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順貴

馬順貴

馬順貴,男,禮泉縣叱乾鎮郭村村民。

看守所被羈押了1054天后,曾經的“殺人疑犯”馬順貴拿到了一紙象徵他無罪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但21萬餘元賠償金卻遲遲沒有拿到。與此同時,關於他是不是“殺人犯”的爭議一直都沒有停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順貴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禮泉縣
人物事件,審判結果,警方觀點,刑訊逼供,參與辦案者,律師點評,

人物事件

2010年2月18日下午,禮泉縣叱乾鎮郭村村民馬順貴的女兒報警稱,其父在家裡的果庫里發現了一具女屍,讓她報警。趕到現場後,民警經過鑑定發現,死者是失蹤20多天的同村婦女鄧某,其家人之前報過案。民警發現,死者頭部有鈍器擊打的痕跡,手腕有刀傷,由此初步判斷死者可能為他殺。後經法醫鑑定,鄧某系被他人用鈍器多次打擊頭部失去抵抗力後,用塑膠袋包裹頭面部引起機械性窒息死亡。
當天下午,馬順貴和兒子馬萬萬被警方帶走配合調查。2月20日,警方對馬順貴採取監視居住措施。5月11日,馬順貴被刑事拘留。6月17日,禮泉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馬順貴。
關於馬順貴“殺人”的整個過程,禮公刑訴字(2010)043號起訴意見書是這樣記錄的,“經公安局偵查查明:2010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馬順貴因同村村民王某在安葬母親時不租用其家灶具而另租用灶具的事懷恨在心。當天下午,王某給馬順貴歸還事先借用的鋁盆時,馬順貴藉機挑起事端,要求王某支付租賃費100元,王某不願支付。馬順貴因此事與王某及其妻鄧某發生口角,後雖經村民調解,馬順貴還是欺詐了王某家60元錢了結此事。當晚11時許,馬順貴聽見有人敲門,開門後見是鄧某,鄧某走進馬順貴臥室,馬順貴提出要和其發生兩性關係,鄧某同意後二人即在炕上發生關係,但馬順貴因自身體問題未能和鄧某發生成性關係。事後鄧某向馬順貴索要500元錢,馬順貴嫌多不願給。鄧某撕扯馬順貴要錢時二人發生廝打,馬順貴怕被人聽見便將鄧某推向後院一直到牛棚內。馬順貴見鄧某撕扯得越來越厲害,且喊聲越來越大,便在地上拾起一塊磚頭打在鄧的頭上,鄧某靠西牆倒下去半坐半靠在牆根抽搐,馬順貴扔下磚塊後,見事已至此又怕鄧某不死留下後遺症,便又用磚在鄧某頭部連打兩下。馬順貴發現鄧某倒地時手中掉在地上的是一把刀子,意識到鄧某來訛自己是事先有準備的,為了泄憤,馬順貴又用刀在鄧某右手腕連劃數刀。馬順貴認為鄧某已經死亡,想將屍體藏匿到自家的果庫內,怕移屍時將血跡沾染在自己身上,便從果庫內取來兩個舊塑膠袋將鄧某頭部包裹後抱到果庫內放在東南角,次日早清理了現場。之後,馬順貴考慮過移屍或在果庫中就地掩埋屍體,但均未實施。直到2010年2月18日中午,馬順貴在無法移屍的情況下被迫對該村村民謊稱自家果庫有不明屍體,打電話讓其女兒向警方報案。在調查時又以謊言隱瞞犯罪,試圖逃避罪責。”

審判結果

無罪釋放 21萬餘元賠償金遲遲拿不到
2011年4月25日,鹹陽市人民檢察院對馬順貴提起公訴。公訴後,馬順貴並沒有如外界想像中的那樣被判刑,一切風雲突變。
2013年3月29日,鹹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馬順貴執行取保候審。同年5月22日,鹹陽市人民檢察院對原案以主要證據發生變化為由,向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6月6日對原案做出生效裁定,準許鹹陽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同年9月29日對馬順貴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
2014年2月13日,禮泉縣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原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至此,從2010年5月11日到2013年3月29日,馬順貴作為一名殺人疑犯在看守所度過了1054天。為此,他向禮泉縣人民檢察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
2014年7月22日,鹹陽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複議決定:禮泉縣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馬順貴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決定。
馬順貴被採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總計1054天,禮泉縣人民檢察院應該按照國家2013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向馬順貴支付侵犯人身自由1054天的賠償金211527.26元,並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至於馬順貴提出的精神賠償一說,檢察機關並沒有給予支持。
拿到國家賠償決定書後,馬順貴多次到禮泉縣人民檢察院領取賠償款,但對方一直沒有賠付。
3月26日,禮泉縣人民檢察院一位負責人說,賠償決定書下發後,他們就向禮泉縣政府打了申請,但財政撥款遲遲未能到位。目前,經過多次協調,禮泉縣政府已經批覆了賠償款申請,檢察院爭取在近日內將賠償款送到馬順貴手裡。
禮泉縣檢察院一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員說,撤回對馬順貴起訴是檢察院自查後發現證據不足主動撤回的,跟馬順貴後來的翻供沒有任何關係。

