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

為做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5部門聯合制定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
  • 類別:法律法規
  • 發布單位: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
  • 文號:衛監督發〔2010〕17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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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衛監督發〔2010〕17號
衛 生 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 商 總 局 檔案
質 檢 總 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食品藥品監管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並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本著及時性、代表性、客觀性和準確性的原則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
第四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的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網路。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地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建立覆蓋各市(地)、縣(區),並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二章 監測計畫的制定
第五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應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與修訂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的建議。建議的內容應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稱、相關食品類別及檢測方法、經費預算等。
第六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負責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的建議,於每年6月底前報送衛生部。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於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並印發下年度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
在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時,應徵求行業協會、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審員會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專家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遵循優先選擇原則,兼顧常規監測範圍和年度重點,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的內容: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於對嬰幼兒、孕產婦、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流通範圍廣、消費量大的;
(四)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五)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並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記憶體在的。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八條 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的同時應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實施指南,供相關技術機構參照執行。
第九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應規定監測的內容、任務分工、工作要求、組織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內容。
第十條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應規定統一的檢測方法。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採用的評判依據應經衛生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認。
第十一條 衛生部根據醫療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進行調整。
第三章 監測計畫的實施
第十二條 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由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具備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按照規範進行檢驗的能力,原則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非常規的風險監測項目除外)。
第十三條 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實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監測計畫規定的監測任務,按時向衛生部等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
第十四條 衛生部指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對承擔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獲得的數據進行收集和匯總分析,向衛生部提交數據匯總分析報告。衛生部應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十五條 衛生部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質量控制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結合本地區人口特徵、主要生產和消費食物種類、預期的保護水平以及經費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方案調整情況報衛生部備案,並向衛生部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風險監測數據分析結果通報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相關術語定義如下:
食源性疾病監測:指通過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對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報告、調查和檢測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發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據國際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規則,在食品生產、加工或流通等過程中因非故意原因進入食品的外來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屬污染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超範圍或超劑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蟲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等環節,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徑進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以及被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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