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法律關係

體育法律關係是指體育法律規範所調整的人們在進行體育運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權利義務關係是根據《憲法》、《體育法》以及相關的體育法律規範建立起來的,反映了體育活動主體的意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法律關係
  • 外文名:legal relationship in sport
  • :體育
  • :法律
  • :體育法學
(1)概念:體育法律關係是指體育法律規範所調整的人們在進行體育運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這種權利義務關係是根據《憲法》、《體育法》以及相關的體育法律規範建立起來的,反映了體育活動主體的意志。
(2)體育法律關係的種類
第一,調整性和保護性的體育法律關係
這是從體育法律和法規的專門職能上進行劃分的。調整性體育法律關係執行著法律的高級職能,是在調整性規範的基礎上形成的。如我國1995年《體育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管理體育工作。”這就明確了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在全國體育工作中的地位和職責,也調整了它同國務院其他部門在體育方面各自的職責和作用。
保護性法律關係執行的是法律的保護職能,是在護法行為基礎上產生的,反映了法律調整對象中有不正常現象。如我國1995年《體育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對青年、少年、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增進青年、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保護性體育法律關係是行使國家權力保護職能,其內容包含了國家的強制作用。
第二,積極性和消極性體育法律關係
這是按調整性體育法律關係中的積極中心的性質不同進行分類的。積極性體育法律關係是行為規範確定的義務人有積極行為的義務,如外國人來我國登山,必須按照一定程式辦理有關手續,並遵守有關規定。
消極性體育法律關係是指承擔義務的人有消極內容的義務,如我國1995年《體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體育競賽實行公平競爭的原則。體育競賽的組織者和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應當遵守體育道德,不得弄虛作假……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體育競賽從事賭博活動。”
第三,所有制不同的體育法律關係
這是根據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不同來劃分的。所有制不同,體育法律關係也不同,如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和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的職工對本單位擁有的體育場地、器材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同的。不過,這種根據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不同來劃分的體育法律關係的理論和實踐意義正在逐步減弱。
(3)體育法律關係的構成
體育法律關係由體育法律關係的主體、體育法律關係的客體和體育法律關係的內容三個要素構成。這三者之間是緊密聯繫、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抽取或變更任何一個組成要素都不能構成原來意義上的體育法律關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