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子接生母扶養案

養子接生母扶養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寧宗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養子接生母扶養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李師膺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慶元條法事類》
案件記載
據《名公書判清明集》附錄《勉齋文集》載:李師膺為李世英、孔氏收養之子,“已經歷年深”,撫養多年。唐氏乃李師臍生母,李師膺將唐氏接到李家,族人李良佐因此至官呈狀,訴李師膺違禮,應逐造歸宗。據查,李世英因唐氏之弟所訟而死,“此尤人子之至痛”,因此“唐氏決不可往來李家”,李師膺“既歸李氏,則以世英為父,以孔氏為母”,“決不可再收養唐氏”。又查李師膺“為世英持斬哀之服,善事孔氏,母子無間言,友愛師勉,兄弟無異”。而其族人李良佐“乃輒生異姓不可收養之論,以離其心”,是沒有根據的。據《慶元條法事類》規定“祖父母所立之子,苟無顯過,雖其母亦不應遣逐”。“今其沖尚能容之,良佐何人,乃欲造逐之乎?”知縣認為“李師膺斷然當為李世英之子,李良佐斷然不可妄興異議,唐氏當去,師膺當之”。李良佐在訴狀中還要求“榜示徐、羅二解元,使不得往來李師膺之家”。知縣認為“此亦遣逐師膺之意,蓋欲使師膺失所依也”。由此可見“良佐之處心不臧,情態。”據查“徐、羅二解元則未見有侵欺(李家)之實”,當然不能“預行榜示”,公開警告。依照宋律有關規定,判決唐氏離開李家,李帥們仍之為世英子嗣,李良佐所訴給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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