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高縣縣屬國有企業人員招聘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高縣縣屬國有企業人員招聘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是一份由高縣人民政府頒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高縣縣屬國有企業人員招聘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高縣人民政府
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高縣縣屬國有企業人員招聘管理 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縣屬國有企業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高縣人社局關於《高縣縣屬國有企業人員招聘管理試行辦法》轉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2月26日
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縣屬國有企業用工行為,提高人員素質,根據我縣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縣縣屬國有企業人員招聘。
第三條 縣屬國有企業新進人員,除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縣政府任命、以及特殊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的人員外,均實行公開招聘。
第四條 公開招聘堅持縣政府巨觀管理與企業用人自主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採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公開招聘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五條 縣屬國有企業招聘的員工,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紀律,品行端正;
(二)能夠履行企業員工的義務,勝任企業崗位工作要求;
(三)原則上應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和崗位所需的相應職業資格,年齡在35周歲以下(特殊專業和特殊崗位人才,可適當放寬);
(四)身體健康,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法律、法規等對企業崗位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縣屬國有企業招聘員工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堅持精簡、效能的原則,實行計畫申報審批制度。招聘計畫由企業編制申報,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編辦審查後報縣政府核准。
招聘計畫應包括招聘理由、擬招聘崗位、招聘人數、所需資格條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內容。
第七條 縣屬國有企業根據核准的招聘計畫制定招聘方案,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帶頭組織實施。公開招聘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聘的崗位名稱、專業及所需資格條件;
(二)招聘對象、範圍和人數;
(三)招聘的方法、程式;
(四)招聘人員的待遇;
(五)招聘的組織領導。
第八條 縣屬國有企業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畫和招聘方案;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體檢;
(六)根據考試、考核和體檢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擬聘用人員報縣政府備案,同時抄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計局;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規定,企業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契約,辦理相關用工手續。
第九條 縣屬國有企業急需的專業管理人才、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特殊崗位人員,經企業考核,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編辦審核後,報縣政府研究同意,可直接辦理聘用(調動)手續。
第十條 縣屬國有企業新進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企業與新進人員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首次聘用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
第十一條 新進人員契約期滿後,用人單位確因事業發展需要繼續聘用的,按相關程式核准備案後方可續聘;業務不再需要的,不得續聘,實行自主擇業。
第十二條 縣屬國有企業進人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迴避制度。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擅自進人的縣屬國有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縣屬國有企業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