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教材:商法學

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教材:商法學

《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教材:商法學(第2版)》以新《公司法》、新《證券法》、新《企業破產法》和新《合夥企業法》的內容和結構為基礎,全面總結和評價這些法律修改的成果,借鑑各國商事立法和理論發展的最新發展,對商法學的法律原理和學說作出新的閘釋和說明。《商法學》在體系結構上,為使其更接近課堂教學的實際需要並開拓學生的視野,書中在大部分章末專設“本章前沿問題”欄目介紹理論熱點或突出的實踐問題,還在每章特設了“導語”、“本章思考題”欄日,並在每編之後設“本編參考文獻”,加強了教材應有的導學、助學功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教材:商法學
  • 作者:趙旭東
  • 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 頁數:609頁
  • 開本:16
  • 定價:56.00
  • 外文名:Commercial Law
  • 類型:商法總論
  • 出版日期:2007年3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040325959
  • 品牌:高等教育出版社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6門核心課程教材:商法學(第2版)》是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14門核心課程教材,也是商法教學的最新教材。在總結和比較研究現有教材的基礎上,在堅持教材的通說性和規範性的前提下,內容和體系都有明顯的發展和創新。

圖書目錄

第一編商法總論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節商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第二節商法的性質與特點
第三節商法的地位
第四節商法的基本原則
第五節商法的歷史與發展
第二章商事主體
第一節商事主體概述
第二節商事主體的分類
第三節商事能力
第三章商事行為
第一節商事行為概述
第二節商事行為分類
第三節一般商事行為
第四節特殊商事行為
第四章商事登記與公告
第一節商事登記
第二節商事公告
第五章商業名稱
第一節商業名稱概述
第二節商業名稱的構成、選定和取得
第三節商業名稱權及其保護
第六章營業
第一節營業的概念
第二節營業活動
第三節營業組織
第七章商事代理
第一節商事代理概述
第二節代理商
第三節商事代理法律關係
第八章商事賬簿
第一節商事賬簿概述
第二節商事賬簿的種類
第三節商事賬簿的意義
第四節商事賬簿的保管
第二編個人獨資企業與合夥企業
第一章個人獨資企業
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概述
第二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三節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五節個人獨資企業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合夥企業
第一節合夥企業概述
第二節普通合夥企業
第三節有限合夥企業
第四節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五節合夥企業的法律責任
第三編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與公司法概述
第一節公司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公司的沿革和作用
第三節公司法概述
第二章公司的類型
第一節公司的分類
第二節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節一人公司
第五節國有獨資公司
第六節上市公司
第七節外商投資企業(公司)
第三章公司的設立
第一節公司設立概述
第二節公司的設立登記
第三節公司設立的效力
第四節公司設立的條件
第五節公司設立的程式
第六節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四章公司章程
第一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節公司章程的效力
第五章公司的能力
第一節公司的權利能力
第二節公司的行為能力
第三節公司的侵權行為能力
第六章公司資本制度
第一節公司資本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公司資本原則與資本形成制度
第三節最低資本額制度
第四節公司資本募集與股份發行
第五節增加資本與減少資本
第七章股東出資制度
第一節股東出資概述
第二節股東出資的形式
第三節股東出資的法定要求
第八章股東與股權
第一節股東
第二節股權
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
第四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
第九章公司組織機構
第一節概述
第二節股東會
第三節董事會
第四節監事會
第五節獨立董事制度
第六節經理
第七節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八節董事、監事、經理的義務與民事責任
第十章公司債
第一節公司債概述
第二節公司債的主要種類
第三節公司債的發行
第四節公司債轉讓、償還與轉換制度
第五節公司債持有人保護制度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一節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概述
第二節公司財務報告
第三節公司稅後利潤的分配
第十二章公司的合併、分立與組織變更
第一節公司的合併
第二節公司的分立
第三節公司的組織變更
第十三章公司的終止與清算
第一節公司的終止
第二節公司的清算
第十四章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第一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概述
第二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
第三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銷和清算
第四編證券法
