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
體育權利是國家通過體育法律規定,對體育法律關係的主體可以自己決定做出某些行為的許可和保障,如公民有觀看體育比賽的權利,企業法人有自主經營的權利,體育團體享有自由開展體育活動的權力。在以權利為本體的現代社會,各國對人的權利的保障越來越重視。我國體育法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在各方面對公民行使體育權利進行保障,為公民參加體育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國公民享有的體育權利十分廣泛,包括人身權、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權利。
(2)體育權利與人權的關係
體育權利是公民享有的法律賦予的權利,是一種公民權。它是法律層面上的權利,與體育人權有區別。
公民權是憲法規定的本國公民所享有的權利,而人權是作為一個人生來就該享有的自然性權利,是人作為人享有的或應當享有的一切權利。體育權利是人權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它的外延比人權小得多。
從法學理論講,人權是公民權的基礎和源泉。公民權是由人權所派生的。人權可以劃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應有權利。人權首先是一種道德權利,即基於人的本性和本質所應該享有的權利。人人都要求生存,人如果失去了這些權利就失去了做人的資格。第二個層次是法律權利。人的應有權利只有法律確認為法律權利後才有實現的可能。這是法律意義上的人權,即公民權。公民權的初始形態和萌芽階段就是人權。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公民權的內容不斷豐富,公民享有的政治權利、自由權利、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越來越廣泛。第三個層次是實有權利,即實實在在的現實權利。
體育權利就是指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是體育人權的一種法律化,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