警方觀點

主動報案的馬順貴為什麼會被警方當成“殺人犯”?當年參與偵破這起命案的一位民警說,那是因為當時所有的證據都指向馬順貴。
該民警回憶,當時偵查時發現,距果庫40多米的牛棚內的牆上有噴濺的血跡,牛棚門上有帶血的指紋,進而分析牛棚可能為第一作案現場,果庫則為移屍現場。馬順貴家兩邊的圍牆很高,根本沒有辦法從兩邊翻進去,後牆上一直未化的落雪也沒有踩踏痕跡,根據這些線索,辦案人員排除了他人翻牆進入馬順貴家作案的可能性,將嫌疑人圈定在案發當天從大門進入過馬順貴家的人裡面。除此之外,辦案人員還了解到,馬順貴在1月27日和死者鄧某發生過矛盾,之後鄧某便失蹤了。而在這之後不久,馬順貴突然將家裡的圍牆重新刷了一遍,家裡的土炕也找人拆掉重新修建。這一切都讓馬順貴成了這起命案的最大嫌疑人。
而最終讓馬順貴從被批捕到被起訴的則是他的一份有罪供述筆錄。禮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2010年2月22日一份訊問筆錄顯示,馬順貴先是承認人是他殺的,之後供述:“當天晚上11點多,我聽見有人敲我家大門,我打開門發現是王某的媳婦,她和我進了我的房子,我們發生了一次性關係。最後,她跟我要500塊錢,我嫌太多,就和她發生了爭執,繼而廝打起來,一直從房子打到牛棚。我拾了一塊磚,在她頭上打了一下,她就倒在地上不動了。然後,我把她拖到了我家的果庫里。在果庫里,我用塑膠袋將她的頭包住了,事情經過就是這樣。”

刑訊逼供

馬順貴為什麼會在供認殺人的筆錄上籤字畫押?在馬順貴被釋放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裡,這個問題都成了很多人心裡的疑問。對此,馬順貴稱是因為曾經受到警方的“車輪戰”和刑訊逼供。
3月24日,在禮泉縣城兒子馬正華的家裡,70歲的馬順貴沒有想像中的憤怒。他回憶稱,2010年2月18日上午11時許,他在自己家果庫里存放臘肉時,無意間發現了一具屍體。因為與妻子關係一直不太好,嚇壞了的他以為屍體是妻子,急忙跑出去打電話給兒子馬正華,但馬正華說母親正在縣城,剛剛還通過電話。擔心自己看錯,馬順貴特意拿了手電筒又下去看了一次,結果發現確實是一具屍體,身子平平整整地躺在地上,臉上蓋著一張塑膠紙。
據馬順貴介紹,村幹部和其他村民到果庫看了以後,懷疑屍體是村里失蹤多天的婦女鄧某,隨即打電話報警。因為派出所的報警電話當時一直未能打通,他便讓自己住在鎮上的女兒直接跑到叱乾派出所報案。當天下午2時許,叱乾派出所民警趕到後將現場封鎖,經鑑定,屍體確為郭村失蹤婦女鄧某。隨後,馬順貴和在家居住的小兒子馬萬萬被帶到叱乾派出所做筆錄,當晚又被帶到禮泉縣公安局刑警大隊。
一到刑警大隊,他就被民警銬在了椅子上,之後繼續做筆錄。當意識到自己可能已經被警方當成了殺人犯,心裡害怕極了,“一個晚上都沒有合眼。”馬順貴說,“2010年2月19日被關到了審訊椅上繼續做筆錄。後來見我有些犯困,民警就用‘小太陽’對著我照。一直到凌晨一兩點,民警才讓我歇了下來。
“實在受不了了,我就說人是我殺的。”馬順貴說,到了2010年2月20日,連續的“車輪戰”讓他實在不堪忍受,便讓民警拿來紙和筆,承認自己就是殺人犯。本來想著認了罪就不會再受折磨,沒想到還要說清楚作案細節,因為沒有殺人,他自然說不出來。後來,民警讓他再好好想想,他只得胡編,但總也說不對。
2010年5月11日,馬順貴被轉到了禮泉縣看守所。馬順貴說,“在看守所時,經常有犯人往我頭上尿尿,要不就是洗涼水澡。有時晚上還沒睡著就被人打一頓,理由是我打呼嚕。”

