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獨生子女證是由社區派出所受理。
申請條件,享受待遇,
申請條件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只收養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獨生子女16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享受待遇
(一)從領證之月起,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5至15元,至獨生子女滿16周歲止。
夫妻雙方均有用工單位的,由雙方單位各發一半;父母離異的,由子女跟隨的一方用工單位全額發給;一方是農民或者沒有用工單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單位全額發給;夫妻雙方均是農民或者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計畫生育事業費中發給;
(二)職工退休時,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單位給予與之相當的一次性補助。
(三)本條例實施後,未執行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從領證之月起,由所在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單位已為全體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的,應當為領證的職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補充養老保險費;
(四)農民、城市居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給予照顧。
第四十二條 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待遇外,還享受下列待遇:
(一)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優惠;
(二)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安排;
(三)在調整自留地、自留山時給予照顧,分配集體收益時,增加一人份的份額;
(四)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可以對獨生子女學生減免雜費。
(五)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