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條件,招聘方案,招聘程式,勞動契約,
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紀律,品行端正;
(二)能夠履行企業員工的義務,勝任企業崗位工作要求;
(三)原則上應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和崗位所需的相應職業資格,年齡在35周歲以下(特殊專業和特殊崗位人才,可適當放寬);
(四)身體健康,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法律、法規等對企業崗位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縣屬國有企業招聘員工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堅持精簡、效能的原則,實行計畫申報審批制度。招聘計畫由企業編制申報,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編辦審查後報縣政府核准。
招聘計畫應包括招聘理由、擬招聘崗位、招聘人數、所需資格條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內容。
招聘方案
縣屬國有企業根據核准的招聘計畫制定招聘方案,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帶頭組織實施。公開招聘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聘的崗位名稱、專業及所需資格條件;
(二)招聘對象、範圍和人數;
(三)招聘的方法、程式;
(四)招聘人員的待遇;
(五)招聘的組織領導。
招聘程式
(一)制定招聘計畫和招聘方案;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考核;
(五)體檢;
(六)根據考試、考核和體檢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七)擬聘用人員報縣政府備案,同時抄送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計局;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規定,企業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契約,辦理相關用工手續。
第九條 縣屬國有企業急需的專業管理人才、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特殊崗位人員,經企業考核,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編辦審核後,報縣政府研究同意,可直接辦理聘用(調動)手續。
勞動契約
第十條 縣屬國有企業新進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企業與新進人員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的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首次聘用人員實行試用期制度。
第十一條 新進人員契約期滿後,用人單位確因事業發展需要繼續聘用的,按相關程式核准備案後方可續聘;業務不再需要的,不得續聘,實行自主擇業。
第十二條 縣屬國有企業進人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迴避制度。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擅自進人的縣屬國有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縣屬國有企業公開招聘工作的指導。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