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廳

青海省教育廳

青海省教育廳是青海省人民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教育廳
  • 外文名:Education Department of Qinghai
  • 釋義青海省人民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門
  • 廳長:韓英
  • 地址:西寧市城西區五四西路35號
機構設定,內設機構,直屬機構,現任領導,辦公地址,主要職責,信息公開指南,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發展規劃處
基礎教育處
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
高等教育處(學生處、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民族教育處
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師範教育處(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機關黨委
離退休幹部處
紀檢組(監察室)

直屬機構

青海省考試管理中心
五省(區)藏族教育協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青海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青海省職業技術教育中心
青海省電化教育館
青海省特殊教育學校
青海省重工業職業技術學校
校辦產業管理辦公室
學生工作管理辦公室
青海省中國小教學研究室
青海民族教材編譯中心
青海省中國小實驗圖書指導中心
青海教育雜誌社
青海省小島文化教育發展基地
省教育信息中心
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青海油田教育管理中心

現任領導

省委教育工委書記、省教育廳黨組書記、廳長:韓英
省委教育工委委員、省教育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荊德剛
省委教育工委委員、廳黨組成員、副廳長:陳鵬
省委教育工委委員、省教育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楊發玉
省委教育工委委員、省教育廳黨組成員、副廳長:董林
副廳長:陳啟福
省委教育工委委員、省教育廳黨組成員、省考試管理中心主任:史弘展
省教育廳黨組成員、省紀委駐省教育廳紀檢監察組組長:張紀青
省教育廳專職督學:鐘澤海

辦公地址

地址:西寧市城西區五四西路35號
郵政編碼: 810000

主要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基礎教育工作,以農村牧區教育為重點,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公共教育資源進一步向農村牧區和民族地區傾斜,促進教育公平。深入推進基礎教育教學改革,切實減輕中小學生的課業負擔,加強中國小德育,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三)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堅持以就業為導向,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努力提高職業院校的辦學水平和質量,積極推進體制機制創新,進一步增強職業教育發展活力。
(四)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完善民辦教育巨觀管理的政策措施,規範辦學秩序,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五)深化高校管理體制改革,落實和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政策和規劃,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各級各類學校的設定標準,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和發布。
(三)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負責義務教育的巨觀指導與協調,指導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和教學基本檔案,組織審定基礎教育省級課程教材,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四)指導教育督導工作,負責組織和指導對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指導基礎教育發展水平、質量的監測工作。
(五)指導以就業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的發展與改革,擬訂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檔案和教學評估標準,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材建設和職業指導工作。
(六)指導高等教育發展與改革。擬定高等教育學科專業目錄和教學指導檔案,提出高等學校的設定、更名、撤銷與調整建議,統籌指導各類高等教育和繼續教育,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
(七)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的政策,監督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
(八)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九)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工作、國防教育工作及勤工儉學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的黨建和穩定工作。
(十)主管全省教師工作,指導教育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各級各類學校教師教育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負責指導教師資格認定工作。
(十一)負責各類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考試和學籍學歷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高等教育招生計畫,參與擬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指導普通高等學校開展大學生就業創業工作。
(十二)規劃、指導高等學校的自然科學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協調、指導高等學校參與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和承擔國家、省級科技重大專項等各類科技計畫的實施工作,指導高等學校科技創新平台的發展建設,指導教育信息化和產學研結合等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的學位制度,承辦省學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歸口管理教育系統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出國留學、來華留學、中外合作辦學及外國教育專家等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管理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派出。
(十四)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語言文字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並監督檢查漢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實施,指導推廣國語工作和國語師資培訓工作。
(十五)負責學生資助工作,歸口管理國外、海外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貸款。指導教育專業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團組織工作。
(十六)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教育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資產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新聞發布、來信來訪、安全保密等工作。起草教育法規、規章草案,承辦教育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的有關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二)發展規劃處。
擬訂全省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承擔高等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高等教育招生計畫和高等學校設定標準,參與擬訂各級各類學校建設標準,研究提出高等學校設定、撤銷、更名、調整等審核意見,承擔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工作,承擔廳所屬單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工作,承擔高等學校的安全監督和後勤社會化改革管理工作。
(三)財務處。
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學生資助的政策,承擔統計教育經費投入情況的有關工作,監督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負責義務教育保障機制經費、有關教育專項經費管理,負責教育系統項目及外資捐贈項目管理工作,參與利用國際金融組織等對我省教育貸款的立項工作,負責廳直屬單位國有資產、預決算、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
(四)基礎教育處。
擬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義務教育辦學標準,擬訂普通高中教育、幼兒教育、特殊教育的發展政策和基礎教育的基本教學檔案,審定基礎教育全省課程教科書,指導中國小教學信息化、圖書館和實驗設備配備工作。指導中國小思想政治工作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協調、指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中國小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承擔師德建設工作。
(五)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處。
承擔職業教育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工作,擬訂中等職業教育專業目錄和教學基本要求,會同有關方面擬訂中等職業學校設定標準,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和教材建設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養培訓工作,承擔成人教育以及掃除青壯年文盲的巨觀指導工作。
(六)高等教育處(學生處、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高等教育教學的管理工作,指導高等教育學校基本建設和改革工作,指導改進高等教育評估工作,擬訂高等學校學科專業目錄、教學指導檔案,指導各級各類高等學校繼續教育和遠程教育工作。承擔各類高等學校學籍學歷管理工作和學歷證書的認定工作。承擔省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高校黨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規劃指導高校“兩課”建設工作,負責高校的穩定工作,指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負責高校的輿論宣傳及出版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民族教育處。
指導、協調少數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統籌規劃少數民族“雙語”教育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教學、教材建設工作;負責協調普通學校舉辦民族班和高校民族預科班工作;指導中小學生民族團結教育;負責協調對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對口支援工作。
(八)體育衛生與藝術教育處。
指導大中國小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教育、國防教育工作;擬訂相關政策和教育教學指導性檔案;規劃、指導相關專業的教材建設以及師資培養、培訓工作;協調大中小學生參加有關體育競賽、學生軍訓和藝術交流活動。
(九)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承擔出國留學及來青留學人員工作;承擔外國文教專家的聘請及管理工作;承擔中外合作辦學、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及國外友好組織、個人來青辦學事宜和對外漢語教學工作;管理非教育系統出國留學人員派出;承擔教育涉外監管的有關工作;承擔全省教育系統與港澳台的教育合作與交流事宜。
(十)師範教育處(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規劃、指導中國小教師隊伍建設;擬訂教師教育培養標準和各級師範學校培養目標、規格;負責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指導師範教育教學改革和師資培訓工作。承擔省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及培訓工作;承擔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承擔各級各類學校教師、教育工作者的表彰獎勵和教育專家的推薦、選拔工作。指導和組織各級各類學校校長的培訓工作。辦理協管高校領導班子建設的相關事宜;負責高校正處級幹部任免的有關審核備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指導高校的紀檢、統戰和群團工作;承辦高校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群團代表人選推薦的有關具體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信息公開指南

