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制度

香港律師制度是指香港的律師制度是獨立的,不是荀法部門的組成部分,律師可受職於政府亦可私人開業,屬律師公會管理,是該公會成員。香港律師分大律師和事務律師兩種,但並不是等級上大小之分,只是擔負的工作不同。前者的業務較專門化,主要是在法庭上為其當事人辯護(按:當事人不能聘請大律師,只能經由事務律師代聘),他們擁有在各級法庭和最高法庭的發言權,因而也稱為法庭律師。

他們還可草擬法律檔案或提供法律意見。後者的業務範圍則很廣泛,主要處理日常的法律事務,如財產轉讓、遺囑認證、婚姻糾紛、法律訴訟以及充當法律顧問。事務律師也可以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辯護,但不能在最高法院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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