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衝縣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騰衝縣預拌混凝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商務部等四部委《關於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發〔2003〕341號)等有關規定,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加快技術進步,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預拌混凝土(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或摻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後通過專用車輛在規定的時間內運至施工現場,以商品形式提供給建設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工業與民用建築、市政公用設施、人防工程等。
第四條騰衝縣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對本轄區內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使用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發改、住建、質監、環保、工商、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預拌混凝土監督管理工作,並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根據職能職責作出處理。
第六條騰衝縣城市規劃控制區和縣級確定的綜合開發項目以及旅遊小鎮鎮區範圍,單項工程混凝土澆築量500m3(含500m3)或建築面積2000m2(含2000m2)以上的各類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現場攪拌。在此澆築量或建築面積以下的各類建設工程,鼓勵使用預拌混凝土。
第七條在控制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工程,由建設(開發)單位在招標前向縣建設局申報登記,經現場核實後,可以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運送預拌混凝土的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三)其它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的。
第八條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建設(開發)、設計、施工單位在上報計畫、確定投資、編制概算、編制預算(標的、標函)時,均應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技術規範要求確定用量和工程造價。屬應當招標的工程,還須在招標檔案上予以註明。監理單位應將使用預拌混凝土列為監理內容。
第九條按規定應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建設(開發)、施工單位宜採用公開招標形式確定有生產資格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供應)單位,並報縣住建局備案。
第十條預拌混凝土供應價格由供需雙方契約約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預拌混凝土價格的監督,實施價格備案制度,保護合理競爭,防止低於成本價傾銷和哄抬預拌混凝土價格,禁止價格壟斷。
第十一條為防止無序競爭,確保建築市場有序發展、適度競爭,騰衝縣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納入全縣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第二章生產、運輸管理
第十二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先經環保部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達到環保要求,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並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按《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相關的資質等級證書,並在資質規定的範圍內組織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越級或超營業範圍經營,未取得資質的企業不得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
第十三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編制企業的質量手冊、程式檔案和作業指導書及各項規章制度,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領導及部門崗位責任制和人員崗位職責、重要崗位持證上崗制度,人員技術培訓制度;
(二)質量檢查、技術管理和檔案資料管理制度;
(三)原材料進場檢驗、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控制制度;
(四)混凝土出廠檢驗、運輸、交貨檢驗制度;
(五)計量系統的定期計量校驗制度;
(六)配料計量控制制度;
(七)不合格品處理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十四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設立混凝土專項試驗室,並按照有關標準、規範進行嚴格管理。同時到縣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試驗室應執行國家、部門和地區頒布的現行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承擔本企業內部的試驗工作並出具檢驗報告,不得對外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檢測人員崗位責任制;
(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試驗室要建立完善的試驗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原始記錄、檢驗報告等檢驗資料應按年度統一分類、編號,編號應連續,不得隨意抽撤、塗改,檢驗資料應及時歸檔;
(四)試驗室的檢驗能力應與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範圍及能力相適應;
(五)試驗室的儀器設備配置應能滿足相應檢測能力的要求,應按規定進行檢定或校準。
(六)試驗室環境條件應符合有關規範、標準的要求;標養室面積應能滿足生產和試驗的要求,二級企業不少於20平方米、三級企業不少於15平方米。
第十五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配合比設計、使用和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根據工程設計要求和工程實際條件,按照(或參照)相關標準及規範要求執行;
