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權利的法學研究

體育權利的法學研究是饒曉紅所寫的有關現代法治普遍遵循權利為本的理念,即立法首先是為了保障權利,在明確認可權利的基礎上進而明確規定對應權利的相關義務。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論文作者
饒曉紅著
導師
周愛光指導
學科專業
體育人文社會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華南師範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8
關鍵字
體育法 權利 權力
館藏號
D912.1
館藏目錄
2010\D912.1\16

內容簡介

現代法治普遍遵循權利為本的理念,即立法首先是為了保障權利,在明確認可權利的基礎上進而明確規定對應權利的相關義務。現代法治還普遍遵循公民權利為本的理念,即國家、集體等強制性權力不僅來源於而且應服務於公民權利。權利的實質是利益,利益分配既是引發社會衝突的根本起因,又是解決社會衝突的根本途徑。社會正義的最大化實現有賴於權利與義務、權利與權力等利益關係在立法應然層面及司法、執法等實然層面的切實制衡。 體育權利是體育利益主體及相關分配形式在法律上的認可與確立。體育持續健康發展有賴於體育社會的法治化,體育社會的法治化則有賴於對體育權利最大化地公正分配,體育權利是體育相關立法、司法、執法和守法的主旨,它在法律應然和實然各個層面的表現是考察體育社會法治環境的焦點。 我國《體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確認可體育權利,體育權利在立法應然層面既不明確也不系統,導致體育社會衝突不斷發生而又多數不能援法解決,體育社會的法治化進程已明顯滯後於體育持續健康發展的時代性和現實性需求。體育權利問題是體育法學中的重要問題之一,目前國內學者對其尚乏系統深入的學理性研究,與國外相關學術思想的交流也不多。本論文以法學理論為支撐,運用文獻資料法、價值分析法、歷史考察法、案例分析法、法律解釋法、邏輯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從應然和實然兩個層面,對體育權利的法律形成、價值訴求、概念、體系、運作及其保障等進行了系統論證,得出以下結論。 一、體育權利的應然核心是自然法思想,體育的自身屬性也緊密契合於自然法思想。以自然法思想為指導,體育權利應作為普遍的公民權利在國家法律中加以認可,確立自然法意義上的體育權利是還原、固定體育本質的必要制度範式。只有人人平等享有體育權利,體育才能始終沿循自身規律持續健康發展,否則體育發展將因體育利益的不當分配而步入歧途。 二、體育權利一方面凝聚法律的價值,主要指正義和秩序等;另一方面凝聚體育的價值,主要指自健、自我教育和自我超越等,對體育權利的立法和司法應充分尊重其價值雙重性,不能偏執其一。 三、體育權利是一種人格權,屬於民事調整的範疇。體育權利的要素包括利益、自由、資格、主張和法的強制等五個方面。體育權利與其它民事權利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客體與內容。在實施過程中,體育權利經常會與勞動權、休息權、健康權等公民基本權利產生法律上的競合,容易導致權利混淆或權利糾紛,但只要明確體育權利客體的特殊性,並適當運用競合理論,權利糾紛就不難解決。 四、體育權利的唯一適格主體只能是個體的公民,而不可能是具有法律擬制人格的包括國家在內的任何團體和組織。體育權利的個體性決定了體育資源的初次社會分配對象應歸於普遍的公民,如此才能實現體育社會正義的最大化。體育權利的個體性還決定了體育權利的運作應由國家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具體的運作方式應強調公民的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與自我完善 五、體育權利是否以成文法加以認可取決於國家的法律傳統。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不會明確規定體育權利,但體育權利的精神核心已完全為憲法精神所吸收。大陸法系國家則有必要對體育權利以明文方式確定,否則人們無法對其作出權重判斷,因而也不會對其給予充分的尊重。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儘管頒布了《體育法》,但該法並沒有明確認可公民體育權利,反映出國家對體育事業的支持主要是以國家和社會為本位,而不是以公民為本位,公民體育權利亟待法律上的修改和完善。 六、體育權利的私性決定對體育權利的保障應配置多元的權利救濟機制,無論何種形式的救濟,都應關注對公共權力的制約。公共權力不僅包括國家權力,也包括社會公權。體育權利的私力救濟方式有協商、調解和仲裁等,公力救濟方式有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和憲法訴訟等。體育權利的私性決定了司法機關不宜輕易介入體育權利的糾紛解決,但公力救濟是國家主權的象徵,一旦公民確有必要提起訴訟,司法機關應當適時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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