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監察局

根據《高州市市級黨政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高辦發[2001]17號)和茂名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高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茂機編〔2010〕6號),設定中共高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市紀委)機關,高州市監察局與其合署辦公,在市委和茂名市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州市監察局
  • 職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
  • 類型:監察局
  • 地點:高州市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機構設定,辦公室,幹部室,監察綜合糾風室(掛市政府糾風辦的牌子),信訪室(舉報中心),第一紀檢監察室,第二紀檢監察室,案件審理室,黨風廉政建設室,執法監察室,宣傳教育調研室,效能監察室,其他事項,人員編制,附則,

職責調整

將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黨政群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小汽車定編的職責,以及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治理公路“三亂”的職責劃入市監察局。

主要職責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中央紀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紀委以及茂名市委、茂名市政府、茂名市紀委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協助市委抓好黨風建設,組織協調全市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監督檢查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及其領導成員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市政府頒發的決議和命令的情況。
(二)負責檢查並處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鎮(街道)黨的組織以及市管黨員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三)負責查處市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其領導成員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政紀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和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四)負責作出維護黨紀的決定,制定黨風、黨紀、政紀教育規劃;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做好紀檢監察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的教育工作。
(五)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理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擬定本市有關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參與制定黨內和政府內的有關規定。
(六)調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門和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制定有關政策規定的情況,對其違反國家法律和有損國家利益的條款,提出修改建議;變更或撤銷下級行政機關不適當的行政監察方面的決定和規定。
(七)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全市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牽頭組織指導全市抓好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執法監察工作以及綜合治理工作;負責督促實行黨務、政務、村務、廠務公開制度。
(八)切實履行雙重領導的職責,會同各鎮(街道)黨委、政府(辦事處)和紀委以及組織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紀檢監察幹部,審核、考察各鎮(街道)紀檢監察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和市紀委、監察局各派出機構以及市直單位紀檢監察機構主要領導幹部人選,並組織領導其開展紀檢監察工作;組織和指導紀檢監察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參加科級以上黨政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
(九)加強對行政決策、行政執行等施政過程和行為的監督;開展對國有企業等重點部門和行業效能監察;健全和完善效能監察機制及制度;嚴肅糾正和查處嚴重影響行政效能的行為;保障和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
(十)做好重要案件的組織協調,進行跟蹤督辦;開展案件綜合分析,總結辦案經驗,對辦案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十一)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小汽車定編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亂”督察隊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治理公路“三亂”工作。
(十二)承辦上級紀委、監察機關和市委、市政府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根據上述職責,市紀委機關、監察局內設11個副科級職能室。

辦公室

負責組織起草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工作報告;負責常委會、全委會及其他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協調機關各室的有關工作;承擔檔案印發、機要通訊、保密檔案、行政事務、賓客接待以及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案件管理工作,做好重要案件的組織協調,進行跟蹤督辦,開展案件綜合分析,總結辦案經驗,對辦案工作提出指導意見;負責對上級和本委(局)重要工作部署、決定決議、領導批辦事項以及重要案件等的督促檢查;編髮紀檢監察工作信息、情況簡報。負責機關黨支部日常黨務工作等。

幹部室

負責本委(局)機關及派出機構的人事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考察了解鎮(街道)紀委領導班子建設及其領導幹部成員的表現情況;審核各鎮(街道)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和市紀委、監察局各派出機構以及市直單位紀檢監察機構主要領導幹部人選;承辦本機關和派出機構幹部的考察、任免、調配、獎懲以及幹部的交流和管理工作;負責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研究分析紀檢監察系統的組織建設情況;承辦退休幹部工作。

監察綜合糾風室(掛市政府糾風辦的牌子)

