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能源發展和改革、價格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牽頭研究全區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負責本系統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巨觀經濟形勢,提出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經濟結構最佳化、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三)負責監測巨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巨觀調控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搞好總量平衡,綜合協調處理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四)負責匯總分析全區財政、金融等方面情況,參與擬訂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具體辦法,綜合分析政策執行效果;負責全區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多渠道融資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財政、金融、價格和產業政策等經濟槓桿,保證全區國民經濟計畫和發展規劃的實施。
(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工作。
(六)編制和執行全區價格調整改革規劃,提出年度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並組織實施,管理上級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承擔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價格監督檢查、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價格監測、價格認證等工作。
(七)負責全區投資巨觀管理和協調推進重大項目建設。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安排區級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或轉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和資源開發利用、外資、境外投資項目。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和政策,指導和協調國外貸款項目實施。負責建設項目規劃儲備和重點項目實施的綜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八)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全區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關係,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擬訂重大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全區重大生產力合理布局,協調推進全區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指導全區自主創新體系建設發展。
(九)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組織銜接上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實施和監測評估,組織擬訂區域協調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十)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研究分析區內外市場和對外貿易運行情況,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並監督執行。
(十一)負責全區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政策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
(十二)推進可持續發展,負責全區節能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全區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處理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實施上級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擬訂全區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全區能源行業管理,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跟蹤了解能源運行和安全狀況,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
(十三)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能源發展和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在上級能源部門的指導下制訂開展能源對外合作規劃,按照規定許可權上報核准能源境外投資項目。負責擬訂全區能源發展總體規劃和行業、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促進能源發展、提高能源保障、最佳化能源結構、推進能源節約的政策措施,擬訂全區能源相關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負責全區能源行業管理、擬訂全區實施上級能源行業標準和準入條件的具體辦法,統籌掌握、監測全區能源發展情況,指導農村能源發展工作,指導協調能源行業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能源科技進步工作,推廣套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
(十四)負責協調爭取上級對我區能源行業的生產力和重大項目布局和發展能源產業政策、項目、資金支持,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能源項目。負責協調全區能源建設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全區重大能源投資項目建設中的征地拆遷、工程建設、運營管理等有關問題,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十五)負責組織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規劃、計畫,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與裝備動員有關工作。
(十六)負責與上級鐵路建設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銜接,組織協調和處理全區鐵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征地拆遷、建設過程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協同做好全區鐵路建設規劃及年度計畫編制的相關工作。
(十七)負責指導、協調並綜合管理全區招標投標工作,依法對國、省、市重大建設項目和區審批(核准、備案)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十八)負責全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
(十九)負責擬訂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計畫,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全過程的稽察。
(二十)承擔區實施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區項目推動戰略領導小組和節能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二十一)承擔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二)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
