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法學術語。
體育糾紛調解是指經過第三方的排除疏導、說服教育,發生體育糾紛的當事人依法自願達成協定,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糾紛調解
- 外文名:Intermediation of sport disputes
- :體育法學
(1)概念
體育糾紛調解是指經過第三方的排除疏導、說服教育,發生體育糾紛的當事人依法自願達成協定,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
(2)體育糾紛調解的基本原則:自願原則、合法原則、民主原則。
(3)體育糾紛調解的具體方式:民間調解、專門機構調解、法院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
(4)體育糾紛調解的基本程式
首先,受理。方式有兩種:一是當事人自願申請,提交調解協定(包括口頭協定);二是主動介入。這在法院調解和行政調解方式中常見。
其次,選擇調解員。必須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的選擇無異議。
再次,進行調解。一方面要調查事實、分清是非,為調節打好基礎;另一方面,主持調解,進行疏導、協調,堅持自願原則,不得進行強行調解。
最後,調解結束。調解一旦達成協定,應由糾紛當事人雙方和主持調解的人員簽名或蓋章,送達給當事人雙方後,雙方當事人應忠於調解協定,自覺履行協定,調解結束;若雙方未達成協定,調解程式即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