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法學教材·侵權行為法

高等學校法學教材·侵權行為法

《高等學校法學教材·侵權行為法》根據國家教委《關於“九五”期間普通高等教育教材·設與改革的意見》,我部“九五”規劃的重點是編寫對實現法學教育目標起關鍵作用和具有重大影響的現代法學教材·現代法學教材·持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緊密結合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法制建設以及法學教育改革的實際,瞄準培養跨世紀高質量法律人才的目標,努力編寫出版反映當代先進水平的法學教材·《高等學校法學教材·侵權行為法》力求完整,準確地闡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礎知識,吸收國內外優秀學術成果,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基礎上,達到理論性、實踐性和套用性的統一。

基本介紹

  • 書名:高等學校法學教材•侵權行為法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390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 作者:王利明 楊立新
  • 出版日期:2005年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03620153
作者簡介,媒體推薦,圖書目錄,文摘,

作者簡介

王利明:1960年生,湖北省人。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著作有:《國家所有權研究》、《改革開放中的民法疑難問題》、《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等。
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主要著作有:《人身權法治》、《民法判解研究與適用》、《侵權特別法通論》等。

媒體推薦

導言
侵權行為法,是有關侵權行為的定義、種類、對侵權行為制裁以及對侵權損害後果予以補救的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
討論侵權行為法問題,首先需要了解侵權行為法與債法的關係。根據傳統的大陸法系的民法,侵權行為是債的-種發生原因,就是說,侵權行為發生之後,在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將產生侵權損害賠償之債的關係,受害人作為債權入,有權請求作為債務人的加害人賠償損失,因此侵權行為是債的一種發生原因。從債的發生原因出發,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一般都將有莢侵權行為的法律規範與契約、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等法律規範合併在一起,作為民法的債法組成部分。在我國,許多學者認為既然同屬於大陸法系,因此應繼承大陸法的民法體系,將侵權行為法作為債法的組成部分。①但也有學者認為,侵權行為法或侵權的民事責任制度在民法體系中應當與債法相對分離而成為民法中的一個獨立法律。
-‘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更為合理。因為傳統大陸法的民法體系將侵權行為法置於債法之中,雖然維護了債的體系的完整性,並為債法的一般規則適用於侵權行為責任提供了根據。但這種模式確實存在著一定的缺陷,表現在;一方面,它強調了侵權責任關係與契約關係等債的關係的共同性,卻忽略了它們之間在許多方面的差異,忽視了侵權行為責任在歸資原則、責任構成要件、免責要件等許多方面所具有的特殊性。尤其是忽視了責任關係的強制性和國家干預的特點。隨著侵權行為法的發展和侵權行為的類型的增加,這種特殊性將越來越突出,因此應當將侵權法從債法中分離出來。另一方面,將侵權行為法作為債法的組成部分的主要根據在於,侵權行為的後果是產生損害賠償之債。①然而,由於現代侵權行為法所保護的範圍已從主要保護物權,向強化對人格權、智慧財產權等權益的保護方向發展,對人格權、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方式不限於損害賠償,還包括停止損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各種責任形式。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的十種民事責任方式除支付違約金的形式以外,其餘的均可以適用於侵權行為責任。可見,侵權行為責任形式絕不限於損害賠償,因而不能完全適用債法規定。還要看對,由於侵權行為法作為一門最古老的法律,②經過漫長的發展階段,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相對獨立。體系完整因為侵權行為法的日趨複雜性,尤其是它在現代社會所擔負的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民事權利的重要任務,決定了把侵權行為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進行研究的必要性。如果將侵權行為法禁錮在債法中,也極不利於侵權行為法的發展。
侵權行為法應與債法分離,弗不意味著它要與債法絕對分離。在我國,儘管《民法通則》是在“民事責任”一章中規定侵權行為的,但由於侵權行為仍然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因而《民法通則》關於。債權(第五章第二節)”的許多規定均適用於侵權行為。可見,債法與侵權行為法具有十分密切的內在聯繫。
儘管侵權行為法應成為一門相對獨立的法律,但並不能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我國法學界的一般觀點,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主要是由其調整對象,即不同的社會關係決定的,同時,調整的方法也是一個重要的因素。從侵權行為法來看:—方面,侵權行為法規範的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關係,其宗旨在於確認和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麗我國民法的物權、人身權、智慧財產權等制度所確認的民事權利,主要是由侵權行為法制度來保護的,沒有侵權行為法,民法作為權利法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價值;另一方面,侵權行為法體現了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和方法,如公平、等價等原則。侵權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都在不同程度上是民法的公平原則的體現,而等價的原則最直接她體現在侵權責任形式上,當一方侵害他方韻權利,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關係遭到破壞時,首先要恢復受害入的財產狀況。作為侵權法的主要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反映價值規律的法律責任形式。從經濟上看,損害賠償實質上是等量勞動的交換在責任上的體現。因此,侵權行為法儘管具有相對獨立性,但仍然是我國民法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它與物權法、債和契約法、人身權法、智慧財產權法、繼承法等共同構成我國民法的內容。
………………

圖書目錄

導言
第一編 總論
第一章 侵權行為與侵權行為法
第一節 侵權行為的概念
第二節 侵權民事責任
第三節 侵權行為法概述
第四節 侵權行為法的功能

第二章 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
第一節 歸責原則概述
第二節 過錯責任原則
第三節 過錯推定原則
第四節 公平責任原則

第三章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一節 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概述
第二節 損害事實
第三節 因果關係
第四節 過錯

第四章 抗辯事由
第一節 抗辯事由概述
第二節 正當理由
第三節 外來原因

第五章 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一節 侵權民事責任方式概述
第二節 侵權民事責任的方式和適用
第三節 民事制裁方式