負責起草向市人大、市政府報告的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報告,收集、綜合、分析全市行政監察工作;負責以監察局的名義與政府各部門的聯繫以及對鎮(街道)紀委的監察綜合工作的業務指導;負責辦理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建議和提案工作;承辦特邀監察員的選聘、聯絡和業務工作。負責綜合、分析部門和行業作風的建設情況,提出糾正不正之風的工作意見;督促、檢查、指導對不正之風的專項治理工作;協調對糾正工作的重要檢查活動和對頂風違紀典型案件的查處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治理公路“三亂”督察隊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治理公路“三亂”的工作;查處違反治理公路“三亂”規定的單位和個人。

信訪室(舉報中心)

受理民眾的來信、來訪和舉報事項,受理涉及黨風黨紀和政風政紀問題的檢舉、控告、申訴;督促、催辦轉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承辦的控告、申訴和其他重要的信訪問題;核查部分信訪舉報線索,綜合分析信訪舉報情況,協調處理信訪問題,疏導上訪民眾,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

第一紀檢監察室

負責承辦各鎮(街道)市管幹部違法違紀(黨紀、政紀)問題的案件以及其他重要複雜的大案要案檢查、核實工作,對鎮(街道)案件檢查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紀檢監察室

負責承辦市直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企事業單位及民眾團體市管幹部違法違紀(黨紀、政紀)問題的案件以及其他重要而複雜的大案、要案的檢查、核實工作,做好有關案件查處的協調工作,對各派出紀檢組案件檢查工作進行指導。

案件審理室

按照批准許可權,審理由市委、市政府和市紀委、市監察局批准立案的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審理呈報茂名市紀委、茂名市監察局審批的案件;審理下級紀委報審的主要案件;受理有關黨員和監察對象對黨紀、政紀處分不服的申訴等。

黨風廉政建設室

負責監督檢查和綜合分析全市黨風和廉政建設情況以及各單位黨委、黨組民主生活會的情況;組織重要的黨風廉政建設檢查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抓好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和預防、治理腐敗工作以及建立廉政檔案工作;履行市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負責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市黨政群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小汽車定編的審核、呈批和編後管理工作。

執法監察室

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各地各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決定、命令的情況,組織有關執法監察活動,及時反映匯報檢查情況;負責治理商業賄賂和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方面工作。

宣傳教育調研室

負責組織對黨員和政府工作人員進行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的工作,宣傳紀檢監察工作方針、政策,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新聞報導工作;負責全市紀檢監察工作重大問題及有關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起草修訂本市紀檢監察法規和政策規定,組織紀檢監察工作的理論研究。

效能監察室

加強對行政決策、執行等施政過程和行為的監督;開展對國有企業等重點部門和行業效能監察;負責受理行政效能投訴、黨政領導問責、機關作風明查暗訪、行政審批電子監察工作;健全和完善效能監察機制及制度;嚴肅糾正和查處嚴重影響行政效能的行為;保障和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

其他事項

在全市組建13個紀檢監察組,為市紀委、監察局的派出機構(副科級),名稱規範為中共高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高州市監察局第x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組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在市紀委、監察局授予的職權範圍內開展工作。紀檢監察組的主要職責是:
1、監督檢查授權監督管理單位及所屬系統黨政組織和領導幹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實施《黨章》、《行政監察法》及黨紀政紀條規規定範圍內的監督檢查。
2、督促檢查授權監督管理單位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對涉及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人員、重大項目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對黨政組織及領導幹部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受理對授權監督管理單位及所屬系統各級黨政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和控告;按照市紀委、監察局的要求查辦授權監督管理單位黨政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的違法違紀案件。
4、在授權監督管理單位開展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加強監督檢查,認真解決損害民眾利益的突出問題。
5、發揮組織協調職能,指導授權監督管理單位黨政組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督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的機制和體制。
6、承辦市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人員編制

市紀委機關、監察局行政編制33名,核銷事業編制5名。設:紀委書記1名、副書記3名,專職常委4名;監察局局長1名(由紀委副書記兼任)、副局長2名;室主任11名、副主任12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5名。
13個紀檢監察組行政編制45名(其中21名從鎮級的行政編制總額中調劑使用),核銷事業編制12名。設:組長13名,副組長16名(正股級)。
根據有關規定和實有人員的縮減,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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