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業營業收入

飲食業營業收入是食業業務經營收入。包括自製飲食品銷售收入和外購商品銷售收 入。為零售商店代銷的外來商品,其銷售額不作為營業收入,所得手續費,列作其他收入或附營業務收入。營業收入是反映飲食業勞動成果的指標,在會計上以“營業收入”帳戶核 算。並按營業單位、業務類別、大類品種等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每月業務終了,收款員應根據當日各種收款單據及存根等有關憑證,匯總編制“營業收入日報表” (或稱“銷售日報表”) ,連同收入的現金,於當日或次日送交財務室,或將現金直接存入銀行,憑銀行的“收款憑證”向會計報帳。會計憑核對無誤的“營業收入日報表”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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