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2015年6月29日,中共教育部黨組以教黨〔2015〕20號印發《高等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該《規定》分總則、廉潔從業行為規範、實施與監督、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附則5章29條,由中央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監察局商財務司、人事司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 印發機關:中共教育部黨組
  • 文號:教黨〔2015〕2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6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6月29日
檔案通知,規定,

檔案通知

中共教育部黨組關於印發《高等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通知
教黨〔2015〕20號
部屬各高等學校、各直屬單位:
《高等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已經部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教育部黨組
2015年6月29日

規定

高等學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黨規,結合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所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高校所屬獨資或者控股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或者控股子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高校所屬獨資或者控股子企業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 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廉潔從業,切實維護國家利益、高校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為規範
第四條 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要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併、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藉資金、委託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四)違反規定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五)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六)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 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要忠實履行職責,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在與本企業有關聯的企業投資入股,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係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高校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二)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所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三)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利用企業內幕訊息商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謀取利益;
(五)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佣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六)本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或者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單位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九)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可能侵害公共利益、高校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 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兼職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式,按照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許可權報教育部、高校、資產經營公司或所屬上級控股企業批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
(二)在兼職企業(單位)領取工資、獎金、津貼等報酬,或者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
(三)其他違反兼職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要嚴格履行薪酬管理備案程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自定薪酬、獎勵、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等,超出出資人或董事會核定的薪酬項目和標準發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
(二)違反規定領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貨幣性收入;
(三)其他違反薪酬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要嚴肅財經紀律,按規定使用公款。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辦理理療保健卡、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
(二)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應由個人承擔的消費娛樂活動、宴請、贈送禮品及培訓等各種費用;
(三)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
(四)用公款支付參加學歷教育以及為取得學位而參加在職教育的費用;
(五)向子企業和其他有利益關係的單位轉移各種個人費用支出;
(六)退休或調離本企業後要求原企業繼續為其提供履職待遇、業務支出;
(七)其他使用公款用於個人支出的行為。
第九條 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要按規定享受履職待遇,加強作風建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標準配備公車,或者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子企業或其他有利益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車輛;
(二)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豪華裝飾辦公用房,或者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
(三)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四)利用婚喪喜慶藉機斂財;
(五)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六)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七)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條 高校所屬企業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總經理為企業實施本規定的主要責任人。
第十一條 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要將貫徹落實本規定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
第十二條 高校所屬企業要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認真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各項職權,大力推進企業信息公開制度。關係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由職工代表大會投票表決,形成決議。
第十三條 高校所屬企業要建立健全決策程式,將本企業制訂的“三重一大”實施辦法報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或高校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高校所屬企業要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制度,報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或高校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高校的紀檢監察機構、組織人事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或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等機構,要對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常性教育和監督。
第十六條 高校審計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對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 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的紀檢監察機構、組織人事部門要對所管轄的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作出評估,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第十八條 高校黨的組織要把高校所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執行廉潔從業情況作為對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十九條 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規範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於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直接管轄範圍內發生違反本規定所列行為規範的,要依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要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
第二十二條 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要責令清退;給所屬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還要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違規兼職的,除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外,還要責令其辭去所兼任的職務。
第二十四條 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校所屬企業領導職務;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高校所屬企業領導職務。
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高校所屬企業領導職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中國教育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各級獨資或者控股子公司的領導班子成員、教育部直屬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高校所屬企業任命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重要崗位人員、派出的在參股企業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以及企業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教育部直屬單位、直屬高校要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財務司、人事司和中央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監察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監察局商財務司、人事司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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