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勞動保護

高溫勞動保護

高溫勞動保護,是為了保護在高溫條件下工作的勞動者的利益為頒布的條例。中國現有的有關高溫勞動保護的唯一全國性法規是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專家指出大部分規定都不適合目前的勞動現狀,早已過時應儘快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溫勞動保護
  • 外文名:High temperature labor protection
  • 目的:保護在高溫下工作的勞動者的利益
  • 依據:《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
  • 現狀:立法空白
發展歷程,操作難度,地方立法,統一立法,相關法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發展歷程

2006年部分地區出現的一些勞動者在高溫下作業中暑死亡的事件,就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2007年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分別批示要求相關部門做好防暑立法工作。國務院法制辦隨後會同全總、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安監總局等部門召開研討會,對國家出台統一的高溫保護法規的可行性,進行了認真討論。要求各個部門都做了精心的準備,從各自的角度對高溫立法工作提出了意見。
烈日下的勞動者烈日下的勞動者
早在2007年7月,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就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但是由於缺乏相應的處罰機制,通知精神並沒有得到切實執行。
針對2009年出現了特殊的連續高溫天氣,在法律條文明晰之前,建設系統將考慮出台更嚴厲的措施,並加大巡查力度,對那些不顧高溫不顧工人生命安全的施工單位,將處以暫時停工等方面處罰,並予以通報批評,一線工人也可向各級建設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投訴。在高溫天氣無法施工的情況下,施工單位可與業主單位協調,把高溫天氣列入不可抗力因素,要求免除因工期延誤導致的違約賠償。另外,相關人士也建議,在工期緊的情況下,施工單位除了避開午間作業外,還應合理安排人力,降低非青壯年工人的勞動強度,可通過三小時之內的輪換班,以降低室外暴曬的時間。
烈日下的勞動者烈日下的勞動者
在國家沒有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要讓企業自覺承擔防暑降溫的職能,是不切實際的,這必然導致企業生產成本上升。對高溫天氣下的勞動者權益保護這個問題,必須制定更有針對性的、有明確操作性的、有明確法律責任的立法,確保高溫天氣下勞工的休息權、健康,立法內容包括高溫時段休息、降溫費的發放、提供降溫措施等。否則年年呼籲,問題依然無法得到解決。
2010年全國大部分地區出現高溫天氣。7月到8月以來,濟南和南昌多名戶外工人中暑身亡。媒體紛紛呼籲:高溫勞動保護制度不能缺位。

操作難度

1960年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肯定需要修改、更新,但是新的法規建立卻遠非易事。首先立法周期普遍在4到5年,不是短期說出台就能出台;還有,防暑工作是十分單一的工作,而我國的法律往往是比較巨觀的,為如此單一的工作立法尚無先例。雖然防暑工作很單一,但是又存在複雜性,最大的問題在於對高溫的界定特別專業,而中國國情複雜,北方與南方的氣候條件差距比較大,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此外,還存在濕度、廠房設計等一系列對作業環境影響的問題。
另外全國各地溫度、濕度相差較大,而且在同一地區的不同行業,其濕度也有較大差異,在相同溫度下,濕度越大,越容易造成中暑發生。尚無統一的高溫作業場所停止作業的溫度標準。還有針對不同的行業,也很難出台相同的標準,在辦公室空調環境中工作的員工和在工地上露天工作的工人顯然不能採取同樣的標準,為高溫勞動保護立法還涉及到工傷保險、勞動安全、醫療衛生、氣象預報等諸多環節,其實際操作難度係數很大。

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成為序曲,國家立法最起碼在條文上不能有毛病,如果存在爭議很大的地方,就很難由國家出台統一的法規。當時會上認為,各地出台地方性法規保護高溫下的勞動者可能更為合適。衛生部方面表示,北方地區,氣溫達到35℃以上時,從11點到15點,將停止一切露天施工。南方地區當日預報氣溫超過38℃時,中午12點到15點,建築工地等室外作業場所不宜安排勞動者工作。所以,不能籠統地規定在何種溫度下工人應該得到休息,各地應該根據當地氣象條件,制定相應的規定。
高溫勞動法高溫勞動法
高溫立法之所以出台難,各部門權責不明確也是重要根源。1998年國務院進行改革後,對於勞動安全衛生職權劃分比較分散,勞動衛生安全劃歸衛生部,勞動生產安全劃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勞動保障和福利仍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管理。在國家為保護高溫下的勞動者專門立法一時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如何有效維護這些勞動者的權益,就成為現實問題。
各地情況
■重慶
2007年,重慶市公布《重慶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辦法規定,一天中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的天氣稱為高溫天氣。這種天氣下單位要根據工作情況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勞動者加班;當最高氣溫達39℃以上時,用人單位安排職工當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暫停11時—16時高溫時段工作;當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當日應停止工作。在高溫天氣,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支付高溫工資,發放高溫保健費和清涼飲料等。
■北京
北京市2007年發布了《北京市關於進一步做好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但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只有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
■深圳
2007年深圳公布《深圳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暫行辦法》。根據《辦法》,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停工或縮短員工工作時間的,應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支付員工工資。《辦法》規定,每年7月至9月,用人單位應按每人每月不低於150元的標準,對露天作業員工發放高溫保健費,並不計入工資總額。對於經常在35℃以上室內工作地點作業的員工,用人單位應參照本辦法發放高溫保健費。
■湖北
2008年湖北省衛生廳、勞動保障廳、安監局、總工會開始實施高溫津貼政策,要求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露天作業,必須支付每人每天8元的高溫津貼。執行時間為每年7、8、9三個月,並按實際工作日計算。職工若在上班期間中暑應視為工傷,但要界定工傷行為,必須由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診斷和證明。

