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民族宗教局

根據《中共駐馬店市委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駐馬店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駐發〔2010〕2號),設立駐馬店市民族宗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規格為正處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駐馬店市民族宗教局
  • 類型:政府部門
  • 地區:駐馬店市
  • 下設機構:辦公室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負責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
(三)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和宗教事務服務體系以及民族和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五)加強指導縣區民族宗教工作機構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民族、宗教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落實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參與起草全市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的規範性檔案。開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
(二)協調全市民族關係,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相合作,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處理涉及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組織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三)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有關全市少數民族和民族聚居地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的扶貧工作。參與有關少數民族的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分配。
(四)協調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
(五)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團體和宗教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各項事務。
(六)依法加強對全市宗教事務的管理,引導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七)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和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指導各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縣區人民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宗教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秘、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會務、財務、保衛、辦公自動化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工作; 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監督檢查國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落實;研究建立民族和宗教方面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並負責監督檢查;組織推動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工作幹部的培訓;負責行政複議工作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民族宗教志和年鑑的整理、編纂工作。
(二)民族科
負責全市有關民族團結、少數民族社會事業發展方面法規政策的落實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團結和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工作,協調處理民族糾紛,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的發展;指導民族鄉的工作;負責建立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相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聚居地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貸款、專項資金的管理分配工作和扶貧工作;貫徹執行有關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清真食品生產和經營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民族外事管理工作。
(三)宗教科
負責全市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和民間信仰方面的工作,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執行國家、省有關宗教方面的政策;負責協調處理相關的矛盾糾紛;指導市級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相關宗教界人士的培訓,聯繫宗教界人士;指導全市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配合有關部門防範和處理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承擔宗教外事管理和有關審核審批工作;指導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
紀檢(監察)機構和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地址;健康街
駐馬店市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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