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職業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推動高等職業院校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深化辦學機制和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高等職業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和水平,依據《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五章十七條,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職業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檔案通知,辦法全文,

檔案通知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高等職業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教督辦[20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教育督導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部門:
《高等職業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第3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學校填報數據時間和登錄網址另行通知。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2016年3月14日

辦法全文

高等職業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決定》,推動高等職業院校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深化辦學機制和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高等職業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和水平,依據《教育督導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估目的
全面了解高等職業院校辦學情況,引導高等職業院校充分發揮辦學主體作用,加強內涵建設,促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激發學校辦學活力,提高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能力,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適應行業發展需要。
第三條 評估原則
(一)統一標準。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制定評估指標和標準,並按照統一要求開展評估。
(二)統一程式。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統一部署,按照“學校填報數據、省級實施、國家總體評估”的程式開展。
(三)客觀公正。以學校實際情況為依據,依託現代信息技術和相關數據進行評估。評估程式透明,評估結果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注重實效。強化結果運用,為辦學提供指導和幫助,為決策提供依據和建議。
第四條 評估範圍
按國家規定設定標準和審批程式批准成立,並在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實施高等職業教育的學校,包括獨立設定的職業(技術)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
第二章 內容與工具
第五條 評估內容包括辦學基礎能力、“雙師”隊伍建設、專業人才培養、學生髮展和社會服務能力等五個方面。
辦學基礎能力:主要考察學校年生均財政撥款水平,教學儀器設備配置,校舍及信息化教學條件。
“雙師”隊伍建設:主要考察學校教師結構與“雙師型”教師配備。
專業人才培養:主要考察學校的專業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校內外實踐教學及校企合作情況。
學生髮展:主要考察學校畢業生獲得職業資格證書情況和就業情況。
社會服務能力:主要考察學校專業設定,向企事業單位提供技術服務和滿足政府購買服務情況。
第六條 評估工具包括數據表、調查問卷和數據信息管理分析平台。
數據表包括《高等職業院校基本情況表》、《高等職業院校師生情況表》和《高等職業院校專業情況表》,由學校填寫。
調查問卷包括《校長問卷》、《教師問卷》和《學生問卷》,分別由學校校長和一定比例的師生填寫。
數據信息管理分析平台將以線上方式進行數據信息收集、校驗、匯總和分析。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學校按照評估內容和指標進行自評,完成自評報告,並以函件形式報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學校在規定時間登錄指定網址,按照系統操作說明和提示步驟,完成相關數據表格的填寫,並組織線上填寫調查問卷。
第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數據填報進行指導和過程監督。督促學校按規定時間上網填報相關數據信息,保證所填數據真實可靠。
各省登錄數據信息管理分析平台獲取學校填報的數據信息,結合學校自評報告,分析撰寫完成省級評估報告,並以函件形式報送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條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委託第三方機構基於院校相關數據信息和省級評估報告,建立數據模型,運用測量工具進行分析評估,形成國家評估報告。
第十條 學校填報的數據是客觀評估高等職業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的基礎,學校應認真、準確填寫。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將核查填報數據的質量情況,如發現編造虛假信息和瞞報等現象,一經查實,將予以通報。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高等職業院校要在學校入口網站公布自評報告。向社會展示學校辦學基本情況和專業發展優勢,以及改進計畫和發展方向。