參與辦案者

證據不紮實 明知兇手是他卻無能為力
3月26日,到禮泉縣公安局試圖了解當年的辦案情況,但當年的辦案人員大部分已經調離或退休,記者提出採訪相關人員,均被婉拒。對於馬順貴說的刑訊逼供,該局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如果在審訊過程中確實有刑訊逼供情節,馬順貴可以提供有效證據通過檢察機關抗訴。
“為了一個案子,犯不著冒那個險。”對於刑訊逼供一說,一位民警顯得有些委屈和氣憤。他說,當年被抓時,馬順貴已經65歲了,對於這樣一個老人,沒有人會幹刑訊逼供這樣的傻事。
禮泉公安局一位曾參與辦案的民警告訴華商報記者,直到現在,禮泉警方仍有相當多的人認為馬順貴就是當年那起命案的兇手,只是公安機關案子沒辦好,證據沒弄紮實而已。證據不紮實主要是指作案工具沒有找到,現場沒有獲取將馬順貴直接鎖定在作案現場的證據。而在禮泉縣公安局提交給檢察院的偵查終結報告中,“需要說明的問題”一項對此也專門作了說明:“犯罪嫌疑人馬順貴交代作案後清理現場時,將作案用的沾血的磚塊砸碎後同死者遺留的帶血衛生紙扔到其家後門外的溝壑里,公安局組織大量警力進行查找未能找到;馬順貴交代作案過程中用磚塊將鄧某打死後曾用死者隨身帶來的刀子在死者右手腕連劃數刀,後來將刀子扔到垃圾溝內,在馬順貴指認下也未能找到。”
該民警說,當年公安機關對於這起命案的重視程度極為罕見。不僅公安部和公安廳專門派出了專家組指導破案,甚至還使用了測謊儀。當時測謊儀的測試結果也證實馬順貴在說謊,但可惜只能為偵破方向提供參考,並不能作為直接有效的法律證據。
“明知兇手是他卻無能為力。”禮泉縣檢察院一位參與當年辦案的工作人員說,當年幾乎所有參與辦案的人都認定馬順貴就是兇手,但就是因為證據不足,只能眼睜睜地看著他被放了。“在案發現場提取了一枚帶血指紋,經過鑑定有4個特徵與馬順貴吻合,幾乎可以認定就是馬順貴的指紋,但是國家的標準是最少7個以上特徵吻合,所以最終無法作為有效證據。”

律師點評

“如果放在10年前,馬順貴可能早就被槍斃了。”一位在政法系統工作多年的工作人員說,馬順貴的案子充分說明中國的司法環境和水平正在不斷進步,對於重大刑事案件尤其是命案的審理更加謹慎,對於證據的要求也更加嚴格,這對辦案人員的專業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陝西秦瀚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志鋒說,我國的刑事定罪規則受到封建刑律思想的影響很大,刑法1997年修訂之後,一直以主觀歸罪的方式審判刑事案件。97刑法雖然提出了“疑罪從無,寧縱不枉”的理念,但司法實踐中基本上沒有適用,更談不上徹底貫徹落實。2013年新刑法頒布後,再次強調“不以口供定罪”的原則,但各級司法機關的思維定式卻一時難以改變,特別是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對明顯證據不足、無法定罪的案件卻不敢做出無罪判決,使一些本來無罪的人不能早日獲得自由,還其清白之身。
“馬順貴案是司法進步的表現。”李志鋒說,對於馬順貴一案,暫且不論兇手是不是他,單就司法機關以“重證據,輕口供”的原則對案件做出正確判斷,我們就應該感到欣慰。此外,檢察機關能夠及時下發國家賠償決定書,充分說明他們的意識正在發生改變。司法機關一些人仍然堅持馬順貴有罪的觀點,顯然是受“有罪推定”的影響很深。我們須知,“想像不是證據”、“情感不能定罪”。
原標題:禮泉男子被關1054天后無罪釋放 獲賠21萬元
近日,禮泉男子被關1054天后無罪釋放一事有了新進展,馬順貴已經拿到了21餘萬元國家賠償款。
2010年2月18日下午,禮泉村民馬順貴在自家果庫發現女屍後報警,被警方以“殺人疑犯”刑拘,之後又被檢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4月25日,鹹陽市人民檢察院對馬順貴提起公訴。2013年3月29日,鹹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對馬順貴執行取保候審。同年9月29日,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順貴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決定。2014年2月13日,禮泉縣人民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原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從2010年5月11日到2013年3月29日,馬順貴作為一名殺人嫌犯在看守所度過了1054天,為此他向禮泉縣人民檢察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2014年7月22日,鹹陽市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複議決定:禮泉縣人民檢察院照國家2013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向馬順貴支付侵犯人身自由1054天的賠償金211527.26元。拿到國家賠償決定書後,馬順貴多次到禮泉縣人民檢察院領取賠償款,但21餘萬元賠償金卻遲遲沒有拿到。
3月31日,華商報對此事進行報導後,禮泉縣人民檢察院就積極同禮泉縣政府協調賠償款事宜。4月8日,馬順貴的兒子打來電話說,他們已經在清明節前從禮泉縣人民檢察院拿到21餘萬元國家賠償款,對此他們很滿意。但是還希望檢察院能為他父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華商記者 馬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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