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是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確定的罪名,在原有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基礎上增加藥品監管瀆職犯罪、細化食品藥品瀆職犯罪情形調整而來,用於規制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是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確定的罪名,在原有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基礎上增加藥品監管瀆職犯罪、細化食品藥品瀆職犯罪情形調整而來,用於規制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是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確定的罪名,在原有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基礎上增加藥品監管瀆職犯罪、細化食品藥品瀆職犯罪情形調整而來,用於規制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
食品監管瀆職罪,是指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要依法定罪量刑。自2021年3月1日起設立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構成特徵 犯罪客體 與所有瀆職犯罪的同類客體一樣,本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罪是指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意義 第一、憲法重視和保障人權的直接體現 強化規定對食品安全生產、銷售、經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
在食品安全日益成為民眾心病的當下,“食品安全瀆職罪”的出台無疑會對相關職能部門疲軟的監管加上一道緊箍,為百姓的餐桌上了一道保險。重要性 一個無法完全憑藉道德自律和責任良知實現良性運轉的社會,法律的強硬與否在某種程度上決定著社會的穩定、和諧。如今國家對食品安全高度重視,將食品安全管理瀆職行為納入刑法條款...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詞語概念 基本解釋 [food]經過加工製作可以供人食用的物質;罐頭食品;食品工業。引證解釋 指葷食:【宋】洪巽《暘谷漫錄》:...
《檢例第16號:賽躍、韓成武受賄、食品監管瀆職案》是指2012年5月4日,賽躍、韓成武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受賄罪被雲南省嵩明縣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關鍵字 受賄罪 食品監管瀆職罪 要旨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
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發案領域廣、環節多,具有涉及罪名複雜、專業性強、瀆職犯罪與經濟犯罪交織等特點。李文生編著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瀆職案件偵查方略》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通知要求進行了解讀,梳理了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工作規程,內容豐富詳實,兼具理論價值和實務價值。全書內容包括查辦朱某等三人濫用職權...
該瀆職案是刑法修正案(八)頒布以來,湖南省首例以食品監管瀆職罪立案查處的案件,起到了有效的震懾作用。典型案例3 周雄、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周雄、王成以營利為目的,將自己在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經營的“周吳老坎串串香”火鍋店餐廚泔水過濾加工成地溝油約2900斤供...
新藥品管理法已經修訂通過,2019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特性介紹 從使用對象上說:它是以人為使...
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假藥罪罪名),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罪名,自2021年...
第五節 山東問題疫苗事件評析 第六節 陸勇涉嫌銷售假藥案為何不起訴 第五章 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比較法視野 第一節 內地與澳門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比較 第二節 中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特徵分析 第三節 德國藥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規制 附錄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有關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的立法評析 ...
正是這些問題,導致了食品安全事件屢禁不止。但是,在解決食品安全問題這一漫長的工作進程中,一直都在不間斷地朝著正確的方向努力。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成本不高來說,刑法修正案(八)已經加大了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的打擊力度,增設了食品監管瀆職罪,並規定了比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更重的法定刑。“生產、銷售不...
張偉珂,河南許昌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兼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食品藥品與環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領域為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公安執法規範化、死刑制度等。迄今出版獨著《食品安全行刑銜接機制的理論與實踐》《中國死刑改革進程中的民意問題研究》,合著《瀆職罪規範研究》《涉網食品...
論缺陷藥品致害案件中的懲罰性賠償成志強 論藥品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鄭俏 第三章醫藥食品安全刑事法律問題研究 監督過失中因果關係的“二階判斷”謝雄偉鄭實 論食品安全監管瀆職犯罪中的監督過失 理論適用謝雄偉劉丁炳 國外食品安全刑事立法的現實鑒鏡羅茜方 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司法認定及疑難問題研究吳岳檣 深圳市檢察機關...
張偉珂,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食品藥品與環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領域:食品藥品犯罪、公安執法規範化、死刑制度等。出版《食品安全行刑銜接機制的理論與實踐》《瀆職罪規範研究》《中國死刑改革進程中的民意問題研究》三部專著,編著、參編《刑罰消滅制度》等十多部著作,在《當代法學...
4、2021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32次會議、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六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取消生產、銷售劣藥罪罪名),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罪名,自202...
熊英明,曾任重慶市巴南區接龍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2016年12月,因涉嫌食品監管瀆職罪,被提起公訴。人物履歷 曾任重慶市巴南區接龍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人物事件 2016年12月2日,據最高檢案件信息公開網訊息,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食品監管瀆職罪對原重慶市巴南區接龍鎮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三條) 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 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四條) 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第四百零八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取消食品監管瀆職罪罪名) ...
四十、【修改污染環境罪】四十一、【增加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的犯罪】四十二、【增加破壞自然保護地的犯罪】四十三、【增加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的犯罪】四十四、【增加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向運動員提供興奮劑的犯罪】四十五、【修改食品監管瀆職罪、增加藥品監管瀆職的犯罪】四...
【第341條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51 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構成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 ——黃某非法經營案 52 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如何定罪量刑 ——姜某武非法狩獵案 第七章瀆職罪 【第408條之一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53 食品監管瀆職罪的認定 ——李...
榮譽罪,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非法採集人類遺傳資源、走私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破壞自然保護地罪,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引進、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罪,妨害興奮劑管理罪,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
該書詳細講解中國刑法對總則和分則及附則進行的規定,總則包括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犯罪,刑罰,刑罰的具體運用,其他規定;分則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
論食品監管瀆職行為發生的深層次原因及刑法控制對策 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幾個適用問題探析 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司法適用探討 食品監管瀆職罪司法認定初探 食品監管瀆職罪司法情勢及困境解析 食品監管瀆職罪立案標準探討——兼談立案標準的確定原則 論食品監管瀆職罪的罪過形式 監督過失在食品監管瀆職罪中的適用問題 監督過失罪過...
第四章 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罪修法的理解與適用 一、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罪的修法概述 二、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修法的理解與適用(修正案第5條)三、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修法的理解與適用(修正案第6條)四、妨害藥品管理罪立法的理解與適用(修正案第7條)五、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修法的理解與適用(修正...