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3部分:蹦極場所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3部分:蹦極場所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3部分:蹦極場所》(GB 19079.3-2005)是2005年6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國國家體育總局。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3部分:蹦極場所》(GB 19079.3-2005)規定了蹦極場所開放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基本技術要求。《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3部分:蹦極場所》(GB 19079.3-2005)適用於向社會開放的各類蹦極場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3部分:蹦極場所
  • 外文名: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ymnasium and playground Part 3:Bungee jump place
  • 標準號:GB 19079.3-2005
  • 發布日期:2005-01-24
  • 實施日期:2005-06-01
  • 標準類別:管理
  • 中國標準分類號:Y55
  • 國際標準分類號:97.220
  • 歸口部門:中國國家體育總局
  • 性質:強制性國家標準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編制進程,制定依據,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編制進程

2003年,國家標準計畫《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3部分:蹦極場所》(20032359-Q-451)下達,由451(中國國家體育總局)組織起草。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顯示,該計畫已完成網上公示、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發布工作。
2005年1月24日,國家標準《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3部分:蹦極場所》(GB 19079.3-2005)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由中國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經濟司歸口並負責解釋。
2005年6月1日,國家標準《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3部分:蹦極場所》(GB 19079.3-2005)實施。

制定依據

國家標準《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3部分:蹦極場所》(GB 19079.3-2005)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4)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中國登山協會。
主要起草人:李致新、欒開封、顏金安、楊世濤、李石、封勇、陳雪齡、李智、石春健。

標準目次

前言
1範圍
1
2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術語和定義
1
4從業人員資格
1
5場地、設施設備條件
2
6安全保障
3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3部分:蹦極場所》(GB 19079.3-2005)規定了蹦極場所開放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基本技術要求。《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3部分:蹦極場所》(GB 19079.3-2005)適用於向社會開放的各類蹦極場所。

引用檔案

GB 8408-2000 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安全
GB/T 5144-1985 塔式超重機安全規程
GB/T 17093 室內空氣中細菌總數衛生標準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3部分:蹦極場所》(GB 19079.3-2005)是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維護消費者人身安全,促進體育產業健康發展的基礎性技術工作。作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準入標準,該標準突出了安全性要求,與《全民健身條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相銜接,確保了政策的連續性和可操作性,將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制度的實施和民眾健身安全提供堅實的技術保障。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3部分:蹦極場所》(GB 19079.3-2005)制定的目的主要是確保體育場所的服務質量,規範體育場所的市場準入行為,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安全,維護體育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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