為貫徹落實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更好地開展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查閱教育信息,依法保障其知情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青海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特編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類型
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有三種類型: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主動公開指本機關主動將《青海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依申請公開指符合《青海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但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程式向本機關申請公開;不予公開指凡屬《教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中要求保密的事項。
二、主動公開信息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青海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信息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青海省教育廳門戶網查閱《信息目錄》及電子文本,也可到本廳機關檔案室查閱紙質檔案。
(二)公開形式:
1.我廳系統的有關網站:
(1)青海省教育廳網站
(2)青海招考信息網
(3)青海省畢業生就業信息網
2.邀請記者旁聽有關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或新聞專訪;
3.《中國教育報》、《青海日報》、《西海都市報》、《青海招考指導報》、《青海教育》雜誌等報刊;
4.廣播、電視等公共媒體;
5.廳機關及直屬單位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觸控螢幕或其它設施;
6.其它便於公眾獲得信息的形式。
三、依申請公開信息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圍詳見本機關編制的《信息目錄》。
本機關將分批、逐步將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納入《青海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屬於該目錄內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的,除特殊情況外,本機關將予以提供。
(二)公開程式
1.申請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本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填寫《青海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信息申請表》)。《信息申請表》複製有效,可以登入青海省教育廳網站下載;不能上網下載的可以在受理地點領取,也可以通過郵寄的方式獲取。
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請其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載體的提示,以便受理機構工作人員查詢和答覆。請申請人準確填寫表格中聯繫電話、地址、信箱,以便回復。
2.申請方式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青海省教育廳網站上下載《信息申請表》,填寫《信息申請表》後通過電子郵件傳送即可。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並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適當位置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面申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持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到本機關受理機構當場提出申請,本機關受理機構應當讓申請人當面填寫《信息申請表》。填寫確有困難的,可以當面口頭提出,由相關處室代為填寫。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申請程式。
3.申請處理
(1)登記。對於《信息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申請人提出了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應即時登記,並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順序進行處理。
(2)答覆。本機關受理機構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是否公開,按下列情形予以答覆:
屬於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信息內容或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不屬於本機關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機關的,當告知其該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實際情況。
(三)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費標準經省財政和價格部門確定後收取。申請人申請減免費用的,可以在《信息申請表》中一併填妥。
四、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廳辦公室
依申請公開受理機構為青海省教育廳辦公室。
辦公地址:西寧市五四西路35號青海省教育廳辦公樓大樓二樓。
辦公時間:國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五、申訴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意見的,可向省監察廳駐省教育廳監察處投訴;辦公地址:省教育廳辦公樓四樓)或將意見投入《省教育廳政府信息公開意見箱》中。也可以向上一級政府部門舉報,還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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