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GB 19079.12-2013)是2014年12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歸口於中國國家體育總局。
《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GB 19079.12-2013)規定了傘翼滑翔場所開放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基本技術要求。《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GB 19079.12-2013)適用於向社會開放的各類懸掛滑翔翼、滑翔傘和動力傘等傘翼滑翔場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第12部分:傘翼滑翔場所
- 外文名: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ymnasium and playground—Part 12: Hanggliding and paragliding place
- 標準號:GB 19079.12-2013
- 發布日期:2013-12-31
- 實施日期:2014-12-01
- 全部代替標準:GB 19079.14-2005、GB 19079.12-2005
- 標準類別:管理
- 中國標準分類號:Y55
- 國際標準分類號:97.220
- 歸口部門:中國國家體育總局
- 性質:強制性國家標準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
制定背景
編制進程
修訂依據
修訂情況
- 修改了“名稱”;
- 增加了“範圍”中的懸掛滑翔翼和動力傘場所,將懸掛滑翔翼、滑翔傘和動力傘場所合併為傘翼滑翔場所;
- 修改了“術語和定義”中“傘翼滑翔場所”的定義;
-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中“懸掛滑翔翼”和“動力傘”的定義;
- 修改了“術語和定義”中“滑翔傘”的定義;
-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中“懸掛滑翔翼運動”和“動力傘運動”的定義;
- 修改了“術語和定義”中“滑翔傘技術指導人員”的定義;
-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中“懸掛滑翔翼技術指導人員”和“動力傘技術指導人員”的定義;
- 修改了“從業人員資格”的定義;
- 增加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懸掛滑翔翼場地”和“動力傘場地”的條件;
- 修改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滑翔傘場地”坡度不大於40°和周邊淨空無障礙物的要求;
- 刪除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應有場地使用證明”的要求;
- 刪除了“其他設施”;
- 增加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設施與設備”的要求;
- 增加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應有無線通訊設備”的要求;
- 增加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起飛場和降落場應有風速、風向測定設備”的要求;
- 增加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應有救護用車輛,配備急救藥品和器械”的要求;
- 增加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靠近水邊的場地應有水上救生設備”的要求;
- 增加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懸掛滑翔翼、滑翔傘、動力傘和備份傘等設備應取得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的要求;
- 增加了“場地、設施設備條件”中“公共標識應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 修改了“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起草工作
標準目次
前言 | Ⅰ |
---|---|
1範圍 | 1 |
2規範性引用檔案 | 1 |
3術語和定義 | 1 |
4從業人員資格 | 1 |
5場地、設施設備條件 | 1 |
6衛生、環境管理要求 | 2 |
7安全保障 | 2 |
內容範圍
引用檔案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