第十二條 向社會發布國家評估報告和省級評估報告,接受社會監督。引導社會轉變觀念,關心支持職業教育發展。
第十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評估結果提出整改意見,有針對性地指導和督促學校改進工作,並將整改情況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四條 各地依據評估結果,最佳化高等職業院校專業布局,提高學校服務當地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能力。
第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評估結果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提高政府重視程度,採取有力措施,及時解決高等職業院校辦學過程中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第十六條 教育或行業主管部門應將評估結果作為對學校主要負責人考核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高等職業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指標及說明
附屬檔案
高等職業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
指標及說明
一、高等職業院校適應社會需求能力評估指標
1.年生均財政撥款水平
2.生均教學儀器設備值
3.生均教學及輔助、行政辦公用房面積
4.信息化教學條件
5.生均校內實踐教學工位數
6.生師比
7.“雙師型”教師比例
8.課程開設結構
9.年生均校外實訓基地實習時間
10.企業訂單學生所占比例
11.年支付企業兼職教師課酬
12.企業提供的校內實踐教學設備值
13.專業點學生分布
14.專業與當地產業匹配度
15.招生計畫完成質量
16.畢業生職業資格證書獲取率
17.直接就業率
18.畢業生就業去向
19.政府購買服務到款額
20.技術服務到款額
二、指標說明
1.年生均財政撥款水平:指學校通過各種財政渠道獲得的經費收入,包括財政預算內、預算外、專項、經常性補貼等,按全日制學歷教育在校生人數折算的平均水平。
2.生均教學儀器設備值:指學校教學儀器設備總資產值與在校生總數之比。教學儀器設備資產值是指學校固定資產中用於教學、實驗、實習、科研等儀器設備的資產值。
3.生均教學及輔助、行政辦公用房面積:指學校教學及輔助用房和行政辦公用房總面積與全日制學歷教育在校生總數之比。
4.信息化教學條件:指高職院校保障教學的信息技術條件情況,包括每百名學生擁有教學用終端(計算機)數、接入網際網路出口頻寬、無線覆蓋、一卡通、校園網主幹、信息化教學水平和資源情況等。
5.生均校內實踐教學工位數:指學校校內實踐(實習、實訓)場所進行實踐教學的工位數,即實踐教學過程最基本的“做中學”單元數,按全日制學歷教育在校生人數折算的平均水平。
6.生師比:指學校每位專任教師平均所教的學生數。
7.“雙師型”教師比例:指學校“雙師型”專任教師數占專任教師總數的百分比。“雙師型”專任教師是指具有教師資格,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校內專任教師:(1)具有本專業中級(或以上)技術職稱及職業資格(含持有行業特許的資格證書及具有專業資格或專業技能考評員資格者),並在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參與)過校內實踐教學設施建設或提升技術水平的設計安裝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內同類院校中居先進水平;(2)近五年中有兩年以上(可累計計算)在企業第一線本專業實際工作經歷,能全面指導學生專業實踐實訓活動;(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參與)過套用技術研究,成果已被企業使用,效益良好。
8.課程開設結構:指學校“純理論課”(A類)、“實踐+理論課”(B類)和“純實踐課”(C類)三種課程的課時比例情況。
9.年生均校外實訓基地實習時間:指上學年在校學生參加校外實訓(實習、實踐)基地(指校企簽訂合作協定的基地)實習時間,按全日制學歷教育在校生人數折算的平均水平。
10.企業訂單學生所占比例:指學校接受企業訂單(指用人單位與學校簽訂契約約定相關就業和服務年限的訂單)學生人數占學生總數的比例。
11.年支付企業兼職教師課酬:指學校每年度用於支付企業兼職教師報酬的總金額。
12.企業提供的校內實踐教學設備值:指企業為學校提供的實踐教學設備(設備在學校,產權屬企業,學校有使用權)的總資產值。
13.專業點學生分布:指各專業點在校生分布狀況。
14.專業與當地產業匹配度:指學校學生數最多的幾個專業與區域產業的對接程度。“當地”的界定:公辦學校,省級財政投入經費的以省域為“當地”,地級財政投入經費以地級市域為“當地”,以此類推;民辦學校,以學校所在地級市(或直轄市等)為“當地”,如有異地校區則分別統計。
15.招生計畫完成質量:指學校學生主動報考意願情況以及招生計畫完成情況,包括統招計畫報考上線率與第一志願上線比例、自主招生計畫報考率與完成率等。
16.畢業生職業資格證書獲取率:指學校當年已獲取所學專業國家資格認定體系內職業資格證書的畢業生數佔畢業生總數的百分比。僅統計國家統考類或人社部統考類證書。
17.直接就業率:指學校當年已直接就業(含創業)的畢業生人數佔畢業生總數的百分比。
18.畢業生就業去向:指學校當年已直接就業的畢業生就業狀況,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就業單位去向,包括留在當地就業的比例、到中小微企業基層服務的比例、到國家骨幹企業就業的比例;二是專業相關度,即從事的工作與所學專業相關的畢業生所占比例。
19.政府購買服務到款額:指學校承接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實際到賬總收入,包括扶貧專項、社會人員培訓、社區服務、技術交易、及其他各類政府購買的服務費用。
20.技術服務到款額:指除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以外,學校科研技術服務的實際到賬總收入,包括縱向科研、橫向技術服務、培訓服務、技術交易等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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