並作出裁定,恐難以使“高考移民”問題的解決納入法律軌道。
當然,由於過去沒有類似案例作參考,加上高考移民牽涉升學指標的區域性劃分、教育的非均衡發展、人才的合理流動、公民的自由遷徙權利、公民的受教育權等複雜問題,地方法院可以請示高級法院作出司法解釋,並給以後地方法院審查同類案件指明方向。
從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權,以及當前教育發展不均衡的現實出發,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專門委員會,有必要針對人才流動所帶來的子女升學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其中,包括有綠卡而無戶籍者的子女求學、升學問題,以及其他各種情況下的有戶籍而無學籍者的求學、升學問題,有學籍而無戶籍者的求學、升學問題。如果不認真審視導致高考移民的教育資源配置、教育發展政策等根本問題,而是一味打擊高考移民,沒有符合法律精神、可供操作的具體方案,必然導致各地“因地制宜”地出台土政策,致使受教育者求學、升學矛盾重重,這既不利於受教育者的健康成長,又不利於教育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懲罰制度

海南法院判處海南保亭縣2007年25名“高考移民”案件中5名職務犯罪涉案人員徒刑,在海南首次通過刑事處罰懲治“高考移民”中的職務犯罪。
“高考移民”破壞了教育公平。高考錄取分數線的差別政策本意是照顧邊遠落後地區人才培養的優惠照顧措施,是一項德政善舉,藉此實現教育公平、機會均等,解決中國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問題。而“高考移民”通過不正當手段使得外地考生實現“移民”,擠占了當地的招生指標,對於本地和外地考生製造了新的不公平,使得政府的德政善舉大大打了折扣。
“高考移民”背後一般都隱藏著嚴重的腐敗。辦理有關證件、證明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不是不了解國家有關規定,而是明知故犯,其動機就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保亭縣公安局南茂派出所副所長徐澗楠在此案中收受25000元,保亭縣教育局辦事員李沿也收受71000元。由於打擊不力,違法收益很高,使得一些人敢於鋌而走險,心存僥倖。
“高考移民”涉及教育、公安、衛生等多個部門。治理“高考移民”需要多部門協調,法務部門強力介入,否則整治難以收到實效。只有通過刑事處罰,才能打擊犯罪,平息考生和家長的怨氣,回歸社會的公平正義,並達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對“高考移民”案件,不僅要追究直接涉案人員的責任,對於有關領導也要追究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不能輕描淡寫,讓他們矇混過關。檢察機關已經以玩忽職守罪起訴保亭縣教育局副局長兼招生辦主任周某,就是給那些不負責任或者稀里糊塗的有關領導敲響了警鐘。誰拿國家的政策、民眾的利益不當回事,法律就會對他不客氣,他就得付出身敗名裂的代價。
“高考移民”5名職務犯罪涉案人員被判刑,讓考生和家長看到了解決“高考移民”的一些希望。

查處案件

2014年11月6日,中新網烏蘭察布電題:內蒙古一女孩涉嫌“高考移民”無緣高考 狀告教育部門。
戶口已經遷入內蒙古自治區,卻不能在當地報名參加2015年的高考,2014年12月22日,數百名考生家長因此頻繁到有關部門反映問題,要求允許孩子高考。而內蒙古有關部門查實,這其中絕大多數考生是在內蒙古“空掛學籍”,屬於需治理的“高考移民”對象。呼和浩特市教育局日前對本市的兩所民辦中學突擊檢查發現,持自治區外身份證號的690名學生中,有590人不在該校實際就讀,其中大多“空掛學籍”。
2019年5月13日,深圳市教育局網站12日晚公布《關於對深圳市富源學校“高考移民”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的通報》。通報指出,深圳市富源學校2019年高考報名考生中,有32名考生屬“高考移民”,弄虛作假獲取廣東省報考資格。
2019年5月,新疆自治區印發《關於做好自治區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新疆將加強對“高考移民”的綜合治理,依法依規防範和打擊違法違規跨省(區、市)獲取高考報名資格的行為。
2019年6月12日,深圳富源學校兩考生被取消北大自主招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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