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價優先法

以其出價較高者,有應募公債券的優先權。從出價最高者依次往下排,直到發行數額被認購光為止。由於過多發行債券有其不利的一面,因而在應募數額超過招募數額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政府為公債發行條例的規定數額所限制,不能全部予以接受時,就制定各應募人可購買公債券的辦法。高價優先法即是辦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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