南充市高坪區發展和改革局(掛南充市高坪區物價局牌子)設 15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政務和目標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會議組織及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局機關文秘、政務、人事、黨務、信息、財務、資產、物業管理、檔案、機要、保密、保衛、維穩等行政事務;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區發展和改革局信息發布;承擔系統內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本系統業務培訓;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招標投標管理股)
參與起草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參與研究經濟社會發展、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承擔本系統、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承擔職責範圍內行政執法監督、行政應訴、行政調解和規範性檔案審核和備案工作。
負責指導和協調招標投標工作,組織擬訂招標投標配套規定;協助上級發改委負責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的轉報及管理。綜合管理招標投標(比選)活動,負責本級審批(核准、備案)項目招標檔案的審查和備案,監督招標投標活動,受理相關投訴,調查違規行為;統籌監督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契約的執行情況並組織後評估工作。
(三)綜合規劃股(區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辦公室)
研究提出包括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和目標政策在內的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搞好年度發展計畫與中長期發展規劃的銜接;綜合分析、研究全區國民經濟形勢,做好對國民經濟運行態勢及計畫執行情況的預測、監測和預警,加強對國際經濟、全省和同類地區經濟發展與本區現狀的比較研究。
研究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動員工作方針、政策、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動員預案、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轉報、安排全區國民經濟動員重大項目;協調處理國民經濟動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研究提出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匯總編制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提出中長期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重大政策建議;提出全區第三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引導第三產業發展方向;銜接平衡各行業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民營經濟發展規劃;負責組織全區國民經濟動員信息系統的建設與管理,轉報、安排全區國民經濟和裝備動員重大項目。
研究提出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建議,承辦區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和區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四)投資管理股
分析全區固定資產投資狀況,研究提出全區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措施,完善企業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核准、備案管理辦法;研究提出全區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安排建議,編制政法、城建環保基礎設施發展建設規劃並負責審核、轉報使用上級財政資金項目投資計畫。按管理許可權負責黨政機關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批。
負責編制重點建設項目的規劃、儲備和年度投資計畫;負責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提出加強重點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重點建設項目計畫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重點建設項目實施工作,協調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要素支持和資源配置中的相關事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的審批、核准、備案、審查等工作;匯總並發布重點建設項目進展情況;指導全區重點項目儲備、建設、管理工作。
(五)經濟體制改革股
研究提出全區經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等重大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
研究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情況,擬訂和協調就業、社會保障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以及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戰略和政策;轉報、安排財政性資金的相關建設項目;推進相關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六)社會發展股
研究分析社會發展形式,綜合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區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平衡人口和計畫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民政、社會團體、婦女兒童等發展規劃、計畫並監督評估其實施情況;提出社會發展重大項目布局建議,綜合平衡社會發展項目建設資金,審核社會發展領域項目並協調組織實施;審核、轉報和安排財政性資金的社會發展項目。
(七)農村經濟股
研究提出全區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有關政策建議,銜接平衡全區農業、水利、林業、畜牧業等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組織編制有關農業基礎設施投資計畫並審核、轉報和安排財政性資金重大項目;編制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生態建設重大項目。
(八)工交商貿股
研究提出全區工業發展布局、審核和轉報重大工業建設項目;研究提出全區工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編制全區工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合理規劃、綜合平衡新建重大項目布局,協調工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審核和轉報大中型建設項目。
研究提出全區交通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編制全區交通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審核和轉報全區交通重點建設項目(含利用外資項目);負責全區公路、航空、鐵路、水運建設的綜合平衡以及發展中重大問題的協調處理工作。
研究分析區內財政、金融等運行形勢。提出全區全社會資金平衡計畫和政策措施;負責全區地方企業貼息資金的管理工作;指導提出全區價格水平中長期調控目標及年度調控計畫。
研究提出全區內外貿易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方針政策;編制重要商品的供需總量平衡、年度計畫及重點商品的進出口總量計畫;指導、協調監督糧食、棉花等重要物資的儲備計畫;審查和轉報市場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指導和協調糧食綜合平衡與巨觀調控。
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總規模和投向,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及境外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區全口徑外債(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或修訂全區工商領域外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審核和轉報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重大項目。
