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條件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是入境處簽發給擁有
香港居留權人士的身份證。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俗稱“三粒(顆)星”,因他們所持有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上,注有“***”的標記而得名。其實,該標記的意思與持證人是否擁有香港居留權無直接關係,只代表持證人年齡為18歲或以上,及有資格申領
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香港永久性居民於出入香港邊境時,只需出示身份證,亦不需要填寫“出入境申報表”即可過關。在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2A條中,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牴觸第2AA(2)條的條文下,具有以下權利:
在香港入境;不會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條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條件,均屬無效;不得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及不得向他發出遣送離境令。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持有人因需要更換新證或因丟失舊證而要補領,在新證未發出前入境處會發出“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收據”。此收據具臨時身份證的功能,但不可作出入境之用。出入境時必須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或有效旅遊證件(例如: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等)
相關歷史
1949年以前,香港政府無限制中國內地的居民從內地移居香港。一般人皆可以隨意往來香港與中國大陸兩地,香港亦沒有對中國籍居民進行人事登記。1949年中國大陸政權易手後,大量難民湧入香港。為控制香港人口,政府開始實行邊境管制,限制中國內地的居民入境。並開始登記香港居民並發出身份證。首次登記在1949年展開,當時發出的身份證只是一張以人手填上資料的紙張。 1960年6月1日起,政府改發
第二代身份證。這種身份證上有持證人的指模及照片,資料以
打字機填上,並且加以過膠。男性的身份證為藍色,女性的則為紅色。1973年11月,政府改發第三代身份證,證件上的指模取消,不再以顏色區分性別。第二及第三代身份證上蓋有簽發印章,以綠色代表居港不足七年的居民,黑色代表永久居民。故此當時新移民被稱為“綠印客”。
香港早期並無法例規定居民攜帶身份證。為阻止內地移民偷渡潮,1980年10月24日起,香港政府實施
即捕即解政策,規定所有年滿15歲的香港居民需在公眾地方攜帶身份證,違例者會被罰款港幣100元。
1983年3月,入境處推出第一代電腦身份證,較舊證加強防偽措施,並透過
電腦系統令出入境程式簡化。1987年6月1日,入境處再為所有香港居民簽發沒有殖民地徽章,可以過渡1997年7月1日的第二代電腦身份證。2003年,入境處分階段為香港居民簽發智慧型身份證。入境處首先在2003年6月23日開始為遺失或損毀了身份證的持證人、年滿11歲或18歲的換領兒童及成人身份證的人士簽發智慧型身份證。全香港所有居民由2003年8月開始,於4年內按出生年份分階段換領智慧型身份證,入境處在全香港共設立9間智慧型身份證中心供市民換證,換領於劃已於2007年3月31日結束,而9間智慧型身份證中心已於2007年5月19日起關閉。
香港特區政府宣布,將於2018年開始為市民更換新版身份證,涉及約880萬張。
種類
香港身份證共分為兩類,分別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香港居民身份證”。年滿11歲人士所領取的身份證,亦稱為兒童身份證,而年滿18歲人士需於18歲生日後的30天內,更換成人身份證。
符號意思
在
香港身份證上,出生日期項目之下,會印有一串符號及英文字母及數字(例如***AZ),很多人均不知道這些代碼的意思,甚至有所誤解。其確實代表的意思如下:
第一及第二代電腦身份證
符號
| 註解
|
***
| 持證人年齡為18歲或以上及有資格申領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
|
*
| 持證人年齡為11歲至17歲及有資格申領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
|
A
| 持證人擁有香港居留權
|
B
| 持證人所報的出生日期或地點或性別自首次登記後,曾作出更改
|
C
| 持證人登記領證時在香港的居留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的限制
|
F
| 持證人的性別是女性
|
H1
| 身份證發出的辦事處代號
|
L
| 持證人曾遺失身份證,L1表示遺失一次,L2表示遺失二次,如此類推
|
M
| 持證人的性別是男性
|
N
| 持證人所報的姓名自首次登記以後,曾作出更改
|
O
| 持證人報稱在香港、澳門及內地以外其他地區或國家出生
|
K2
| 身份證發出的辦事處代號
|
R
| 持證人擁有香港入境權
|
S1
| 身份證發出的辦事處代號
|
U
| 持證人登記領證時在香港的居留不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限制
|
W
| 持證人報稱在澳門地區出生
|
X
| 持證人報稱在內地出生
|
Y
| 持證人所報的出生日期已由入境事務處與其出生證明書或護照核對
|
Z
| 持證人報稱在香港出生
|
智慧型身份證
符號
| 註解
|
***
| 持證人年齡為18歲或以上及有資格申領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
|
*
| 持證人年齡為11歲至17歲及有資格申領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
|
A
| 持證人擁有香港居留權
|
C
| 持證人登記領證時在香港的居留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的限制
|
L
| 持證人曾遺失身份證,L1表示遺失一次,L2表示遺失二次,如此類推
|
N
| 持證人所報的姓名自首次登記以後,曾作出更改
|
O
| 持證人報稱在香港、澳門及內地以外其他地區或國家出生
|
R
| 持證人擁有香港入境權
|
U
| 持證人登記領證時在香港的居留不受入境事務處處長的限制
|
W
| 持證人報稱在澳門地區出生
|
X
| 持證人報稱在內地出生
|
Z
| 持證人報稱在香港出生
|
號碼
每張香港身份證均印有一個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由 1 或 2 個英文字母及 6 個數字組成。括弧內的數字是查核用數碼,是為方便電腦處理資料及檢查號碼輸入的正確性而設,並非身份證號碼的一部分。
身份證號碼用途十分多,亦是重要的個人資料,受到個人資料隱私專員行使第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隱私)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所發出的《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所保護。
字母
| 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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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970年代前在香港島居住
|
B
| 1970年代前在九龍半島居住
|
C
| 1970年代前在新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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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1970年代前在香港島居住
|
E
| 1970年代前在九龍半島居住
|
F
| 1970年代前在香港島居住
|
G
| 1970年代前在九龍半島居住
|
K
| 1970年代初至1979年上半年在香港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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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 1979年下半年在香港出生;1980年開始至1994年在香港以外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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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 臨時於香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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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 2004年中後期開始在香港出生
|
V
| 1994年後在香港以外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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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X
| 外籍勞工
|
X
| 外籍居民(1970年代前更伴以地區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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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 1988年中後期開始至2004年中後期在香港出生
|
Z
| 1980年開始至1988年中後期在香港出生
|
名稱問題
在香港,身份證的正確名稱是“身份證”抑或是“身分證”存在爭論。《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採用“身份證”,《人事登記條例》則採用“身分證”。不過,香港政府從殖民地時代起已一直使用“身份證”作為
證件的名稱,而
立法會亦通過繼續使用“身份證”作為名稱。而香港文字研究者
容若亦認為,
份才是正字。所以1991年當香港政府打算把“身份”復古為“身分”的時候,容若與
陸離等人大力反對。支持“份”和“分”的不同人士展開辯論,最後政府維持原有的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