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GB 19079.12-2013)是2014年12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國國家體育總局。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GB 19079.12-2013)規定了傘翼滑翔場所開放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基本技術要求。《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GB 19079.12-2013)適用於向社會開放的各類懸掛滑翔翼、滑翔傘和動力傘等傘翼滑翔場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
  • 外文名: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ymnasium and playground—Part 12: Hanggliding and paragliding place
  • 標準號:GB 19079.12-2013
  • 發布日期:2013-12-31
  • 實施日期:2014-12-01
  • 全部代替標準:GB 19079.14-2005、GB 19079.12-2005
  • 標準類別:管理
  • 中國標準分類號:Y55
  • 國際標準分類號:97.220
  • 歸口部門:中國國家體育總局
  • 性質:強制性國家標準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制定背景,編制進程,修訂依據,修訂情況,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隨著中國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許多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危險性大的體育項目日益普及。由於安全隱患大,事故機率高,加強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安全管理和嚴格經營準入條件十分必要。2009年國務院頒布《全民健身條例》,規定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為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制度,因此修訂了《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GB 19079.12-2013)國家標準。

編制進程

2011年10月18日,國家標準計畫《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20110484-Q-451)下達,項目周期12個月,由451(中國國家體育總局)組織起草。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顯示,該計畫已完成網上公示、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發布工作。
2013年12月31日,國家標準《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GB 19079.12-2013)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2014年12月1日,國家標準《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GB 19079.12-2013)實施,全部代替標準GB 19079.14-2005、GB 19079.12-2005。

修訂依據

國家標準《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GB 19079.12-2013)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GB/T 1.1-2009)規則起草。

修訂情況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GB 19079.12-2013)與《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滑翔傘場所》(GB19079.12-2005)和《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4部分:動力滑翔傘場所》(GB19079.14-2005)相比,主要技術內容變化如下:
  1. 修改了“名稱”;
  2. 增加了“範圍”中的懸掛滑翔翼和動力傘場所,將懸掛滑翔翼、滑翔傘和動力傘場所合併為傘翼滑翔場所;
  3. 修改了“術語和定義”中“傘翼滑翔場所”的定義;
  4.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中“懸掛滑翔翼”和“動力傘”的定義;
  5. 修改了“術語和定義”中“滑翔傘”的定義;
  6.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中“懸掛滑翔翼運動”和“動力傘運動”的定義;
  7. 修改了“術語和定義”中“滑翔傘技術指導人員”的定義;
  8.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中“懸掛滑翔翼技術指導人員”和“動力傘技術指導人員”的定義;
  9. 修改了“從業人員資格”的定義;
  10. 增加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懸掛滑翔翼場地”和“動力傘場地”的條件;
  11. 修改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滑翔傘場地”坡度不大於40°和周邊淨空無障礙物的要求;
  12. 刪除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應有場地使用證明”的要求;
  13. 刪除了“其他設施”;
  14. 增加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設施與設備”的要求;
  15. 增加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應有無線通訊設備”的要求;
  16. 增加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起飛場和降落場應有風速、風向測定設備”的要求;
  17. 增加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應有救護用車輛,配備急救藥品和器械”的要求;
  18. 增加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靠近水邊的場地應有水上救生設備”的要求;
  19. 增加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懸掛滑翔翼、滑翔傘、動力傘和備份傘等設備應取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要求;
  20. 增加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公共標識應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21. 修改了“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國家體育總局航空無線電模型運動管理中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科學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張煒、元林朝、韓兆方、范小偉、張軍等。

標準目次

前言
1範圍
1
2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術語和定義
1
4從業人員資格
1
5場地、設施設備條件
1
6衛生、環境管理要求
2
7安全保障
2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GB 19079.12-2013)規定了傘翼滑翔場所開放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基本技術要求。《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GB 19079.12-2013)適用於向社會開放的各類懸掛滑翔翼、滑翔傘和動力傘等傘翼滑翔場所。

引用檔案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GB 19079.12-2013)是貫徹落實《全民健身條例》,維護消費者人身安全,促進體育產業健康發展的基礎性技術工作。作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準入標準,該標準突出了安全性要求,與《全民健身條例》《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相銜接,確保了政策的連續性和可操作性,將為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制度的實施和民眾健身安全提供堅實的技術保障。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GB 19079.12-2013)制定的目的主要是確保體育場所的服務質量,規範體育場所的市場準入行為,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安全,維護體育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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