(九)能源管理辦公室(資源環保股)
研究提出並協調解決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定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發展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技術改造項目除外)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審核、轉報和安排資源節約、綜合利用、循環經濟和污染治理上級財政性資金項目;組織協調重大節能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組織擬定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承辦區節能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具體工作。協調研究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審核和轉報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能源發展和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訂全區能源發展總體規劃和行業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促進能源發展、提高能源保障、最佳化能源結構、推進能源節約的政策措施,按照上級要求擬訂全區能源相關體制改革的具體實施方案;負責擬訂我區實施上級能源行業標準和準入條件的具體辦法,統籌掌握、監測全區能源發展情況,指導協調能源行業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能源科技進步工作;負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業管理,指導協調農村能源、農村電網建設與改造、“送電下鄉”等相關工作;負責協調爭取上級對我區能源行業的生產力和重大項目布局,爭取上級對我區發展能源產業的政策、項目、資金支持;負責協調處理能源項目(含電力、油氣、煉油、生物柴油)前期工作涉及有關工作,提出全區能源發展項目工作方案、實施辦法、項目管理辦法;負責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備案、轉報能源項目,做好能源項目管理工作;負責能源行業統計、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跟蹤了解能源運行和安全狀況,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在上級能源局指導下制訂開展能源對外合作,按照規定許可權上報核准能源境外投資項目;參與制訂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參與能源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負責全區能源建設中重大問題的協調處理工作,協調解決全區重大能源投資項目建設中的征地拆遷、工程建設、運營管理等有關問題;負責制定推進項目建設的工作辦法、措施、落實督查督辦,保障能源項目建設順利實施。
(十)成本調查監審股
負責成本工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對列入政府定價成本監審目錄、價格聽證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實施定價成本監審,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開展定期成本監審,建立成本台賬,對依法採取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成本監審;負責農產品成本收益調查、重要商品和服務成本調查,核算重要商品和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利潤水平並向社會公布;負責暴利、低價傾銷和價格壟斷等價格違法行為處罰中的成本確認。
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旅遊價格的法規和政策;按許可權制訂列名管理的公益服務收費、公用事業價格、醫療服務價格、中介服務收費、房地產價格、旅遊價格等服務價格;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和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發放和收費年審,依法清理整頓不合理收費,協調有關收費爭議。
根據國家價格聽證目錄按管理許可權組織價格聽證;監督和規範市場價格行為;負責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參與重要商品儲備制度運作和監督;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價格管理的法規、政策、項目及標準,組織實施對市場調節價藥品、醫療器械價格監管;負責重要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管理;組織實施水、電、氣、石油等各類資源價格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環境價格、交通運輸價格、工業品價格法規和政策;承擔有關價格審核、審批工作,協調有關價格爭議。
(十一)價格監督檢查股
負責組織實施價格行政執法,負責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調查和處理價格投訴舉報,對價格違法行為、違法收費行為進行立案檢查處理,對不正當價格行為提出處理意見;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騙、價格暴利和低價傾銷等不正當競爭,指導行業價格自律,對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的監督管理;開展價格服務、組織指導價格、收費的社會監督。負責監測全區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預測預警市場價格運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針對市場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異常波動開展應急監測,做好市場價格分析;負責全區價格監測網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管理,負責價格政策公布和價格信息發布工作。
(十二)鐵路建設綜合股
負責與上級鐵路及其相關部門的工作銜接,組織協調和解決處理轄區內鐵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參與鐵路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工作,負責鐵路建設項目進度統計、情況匯總。承擔鐵路項目建設過程中重大問題的協調處理工作;協調解決鐵路建設征地拆遷、工程建設、運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參與爭取上級對我區鐵路建設政策和資金的支持,督促征地拆遷資金和資本金籌集等的落實到位,做好鐵路建設中的維穩和信訪工作,保障鐵路項目順利實施。
(十三)區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
負責擬訂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計畫,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全過程的稽察;跟蹤檢查相關行業和地方貫徹執行國家投資政策和規定情況;組織開展上級安排資金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檢查;按上級有關規定對違規問題進行處理;承擔稽察工作的綜合調研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稽察報告的審核和稽察意見、信息的綜合處理;負責稽察特派員的工作聯絡、協調和服務。
稽察特派員的主要職責:對上級安排資金項目的審批程式、建設資金使用、工程招標投標、開工建設條件、建設進度、工程質量、投資概算控制以及工程竣工驗收等建設活動進行全過程的稽察和監督檢查,及時提出稽察報告;協調、督促有關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整改。
(十四)重點建設項目股
負責與上級相關部門的工作銜接,組織協調和解決處理轄區內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工作,負責重點建設項目進度統計、情況匯總。承擔重點項目的建設、運營管理中重大問題的協調處理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的征地拆遷、工程建設、運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參與爭取上級對重點建設政策和資金支持,督促建設項目中的征地拆遷資金和資本金籌集等的落實到位,做好重點項目建設的維穩和信訪工作,保障建設項目順利實施。
(十五)行政審批股
承辦區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