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範

2015年12月17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以國衛辦監督發〔2015〕62號印發《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範》。該《規範》共1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11日衛生部發布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範(試行)》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範
  • 印發機關: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 文號:國衛辦監督發〔2015〕62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17日
通知,工作規範,

通知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範》的通知
國衛辦監督發〔2015〕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疾控中心、監督中心: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加強和規範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我委組織制定了《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範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5年12月17日

工作規範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工作規範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衛生監督檢查工作,督促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監督檢查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程式合法、規範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監督檢查內容:
(一)作業場所;
(二)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
(三)生產用水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
(四)餐具、飲具的出廠檢驗;
(五)餐具、飲具的包裝標識。
第五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督促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實生產過程質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有關資料;
(二)詢問有關情況;
(三)核查生產經營情況;
(四)開展抽樣檢驗。
第七條 市、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檢查表》(見附表),對本行政區域的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每年至少開展1次覆蓋全項目的檢查,對發現問題的,應當責令被檢查單位進行整改,並對整改落實情況跟蹤監督檢查。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年度隨機抽查計畫。
第八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相關內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拒絕、阻撓、干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抽樣檢驗中發現餐具、飲具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向當地餐飲服務監管部門通報,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聯繫方式,接到投訴舉報時應當及時答覆、核實、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衛生部2010年5月11日發布的《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衛生監督規範(試行)》同時廢止。
附表: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衛生監督檢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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