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訴訟

體育法學術語。

體育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體育糾紛案件的過程中和一切訴訟參與人所進行的各種體育訴訟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體育訴訟關係的總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訴訟
  • 外文名:sport lawsuit
(1)概念
體育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體育糾紛案件的過程中和一切訴訟參與人所進行的各種體育訴訟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體育訴訟關係的總和。訴訟方式可以處理各種體育糾紛,各國國內的體育訴訟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國際體育糾紛由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簡稱CAS )來受理和審理。
(2)類型
第一類是體育刑事訴訟,指行為人因違反《體育法》的規定而構成犯罪並應依法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體育訴訟案件。
第二類是體育民事訴訟,指因行為人侵害體育法律關係主體的合法權益而應當承擔民事法律後果的訴訟案件。
第三類是體育行政訴訟,指行為人因違反《體育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構成行政違法而依法應當承擔行政法律後果的訴訟案件。
(3)我國現行體育訴訟機制的不足
第一,訴訟解決體育爭議的成本過高。由於訴訟程式設定的嚴格性、規範性、完整性,使得訴訟幾乎是所有爭議解決方式中成本最高的如案件可能經過一審、二審或再審,耗時太長,不如仲裁“一裁終局”簡捷迅速此外,巨額的律師費、訴訟費的支付,因為參加訴訟而導致的時間的耽誤、精力的浪費,對當事人的精神與物質來講都是一種沉重的負擔。
第二,司法解決具有滯後性與遲延性。體育糾紛的解決具有緊迫性,比如奧運會中運動員的參賽資格問題,比賽即將開始,如果就運動員的參賽資格產生了爭議,此時若把爭議提交給法院來解決,等法院審理完畢.比賽可能已經結束了。
第三,從審判業務、能力來看,有些體育糾紛普通法官很難做出正確的判斷。體育活動的開展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則,特別是競技性體育,規則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與技術性這種性質決定了體育糾紛也有著很強的專業、技術色彩,有些事實的認定還需要專門機構做出鑑定結論,如“假球”、“黑哨”、興奮劑事件等普通法官不了解體育運動中的規則與技術要求,很難做出公正的裁判,從而影響司法公正。
第四,從社會效益的角度來考慮,訴訟的效果不利於體育事業的開展。尤其對於運動員與俱樂部之間的體育糾紛,如果對簿公堂,不利於以後的進一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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