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社會組織

體育社會組織

體育社會組織是指體育社團(包括項目和人群協會)、體育民辦非企業單位、體育基金會、自發性民眾體育組織(包括健身活動站點、團隊、網路組織等)等以發展民眾體育為目的非營利性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社會組織
體育社團,體育民辦非企業單位,體育基金會,自發性民眾體育組織,

體育社團

社團是指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的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社會組織。體育社團就是以體育運動為目的或活動內容的社會團體。
體育社團有如下性質:民間性:社會團體無論學理上還是法理上都確定為民間組織,這是體育社團的基本社會定位。非營利性:體育社團不能以盈利為目的,雖然一些體育社團從事經營活動,但最終目的仍然必須是為了擴大體育社會效益。互益性:體育社團成員要在所組織的活動中互利互惠,這也是社團成立的出發點。同類相聚性:體育社團是一種圍繞體育的某種性質的人們的集合,或進行同一體育項目或開展共提供聯誼交流。
體育社團的基本功能是:代表群體參與政治活動,協助政府體育部門完成某些政府職能,發展成員在體育知識、技術、技能方面的素質為成員尋求體育機會,護成員的個別權益和群體權益。

體育民辦非企業單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概念在中國最早出現在1998年,而實際上,類似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機構在中國很早就有,只不過那時被稱作民辦事業單位。1998年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一次使其正式成為法律上的概念。2000年,《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國家體育總局通過並發布施行。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常簡稱為體育民非。根據國家體育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聯合發布的《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以開展體育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民辦中心、院、社、俱樂部、場、館等社會組織。
根據以上規定,體育民非主要從事以下五類業務:(一)體育健身的技術指導與服務;(二)體育娛樂與休閒的技術指導、組織、服務;(三)體育競賽的表演、組織、服務;(四)體育人才的培養與技術培訓;(五)其他體育活動。因為體育民非天然的體現非營利性的特點《辦法》同時規定,體育民非獲取發展資金的來源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接受捐贈、資助;(二)接受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委託項目資金;(三)為社會提供與業務相關的有償服務所獲得的報酬;(四)其他合法收入。在我國,體育民非的主要存在形式是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和各類民辦武校等。

體育基金會

體育基金會是基金會的一種,與其他基金會相比,體育基金會作為體育慈善的主要運營機構更有指向性地支持和發展體育慈善事業。體育基金會也可分為公募體育基金會和非公募體育基金會。
公募體育基金會屬於公共籌款型基金會,主要靠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獲得資金,以從事體育公益事業,公募基金會按照募集資金的地域性又可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全國性的公募體育基金會,其募捐的地域範圍在國內是不受限制的;地方性的公募體育基金會只能在其註冊的省級行政區域內進行募捐。截至2013年,我國有公募基金會1368家,其中公募體育基金會26家,占1.9%。在26家公募體育基金會中,全國性體育基金會有3家,分別是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原名中國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和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其餘23家為地方性公募體育基金會。
相對於公募體育基金會,非公募體育基金會可以理解為獨立基金型的基金會。我國非公募體育基金會主要是在2004年《基金會管理條例》頒布後,伴隨著北京奧運的契機大量成立的。除早期成立的四川省發展職工體育基金會外,新成立的非公募體育基金會主要分布在沿海發達地區,業務主管部門也更多地選擇除體育部門外的其他政府部門。非公募體育基金會受法律規定,不得面向社會公眾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其資金來源主要是接受特定對象的捐贈資金及資金的增值,以此從事體育公益事業。截至2013年,我國非公募基金會2031家,非公募體育基金會共有20家,占0.98%。在20家非公募體育基金會中,全國性體育基金會有2家,分別是薩馬蘭奇體育發展基金會、桃源居公益事業發展基金會,另外18家為地方性非公募體育基金會。

自發性民眾體育組織

自發性民眾體育組織,是指民眾自發成立的,以不同體育興趣、愛好、目的聚合在一起的群體,開展豐富多樣的體育活動,通過學習、練習、競賽、展示交流等活動使社會的個體通過體育健身活動凝聚成為最廣泛的體育參與群體。
由於自發性民眾體育組織開展的活動形式多樣、參與方式簡便、活動場地就近而容易得到大眾的認同,體育健身活動構建了和諧社會的基礎,也強化了民眾參與健康文化活動的意識,其倡導的自我管理、自我協調的管理方式,客觀上培養了公民參與管理社會的能動性。這在一定程度上推進了政府與社會組織職能的轉變。
自發性民眾組織在法律地位上還是“空白”。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巨觀制度環境是一種有利於自發性民眾體育組織生長的環境,這也是這類組織得以迅速發展的原因。但中國對體育社會組織管理採取“雙重管理”,造成了自發性民眾體育組織難以登記註冊成為社團,而部分省市試行“備案”制的規範性還在探索過程中,這就導致了大量的自發性民眾體育組織客觀存在,又游離於社團的大門之外,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同時,自發性民眾體育組織數量龐大,這些組織活動較為鬆散,難有固定場所,管理難度較大,在發展過程中面臨監督、評估和自律機制缺失,一定程度上構成了潛在的不利於社會穩定發展的因素。
部分地方政府嘗試採用備案制對自發性民眾體育組織進行管理。備案制主要是解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自發性民眾體育組織的合法性問題。當前,一些地方對於原先雙重管理體制有所突破,由所在地區縣民政部門擔任備案管理機關。廣東、江蘇開始試行自發性民眾體育組織備案制,備案制的推出既有利於管理機關及時了解社會團體的發展情況,對自發性民眾體育組織的結構和總量進行巨觀調控,有針對性地實施工作指導,也有利於掌握自發性民眾體育組織的動態,以便於有效引導和規範化發展,更好地做好站點的培育、資助工作。從規範和便於開展活動看,將備案的自發性民眾體育組織納入到各級政府扶持和服務的體系中,引導和規範自發性民眾體育組織向社團組織發展,是符合當前國情的一條路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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