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幹部生活待遇若干規定》,1979年11月13日由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來源於鄧小平於1979年11月2日在中央黨政軍機關副部長以上幹部會上所作的報告《高級幹部要帶頭髮揚黨的優良傳統》。
由來
檔案全文
(二)宿舍的面積要有限額,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則上由所在單位解決。
(三)嚴禁利用職權,動用國家物資、人力,為個人建造單戶住宅。宿舍的維修,由有關管理部門按制度辦理。
(四)已安排宿舍的,不準再占用賓館、招待所;已經占用的,應限期遷出。凡拖延不遷者,其房費由個人自付。
(五)高級幹部逝世後,原配備的宿舍,在一兩年內收回,對遺屬的住房,另行妥善安排。
(二)水電費自理,公私混用不能分別裝電錶、水錶的,根據水電的實際消耗,按比例合理分攤。
(二)梵谷級生活用品,如電冰櫃、電視機等,今後一律由個人自理。原公家已經配備的,一律按市價合理折價處理給本人。本人不要的,由公家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長期無償占用,化公為私。
(二)火車:人大常委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以及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公外出,可乘坐火車包車;部長可乘坐火車軟臥包房。上列人員除因特殊情況並經中央或國務院批准外,均不得乘坐火車專列。
(三)飛機:人大常委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以及全國政協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部長因公外出,除因特殊情況並經中央或國務院批准外,均不得乘坐專機。
(二)部長的宿舍,配備炊事員或服務員一人。如因特殊情況,經過批准可增加一人。原配備的警衛員取消。
(三)65歲以上的副部長的宿舍,配備炊事員或服務員一人。
(四)在上述規定人數內,本人願意自雇服務人員的,由公家按規定發給自雇費。
(二)高級幹部出國訪問,除禮節上需要帶夫人者外,一律不準帶子女親屬。
(三)高級幹部外出休養,可攜帶家屬陪同照顧,但一般不得攜帶已參加工作的子女。
(四)高級幹部外出視察和檢查工作或外出休養,除有關招待機關負責接待外,不得組織人員迎送;不得舉辦宴會、專場晚會和其他特殊招待;不得動用公款購送土、特產品。
(五)一伙食費和糧票按規定標準收交。
(三)為高級幹部集體放映電影一律售票,如放映不宜擴大範圍的“內部參考影片”,子女不得入場。
(四)有關部門組織的集體文娛活動,高級幹部及其家屬子女參加時,要同民眾一樣照章購票。
(二)不得以試用、借用等名義,無償占有或低價購買國家和集體生產的產品。
(三)各部門各地區和生產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級幹部個人贈送物品。
(四)在外事、外貿活動中,接受對方贈送的禮品,除價格不高的零星紀念品外,一律交公。
九、(略)
本規定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書記、副書記,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政府省長(主席、市長)、副省長(副主席、副市長),政協主席、副主席等高級幹部。軍隊高級幹部的生活待遇,由中央軍委參照上述精神另行規定。
關於退休的高級幹部生活待遇問題,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