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權利能力

體育法學術語。體育權利能力是指體育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體育權利和承擔體育義務的能力或資格。這種體育權利能力雖然並非體育法主體對體育權利的實際享有和對體育義務的實際履行,但卻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權利能力
  • 外文名:ability of sport rights
1. 概念
體育權利能力是指體育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體育權利和承擔體育義務的能力或資格。這種體育權利能力雖然並非體育法主體對體育權利的實際享有和對體育義務的實際履行,但卻是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
2. 體育權利能力的類型
根據體育法律關係對其主體的要求不同,可以把體育權利能力分為兩大類:一般體育權利能力和特殊體育權利能力。
一般體育權利能力是指一般體育法律關係中所有主體都擁有體育權利能力。例如:我國95年《體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提倡公民參加社會體育活動,增進身心健康。”也就是說,我國公民作為社會體育活動的參加者,不分民族、性別、年齡、職業、財產狀況和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參與社會體育活動的權利能力。
特殊體育權利能力是指體育法主體享有特定體育權利、承擔特定體育義務的權利能力。這種體育權利能力被體育法律、法規限制在一定範圍內,未經《體育法》特別規定的其他體育法律關係主體都不具有這種能力。例如:同屬於公民,但只有經過註冊的運動員才能根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有關的體育競賽和運動員之間的人員流動,從而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註冊運動員所享有的體育權利能力,是其他體育法主體無法享有的,具有明顯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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