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法學術語。體育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體育組織。它是體育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但並非所有的體育社會組織都能成為體育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法人
- 外文名:sport corporation
1. 概念
體育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體育組織。它是體育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但並非所有的體育社會組織都能成為體育法人。
2. 體育法人的必備條件
第一,依法成立。體育法人必須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式成立,否則不能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這是體育法人參與體育法律關係的基本條件,只有具備一定的財產和經費,才能對其法律行為產生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體育法人的名稱是區別其他法人的標誌,表明該體育法人的性質和業務範圍,是其獨立主體的表現。體育法人的組織機構是其日常工作和從事體育活動必不可少的常設機構。
第四,能夠獨立承擔責任。體育法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3. 體育法人的類型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劃分,體育法人可分為以下四個類型:①機關法人(國家體育總局、各級地方政府主管體育工作的部門)②事業法人(體育科研機構、體育院校)③企業法人(體育有限責任公司)④體育社會團體法人(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各體育單項協會)。它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各自享有不同的體育權利和承擔不同的體育義務,是體育運動中最常見、最活躍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