(二)預拌混凝土使用單位在訂購預拌混凝土時應根據工程不同部位和環境提出對混凝土性能的明確技術要求;
(三)用於實際生產的配合比必須由試驗室簽發,生產操作人員不得變更配合比數據。配合比調整必須由試驗室下達指令,並留有配合比變更通知,存檔備查。
(四)住宅工程使用的預拌混凝土的外加劑、摻合料等必須為環保產品,使用量必須試驗確定,必須保證板面不因混凝土原因而發生開裂。
(五)使用單位宜參與配合比的設計。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必須對配合比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在原材料進場時做好原材料進貨記錄,並按照有關規範、標準要求進行抽樣,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原材料進貨記錄的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材料名稱、品種、規格、數量、生產單位、供貨單位、進貨日期、質量證明書編號、樣品編號等信息。
第十七條預拌混凝土原材料儲存和使用應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合理設計原材料儲存位置和倉位,及時調整原材料的使用日期,防止材料因堆放時間過長而影響質量。原材料須按規定按照品種、規格分別堆放或貯存,並建立定期抽查、檢查記錄。
第十八條預拌混凝土攪拌站(樓)必須符合《混凝土攪拌機》(GB/T9142)和《混凝土攪拌站(樓)》(GB/T10171)的規定。作業系統應能自動採集每盤混凝土各種原材料實際用量數據,並至少保存三個月。
第十九條生產用各類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由法定計量部門定期檢定或校準。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定期做好保養、維護和自校工作,並保存相關記錄。
第二十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預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等現行有關規範、標準控制生產過程質量。
第二十一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具有相應的環保措施。
第二十二條鼓勵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採用技術創新等手段提高產品質量。
第二十三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負責預拌混凝土的運輸,科學調配運輸車輛,保證預拌混凝土供應的連續性,並對運輸過程中的預拌混凝土質量負責。
第二十四條嚴禁向運輸車內的預拌混凝土任意加水。
第二十五條預拌混凝土運輸應滿足以下規定:
(一)運輸車在裝料前應將筒內積水排盡;
(二)運輸車在運送時應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勻性,不應產生分層離析現象,並能保證施工所必須的稠度;
(三)運輸車在冬期應有保溫措施,夏季氣溫過高時應有隔熱措施。
第二十六條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保證車輛車況良好、安全運輸、車容整潔,並在運輸過程中採取相應的防漏措施。在規定的場地內沖洗,不得將沖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區河道內。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供應預拌混凝土時,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下列資料:
(一)預拌混凝土配合比(參考性數據報告);
(二)預拌混凝土發貨單(須做到一車一單,隨送料車一起送到工地,作為預拌混凝土交貨驗收的依據之一);
(三)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及原材料檢驗報告。
(四)預拌混凝土出廠檢驗強度報告。
第二十八條預拌混凝土出廠合格證按標準規定或契約要求分批簽發,明確重要的技術參數。對於新產品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還應附有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在約定的交貨時間前完成澆築準備工作,對進場的每一車預拌混凝土在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督下進行交貨檢驗和驗收。驗收項目主要包括:
(一)查驗預拌混凝土類別、數量和配合比;
(二)查驗預拌混凝土的拌和時間,記錄攪拌車的進場時間。預拌混凝土的運輸時間超過技術標準規定或契約約定時間的,不得使用;
(三)檢查預拌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
(四)交貨檢驗的有關內容;
(五)坍落度不能滿足契約約定和規範要求時,可在不改變水灰比情況下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技術人員作一次性調整並記錄。在調整完畢經再次測定仍達不到要求的,該車預拌混凝土不得使用。經驗收合格的,使用單位、監理(建設)單位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在發貨單上籤字。
第三十條預拌混凝土的澆築、養護有特殊要求的,建設(監理)單位應在混凝土供應前組織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使用單位進行技術交底,並做好交底記錄。根據混凝土特性和施工現場具體條件制定混凝土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和監理。
第四章檢驗管理
第三十一條預拌混凝土質量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
出廠檢驗由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負責。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照《預拌混凝土》(GB/T14902)規定,對出廠檢驗的混凝土強度試件進行留樣、製作、養護和試驗,並出具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
交貨檢驗應由監理(建設)單位組織使用、生產單位在施工現場混凝土運輸車卸料點進行。交貨檢驗項目包括現場三方見證取樣檢測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抗壓強度等,標準養護試件和同條件養護試件必須在施工現場見證取樣、製作和養護,不得以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製作的出廠檢驗混凝土試件或其他未標識混凝土試件代替施工現場製作的混凝土標準養護試件和同條件養護試件,見證記錄歸入施工技術檔案。
第三十二條用於出場檢驗的預拌混凝土試樣取樣頻率應符合《預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的規定。交貨檢驗的取樣頻率應符合GB50204—2002、GB50202—2002及現行規範強制性條文的規定,住宅工程同時滿足分戶驗收的需要。
第三十三條工程竣工時,使用單位應將以下資料作為預拌混凝土質量保證資料:
(一)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及其專項試驗室備案資格證書複印件;
