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是國家體委、國家保密局1990年5月26日發布的規定。
發布信息
章程
(一)妨害體育工作重大決策貫徹落實的;
(二)對我國舉辦或參與國際體育活動所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構成威脅的;J
(三)妨害優秀運動隊或優秀運動員在重大比賽中發揮優異水平的;
(四)對我與港、澳、、台之間以及對外體育交流中帶來不良影響的;
(五)危及體育交流中的秘密情報及其來源安全的;
(六)使體育對外經營談判中經濟利益受到損害的;
(七)給重點部位、重要人士的安全帶來危害的;
(八)給體育信息系統的安全、可靠帶來威脅的。
第二條 體育工作中國家秘密的密級具體範圍如下:
(一)絕密級事項
1、我國舉辦將國際體育活動中反恐怖、破壞事件的部署及安全防範措施,
2、體育活動中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秘密情報及其來源。
(二)機密級事項
1、體育工作中不宜公布的涉及重大政治、政策問題的事項;
2、我國優秀運動隊獨有的或處於世界尖端水平的訓練方法和手段;
3、用於提高運動員身體機能的獨有的中草藥配方、傳統處方和技術措施;
4、體育團、隊出國訪問的安全保衛方案;
5、體育外事活動中內定的政策、策略;
6、與港、澳、台地區開展體育交流的內部政策、策略以及涉及重要人士安全的事項;
7、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級事項
1、黨和國家領導人、外國政府要員觀看體育比賽的安全保衛方案;
2、易燃、易爆體育器材倉庫的安全保衛措施;
3、優秀運動隊的訓練計畫以及參加重大國際比賽陣容設計和技術、戰術方案;
4、我國特有的體育科研成果的關鍵技術;
5、我國獨有的或對國外實行保密的體育訓練設備;
6、體育業務的秘密情報;
7、在國際體育交流中,我方需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8、體育對外經營中的談判預案。
第三條 本規定自1990年5月26日起生效,國家體委1987年制定的《體育工作保密暫行規定》中有關保密範圍和密級劃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