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國家質檢總局2007年08月31日發布第98號局令,於當日公布並正式實施《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共五章四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體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食品召回實施,包括主動召回、責令召回和召回結果評估與監督以及召回食品後處理,以及法律責任。其中第四條定義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
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
退貨、
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
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召回範圍
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標籤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規定解讀
根據這一規定,食品召回將採用“二級監管”的模式,由質檢總局統一組織、協調全國食品召回的監管工作,監督、指導省級質監部門開展召回工作;省級質監部門根據國家質檢部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召回的監管工作,市級質監部門配合省級質監部門實施召回過程的監督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將組織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統一收集、分析和處理有關食品召回信息。
食品生產者應向所在地省級質監部門及時報告食品安全危害相關信息。
食品生產者應通過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檔案,準確記錄並保存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等方面的信息,確保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件,能夠在第一時間找到事發的根源。
在食品安全危害的調查和評估方面,食品生產者獲知其提供的產品可能存在危害的,應立即進行缺陷調查和評估。必要時,所在地的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啟動監管部門調查和評估。並設立食品召回專家委員會,為食品安全危害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做出認定。
在食品召回分級方面,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評估對食品召回分為三級,並根據召回級別對食品召回的具體行動作出時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實現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
食品的主動召回方面,食品生產者確認其加工製作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決定實施主動召回的,應及時制定召回計畫,提交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備案。
食品的責令召回方面,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安全危害問題,不主動實施召回的,由於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以及國家監督抽查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調查、評估確認屬於不安全食品的,由國家質檢總局發出通知或公告責令企業召回不安全食品,並發布消費警示。
在食品召回結果評估方面,食品生產者按規定程式完成食品召回後,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監管部門必須對召回效果做出評估認定。
意義
國家質檢總局法規司司長
劉兆彬表示,這一規定的出台為規範我國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動提供了制度保障。通過規範程式要求,食品生產者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式,及時對不安全的食品通過更換、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減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導致的危害。
實施食品召回是加強生產加工後續監管的一種有效措施。食品召回制度與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對於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產監管,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這一規定的出台,明確了食品生產者是預防和消除不安全食品的責任主體,應當對其生產加工的不安全食品負責。這必將強化食品生產者的質量安全管理意識,提高食品加工製作水平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主動召回
第十九條 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條 自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向社會發布食品召回有關信息,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自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食品生產者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畫。
第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計畫主要內容包括:
(一)停止生產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二)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三)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繫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範圍和時限等;
(六)召回的預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後的處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向省級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食品生產者對召回計畫有變更的,應當在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中說明。
所在地的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對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通知食品生產者並上報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
責令召回
第二十五條 經確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責令食品生產者召回不安全食品,並可以發布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費警示信息,或採取其他避免危害發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產者故意隱瞞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召回而不採取召回行動的;
(二)由於食品生產者的過錯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擴大或再度發生的;
(三)國家監督抽查中發現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食品生產者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後,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發出通知。
食品生產者應當同時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製定食品召回報告,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時限通過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報國家質檢總局核准後,立即實施召回;食品召回報告未通過核准的,食品生產者應當修改報告後,按照要求實施召回。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
所在地的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將有關情況逐級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評估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保存召回記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等。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召回時限期滿15日內,向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責令召回的,應當報告國家質檢總局。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質監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對召回總結報告進行審查,對召回效果進行評估,並書面通知食品生產者審查結論;責令召回的,應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食品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審查認為召回未達到預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產者繼續或再次進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食品,應當及時予以銷毀。
食品生產者對召回食品的後處理應當有詳細的記錄,並向所在地的市級質監部門報告,接受市級質監部門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級以上質監部門應當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對食品生產者召回進展情況和召回食品的後處理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違反本規定規定的行為或有關召回情況,向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或舉報,食品生產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訴或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