(二)預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單;
(三)預拌混凝土所有原材料的合格證和檢驗檢測報告;
(四)預拌混凝土強度檢驗檢測報告。其他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檢測報告如:抗滲、抗凍、耐酸、耐鹼、耐熱等;
(五)預拌混凝土出廠質量合格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監督機構應加強對預拌混凝土生產、運輸和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生產過程、使用單位的施工情況和預拌混凝土的質量進行巡查和抽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企業是否超資質範圍從事生產活動,是否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二)企業制定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檢測活動在生產過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運行;
(三)企業的質量管理部門能否正常履行職責;
(四)質量控制過程記錄是否齊全,技術資料是否按規定歸檔;
(五)預拌混凝土的生產、運輸和施工質量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和契約的要求;
(六)原材料的進場檢驗是否按規範、標準的要求執行;原材料是否經進場復驗合格後使用;
(七)應定期檢定的計量設備、試驗儀器是否定期通過法定部門檢定;試驗室的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規範、標準的要求;
(八)試驗室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檢測報告是否真實;
(九)檢測資料是否按年分類流水編號,是否存在抽撤、塗改現象,是否按規定簽字蓋章;
(十)人員資格條件是否滿足相關規定的要求,人員是否到位;
(十一)預拌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各方進行交貨驗收、檢驗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監督機構對預拌混凝土生產質量和施工質量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生產場內或場外的檢查。必要時,可抽查其生產過程的相關資料和數據等;
(二)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提供相關的檔案和資料;
(三)組織試驗能力驗證及原材料和混凝土強度抽樣檢驗;
(四)對預拌混凝土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五)對以下內容可跟蹤見證抽檢:
1、預拌混凝土出廠、交貨時的坍落度;
2、預拌混凝土出廠、交貨時的試件留置及強度檢驗;
3、用於預拌混凝土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劑、礦物摻合料的質量情況。
(六)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問題,應責令改正;
(七)其他需要採取的措施。
第六章質量行為
第三十六條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雲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證書;造成損失的,經調查確屬企業責任的,其返工、補強等的費用,由生產企業負責,並按契約約定賠償需方因此造成的其他損失。
(一)超出資質範圍從事預拌混凝土生產活動的;
(二)未按國家、省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預拌混凝土生產或檢測的;
(三)未按規定對計量設備、試驗儀器進行檢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進行檢測的;
(四)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生產過程隨意調整配合比的;對檢驗樣品弄虛作假的;替代施工單位製作和檢驗工程標準養護試件和同條件養護混凝土試件的;
(五)隱匿相關主管部門為收集證據需要保存的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的;
(六)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檢測活動在生產過程中無法正常和有效運行,造成規定的程式和流程運轉不完整、簽字手續不全、資料混亂、數據無法追溯等問題的;
(七)企業相關部門或人員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行其職責,導致預拌混凝土產生質量問題或致使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的;
(八)企業使用不合格及已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
(九)未依法簽訂供需契約向使用單位供應產品的;
(十)運輸過程中任意加水、拌筒不按規定低速轉動的。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的澆築、振搗和養護質量負責。使用單位有以下行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雲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一)未對進場預拌混凝土進行驗收、取樣、送檢或者未按標準規範要求進行澆築、振搗和養護;
(二)使用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產品等行為;
(三)因上述原因或人為因素造成混凝土工程質量事故的。
第三十八條監理(建設)單位應對交貨檢驗及泵送、澆築過程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預拌混凝土未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同意,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因監理的失職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給予相應處罰,並計入信用檔案。
第三十九條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使用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生產企業使用不合格材料,明示或暗示生產企業出具虛假合格證,篡改或偽造合格證。違反規定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雲南省建設築市場管理條例》等規定給予相應處罰,並計入信用檔案。
第四十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影響生產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騰衝縣建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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