第一章證券與證券法
第一節證券與證券市場
第二節證券法概述
第二章證券發行與承銷
第一節證券發行
第二節證券承銷制度
第三章證券上市與交易
第一節證券上市
第二節證券交易程式與種類
第三節證券交易的強制性規則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一節信息披露概述
第二節初次信息披露
第三節持續信息披露
第五章上市公司收購制度
第一節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第二節上市公司的要約收購
第三節上市公司的協定收購
第六章證券市場主體
第一節證券交易所
第二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三節證券公司
第四節證券服務機構
第五節證券業協會
第七章證券監管制度
第一節證券監管概述
第二節證券監管體制
第三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章證券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
第一節證券違法行為概述
第二節虛假陳述及其法律責任
第三節內幕交易及其法律責任
第四節操縱市場及其法律責任
第五節欺詐客戶及其法律責任
第五編票據法
第一章票據法總論
第一節票據概述
第二節票據法概述
第三節票據關係及其基礎關係
第四節票據行為
第五節票據權利
第六節票據的偽造與變造
第七節票據抗辯權
第八節票據時效
第九節票據喪失後的救濟
第二章匯票制度
第一節匯票概述
第二節匯票的種類
第三節匯票的出票
第四節匯票的轉讓、擔保和貼現
第五節匯票的承兌和保證
第六節付款
第七節追索權
第三章本票
第一節本票概述
第二節出票和見票
第三節匯票規範對本票的適用
第四章支票_
第一節支票概述
第二節支票的出票
第三節匯票規範對支票的適用
第五章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第六編保險法
第一章保險制度概述
第一節保險及其制度分析
第二節保險制度的發展
第二章保險法概述
第一節保險法的概念、體系和立法體例
第二節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保險契約總論
第一節保險契約概述
第二節保險契約的訂立
第三節保險契約的主要內容
第四節保險契約的履行
第五節保險契約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六節重複保險和超額保險
第七節再保險
第四章財產保險契約,
第一節財產保險契約概述
第二節幾種主要的財產保險契約
第五章人身保險契約
第一節人身保險契約概述
第二節幾種主要的人身保險契約
第六章保險業法
第一節保險業法與保險監管
第二節保險組織監管
第三節保險經營監管
第四節保險中介人監管
第七編破產法
第一章破產法概述
第一節破產和破產法
第二節破產法的立法準則
第三節破產法的歷史沿革
第四節新中國破產法的立法概況
第五節我國《企業破產法》的一般規則
第二章破產程式的開始
第一節破產申請
第二節破產案件的受理
第三章破產財產管理
第一節破產財產
第二節管理人
第三節撤銷權和追回權
第四節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
第四章破產案件中的債權人
第一節債權申報
第二節債權人會議
第三節債權人會議的程式規則
第四節債權人的代表機構——債權人委員會
第五章重整
第一節重整制度概述
第二節重整的開始
第三節重整期間的財產和營業事務管理
第四節重整計畫
第六章和解
第一節和解概述
第二節和解的程式規則
第七章破產清算
第一節破產宣告
第二節取回權和別除權
第三節破產債權和抵銷權
第四節破產財產的變價和分配
第五節破產程式的終結
第八章破產法律責任
第一節破產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破產違法行為

文摘

著作權頁:



8.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查處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是證券監管機構的一項重要職責。沒有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嚴肅查處和嚴格執法,證券市場的秩序就難以維持。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證券法》以概括性條款,對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範圍作了彈性規定。這對加強證券市場的監管,保持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的適應性,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對外開放,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問題日益突出。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二、證券監管機構的執法權
證券監管機構的執法權屬於法定執法權。證券監管機構既不能超越職權,也不能濫用職權。根據我國《證券法》第180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並享有下列相應的執法權或採取相應措施的權力。
1.現場檢查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2.調查取證權。即有權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3.詢問權。即有權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被詢問的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4.查閱、複製和封存權。即有權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數據及其他相關檔案和數據;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檔案和數據,可以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檔案和資料,有關人員不得自行處理。
5.賬戶查詢權與凍結權。即有權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對其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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