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糾紛

體育法學術語。

體育糾紛是指在體育活動中以及解決與體育相關的各種事務中,各種體育活動主體之間發生的、以體育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糾紛
  • 外文名:Sport Dispute
  • :體育法學
(1)概念
體育糾紛是指在體育活動中以及解決與體育相關的各種事務中,各種體育活動主體之間發生的、以體育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
(2)體育糾紛的類型
第一,體育活動中的人身權糾紛,主要是人身損害事故糾紛,運動員、運動隊註冊資格糾紛,教練員、裁判員資格的確定和等級的認定糾紛。
第二,體育活動中的契約糾紛,主要是指由於體育領域的轉讓契約、贊助契約、許可契約、聘用契約引發的糾紛。
第三,體育活動中的財產權屬糾紛。主要是由於體育活動中的舉辦權、轉播權、著作權、技術秘密、廣告權等含有經濟利益的權屬糾紛。
第四,侵犯體育機構的自主權和非體育機構的自主權而引起的糾紛。
第五,因對體育社團給予的處罰不服而引起的糾紛。
(3)體育糾紛的特徵
第一,體育糾紛主體的特定性。體育糾紛的主體必須是具體且特定的行為主體,即以公民身份出現的從事體育運動的人(包括運動員、教練員、觀眾、體育官員、體育經紀人等)、以法人身份出現的體育活動中的企業、組織的管理者、以國家身份出現的重大體育賽事的組織者、管理者及體育行業協會、社團管理者等。
第二,體育糾紛主體利益的真實對抗性。體育糾紛源於體育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權利義務關係的失衡。這種失衡必將是有利或有害於一方,表現為當事人無法調適和忍受的利益衝突和對抗。比如,比賽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採用違反比賽規則的行為(如服用違禁藥物)與另一方對抗,從而損害另一方的體育利益。
第三,體育糾紛過程的動態性。從過程上來看,體育糾紛是當糾紛主體相對一致的利益平衡被打亂,糾紛主體利用各種手段,盡力維護自己利益而在多次博弈中重新尋找平衡的動態過程;從實質上來說,既是糾紛主體相互行為的過程,也是社會運動過程。因此,體育糾紛具有動態性。
第四,內容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體育活動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使得體育糾紛也有很強的專業和技術色彩,如“假球”、“黑哨”和興奮劑事件等,他們的認定需要專門的機構做成論證和結論,而難以由普通法院的法官來判定。
第五,具有較高的社會公開性。由於現代體育運動與大眾傳播媒介共存,不僅體育運動成績、表演、比賽具有很高的新聞價值,而且它暴露出來的糾紛問題具有很高的社會吸引力,因此體育糾紛的解決必須是相對正確的、果斷的和高透明度的,否則會引起媒體與公眾的廣泛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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