第六章 責任競合
第一節 責任競合概述
第二節 返還不當得利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第三節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第二編 侵權行為形態
第七章 侵權行為形態概述

第八章 侵害財產
第九章 侵害人身權
第十章 共同過錯
第十一章 混合過錯

第三編 特殊侵權責任
第十二章 特殊侵權責任概述
第十三章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
第十四章 法定代理人、法人及其工作人員和雇用人的侵權責任
第十五章 產品侵權、高度危險作業和環境污染致害責任
第十六章 地面施工、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和動物致害責任
第十七章 醫療事故責任和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編 損害賠償
第十八章 損害賠償概述
第十九章 財產損害賠償
第二十章 人身傷害賠償
第二十一章 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二章 附帶的損害賠償

文摘

書摘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法律規定公平責任適用的情況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一)《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的情況
《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的性質,在學術界存在著不同看法。一種觀點認為,這是對公平責任原則的一般規定。可以適用於各類案件,且不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另一種觀點認為,這—規定只是對特殊侵權損害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因此應僅限於法律的明文規定。從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該條的規定還不能概括所有的應適用公平責任的案件刪如,在依過錯責任原則應負責任時,法院亦可基於衡平的考慮而減輕加害人應負的責任·此種情況顯然不能為132條所包括。然而該條的規定確實概括了公平責任適用的主要範圍,而且我國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則》頒布以來所處理的各類公平責任的案件,基本上都是以該條作為法律依據的。由此可見,這一規定應該是對公平責任原則的一般規定。但是這一規定也有其特定的適用範圍,表現在:
第一,該條適用於當事人沒有過錯,也不能推定當事人有過錯,依據過錯確定加害人的責任或免除加害人的責任,明顯有失公平的情況。認定“沒有過錯”是適用公平責任的前提,這就需要法院首先要審慎地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準確地得出“沒有過錯”的結論,而不能用十分寬鬆的過錯標準來衡量行為人有無過錯的問題,從而把有過錯的案件作為“沒有過錯”的案件處理。或者把所有依過錯難處理的案件不適當地按“沒有過錯’的案件處理,這樣極可能嚴重威脅過錯責任作為一般原則的存在地位,導致民事歸責原則體系的瓦解。
第二,第132條所稱的“實際情況”並非彈性規定,而應該由立法和司法機構作出明確解釋。我們認為,“實際情況”主要包括兩方面:即損害的事實和當事人雙方的經濟狀況,這兩點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能憑司法審判人員作主觀臆斷。可以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的宴際情況,主要應包括:損害後果較為重大;加害人的經濟狀況優於受害人或與受害人相同,完全由受害人承擔全部損失有失公平;一方從損害行為中受益等情況。
第三,由當事人雙方公平合理所分擔的責任,應主要限於財產損先,而不包括對人格權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損害。且此種損失主要是指直接損失而不包括間接損失。
一般來說,依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能夠處理的案件,就應依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責任處理,而不能適用公平責任,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依我國《民法通則》‘對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和緊急避險兩種情況下,應適用公平責任而不適用過錯責任。
(二)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公平責拄
公平責任最初產生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責任。根據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法官依法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基於對。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經濟收入和造成損害的實際情況的考慮,而決定其公平分擔損失。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一般情況下,無行為能力大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時,如果其監護人不能證明其沒有過錯,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然而,如果監護人證明其已盡到監護之責而沒有過錯,就要被完 全免除或者減輕賠償責任,其結果是導致無辜的受害人自己承擔損
失,顯然有失公平。還要看到,實踐中常常存在著監護入的監護之責在時間上和空間上不確定的情況,以至於認定監護人有過錯十分困難,或者監護人雖有過錯但無經濟能力賠償,而被監護人雖無過錯卻有足夠的經濟能力賠償,在這些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顯然不妥當。我國民法遂規定了幾種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公平責任。這對於公平合理地處理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責任,充分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是十分必要的。
(三)緊急避險人適當承擔的責任。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現實和緊急的損害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致人損害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所以,若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則任何人都不能依過錯責任原則向受害人負責,為了維護受害人利益,法院可從案件的實際情況出發,考慮受害人所受損失的程度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所保全的財產和所造成的損窨在價值上的比較等因素,責令緊急避險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或免除其責任。如果緊急避險是為了使他人的_人身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則他人將從緊急避險中受益,因此,喬可基於公平的考慮,由受益人承擔適當的責任。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56條所指出的;“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撲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還應當番到,公平責任亦可適用予如下兩方面情況:
第一,不能找到有過錯的當事人的情況。例如,一輛滿載乘客的公共汽車在正常行駛途中,對面駛來一輛滿載硫酸蛉卡車,兩車交會時,卡車因路途不平而劇烈地顛簸了一下,致所裝的硫酸濺至公共汽車內,駕駛員與十多名乘客在不嗣程度上被灼傷或衣服被燒,事發後,雖經多方追查,未能找到肇事的卡車,為此,負傷的乘客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本案中,事故的發生是由有過錯的第三人所引起的,但卻不能找到有過錯的當事人,而被告雖無過錯,但其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卻有一定的事實上的聯繫、,故適當分擔損失是合理的。
第二,確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顯失公平的情況。在日常生活以及民事活動中,經常發生此種情況,即損害的發生不能確定雙方或一方的過錯一而且認定或推定過錯也顯失公平。例如3名幼女在放學回家途中做“摸瞎子”遊戲時,一幼女將另一幼女撞倒,造成其左臂肱骨上端骨折錯位,花費醫藥費7000多元0本案發生於放學回家途中·學校和家長的監護責任處於不確定狀態。若認定學校一方或3名幼女的家長一方有過錯,則可能不利於對損害的公平分擔。因此,對本案亦應適用公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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