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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紹,案件判決,
案件介紹
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高尚坤、陶坤偉、陶玉勇、王殿步搶劫、盜竊、搶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桂蘭、劉洪濤劉艷劉蘭成劉洪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
案件判決
於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阜刑初字第0008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被告人高尚坤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決定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陶坤偉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萬元。以被告人陶玉勇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萬元。以被告人王殿步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5000元;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25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26萬元;沒收作案工具,追繳四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桂蘭、劉洪濤、劉艷、劉蘭成、劉洪飛的經濟損失,被告人高尚坤賠償219,519元,被告人陶坤偉賠償87,807.6元,被告人陶玉勇賠償87,807.6元,被告人王殿步賠償43,903.8元,四被告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原審被告人高尚坤、陶玉勇、王殿步及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均不服,分別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