統一立法

在重慶、深圳等地方規定體現了各地政府的積極態度,但是這些規定在具體落實時,卻都存在著執行難點。一部分聲音認為,地方立法的彈性太大。由於中國幅員遼闊,各地情況不盡相同,需要國家統一制定法令,最起碼應明文確立最低標準,從而防止地方法規隨意性過大。持有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地方立法只是權益之計,長遠來看,仍然還是需要一部適合國情現狀的全國性法規。
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高溫下工作中暑算工傷。一線職工在高溫環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職工或者現場人員應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並由用人單位在24小時內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並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認定為工傷後,中暑職工即可按照相關法規享受工傷待遇。職工因中暑等工傷進行治療期間,視同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工資及相應補貼。

相關法律

重慶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相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通過當地電視、廣播等媒體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
氣溫以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發布的為準。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期間採取的勞動保護措施實施監督。

第五條

建立高溫天氣適時監測和預警預報制度。
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負責高溫天氣適時監測和預警預報。
電視、廣播等媒體應當根據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有關高溫天氣適時氣象信息和預警預報,及時準確播報高溫天氣氣象信息。電視媒體應當在電視螢幕上顯示高溫天氣預警標識。
高溫天氣預警標識分為橙色和紅色,其中日最高氣溫在37℃以上為橙色,40℃以上為紅色。
禁止刪改高溫天氣適時氣象信息和預警預報信息。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保障安全生產,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有關防暑和中暑急救宣傳教育,增強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自我勞動保護能力。

第八條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為一般高溫天氣,用人單位應當切實做好高溫天氣防暑降溫工作,制定並落實防暑降溫措施,確保防暑降溫設備、器材正常運行。

第九條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為中度高溫天氣,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並暫停12時至16時高溫時段工作。

第十條

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為強度高溫天氣,用人單位經採取降溫措施不能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7℃的(不含37℃),應當停止工作。因生產工藝要求不能停止工作的,應當暫停12時至16時高溫時段工作。因生產工藝要求不能暫停12時至16時高溫時段工作的,應當暫停高溫時段露天工作。因生產工藝要求必須在高溫時段露天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合理調整作息時間。

第十一條

因搶險救災需要或用人單位採取降溫措施使勞動者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7℃的(不含37℃),其工作時間安排不適用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強度或中度高溫天氣下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工會組織或勞動者可以在集體契約、勞動契約中約定適當提高高溫天氣期間工資支付標準。

第十三條

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用人單位除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外,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其中中度高溫天氣下按每人每天5元至10元標準發放,強度高溫天氣下按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標準發放。

第十四條

每年5月至9月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高溫天氣必需的勞動防護設施和用品,並加強對勞動防護設施和用品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因地制宜設立工間休息場所。
工間休息場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在工作區域內或離工作地點不遠的地方,並隔絕高溫和熱輻射影響;
(二)設有涼棚、座椅、風扇等基本防暑降溫設施,並備有清涼飲料和常用防暑藥品;有條件的可增設空調、噴霧風扇及淋浴設施;
(三)通風良好。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對患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天氣露天工作或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調整其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調整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的,應當採取應對突發疾病的預防措施。

第十八條

勞動者應當服從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規定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或對有關工作地點、工作崗位的調整安排。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配備相應的專(兼)職中暑救助人員。
勞動者出現中暑時,應當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病情嚴重的,應當送醫院治療。

第二十條

勞動者因在高溫天氣下工作引起中暑,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職業病診斷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向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中暑後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建立中暑事故報告制度。
發生中暑事故,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後及時書面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行政部門,由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組織調查和進行原因分析,並採取防治措施。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刪改高溫天氣適時氣象信息或預警預報信息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根據《重慶市氣象條例》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並造成勞動者身體健康受到嚴重損害或傷亡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中度高溫天氣下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6小時或未按本辦法規定暫停12時至16時高溫時段工作的;因生產工藝要求不能暫停高溫時段工作,未按本辦法規定暫停高溫時段露天工作的;因生產工藝要求必須在高溫時段露天工作,未按本辦法規定合理調整作息時間的;
(二)強度高溫天氣下採取降溫措施不能使工作場所溫度降至本辦法規定標準,未按本辦法規定停止工作的;因生產工藝要求不能停止工作,未按本辦法規定暫停12時至16時高溫時段工作的;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向勞動者提供高溫天氣必需的勞動防護設施和用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或未按本辦法規定標準向勞動者發放高溫補貼,每年5月至9月期間未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清涼飲料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有關工會組織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對處理結果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攝氏度(℃),除已註明的外,均含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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